5.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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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第二版)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本章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对夫妻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重点掌握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和夫妻扶 养义务的具体内容。
难点注意认识和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 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 体规定。
【引导案例】
甲男于2008年2月1日出资购买了徐州市某地的 一套房产,首付20万元,按揭贷款本息合计80 万元,月供3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 。甲男个人自行还贷至2013年2月1日与乙女登 记结婚。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享有人身自由权,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
等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夫妻的婚姻住所约定权
所谓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 的场所。婚姻住所决约定权,是指夫妻协商选 择、约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第一,男女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 婚姻住所约定权。
第二,夫妻双方有约定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权 利。
(二)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性质
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一般属于婚姻 道德的要求,但如果通过立法对夫妻同居义务 与忠实义务作出规定的,则其就变成为法定义 务。
(三)我国立法对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 态度
由于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 义务尚无规定,故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 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 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家庭道德 规范的法律化”。
非常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 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当然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 ,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 别财产制。
宣告的非常财产制,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 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 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此虽直接规定的是夫妻日常家事决定权,但也 间接地承认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六、夫妻的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一)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概念
1.夫妻同居义务的概念 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婚后互负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夫妻在家 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 和义务的立法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 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氏权 姓氏权属于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氏权,这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有 重要意义。
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 限。
2.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
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夫妻忠实义务有狭义的 与广义的两种解释: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 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 与第三人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 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 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的婚姻效力与狭义的婚姻效 力之分。前者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 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后者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又可分为 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指因婚姻 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效力则 指因结婚而在wk.baidu.com他近亲属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 规定
(2)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 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 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 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 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 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3)共同财产制。
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此后,2016年1月31日 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法院委托鉴定 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200万元,经法院调解后甲 乙双方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该套房屋的归属 及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人民法院对该套房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在法律上产生的约束 力或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随婚姻 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 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 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 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
(1)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 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 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 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 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 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 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可分为通常法 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 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 财产制。
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入赘婚”相比主 要有如下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第二,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不同。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一)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指 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规定夫妻财
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类型夫妻 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 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 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夫妻债务的清偿, 以及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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