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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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加强部对外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和协议工作的管理,规范缔约工作中的程序,提高缔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外交部、交通部司局职能部门外发〔1997〕305号文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包括公约、议定书、协定、换文、协议、谅解备忘录、意向书、会谈纪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我国的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我部对外签订涉及水路和公路等方面的多、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的事宜。

草案审批程序

第三条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未经部领导批准,部内各司局不得擅自对外谈判和签订。

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的有关水运和公路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等),如由中方提交条约中外文草案,由部国际合作司商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有关水运和公路方面的协定和协议,由部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拟订协定和协议的中方中外文草案(涉及多个司局业务和其他部委业务时,部国际合作司作为主办司局组织协调草案的拟订),并经有关司局会签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会商有关部委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交通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议,由部有关业务司局拟订协议的草案(涉及多个司局业务时,部国际合作司作为主办司局组织协调草案的拟订),会签部国际合作司及有关司局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必要时会商外交部。如涉及重大问题或其它部委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国务院或同其它部委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协定和协议,如草案由外方提供,则草案的翻译和研究、谈判方案的制定、会谈安排、签署后的报备等工作,也依照由中方起草草案时遵循的分工办法和程序进行。

谈判和签署程序

第八条参加关于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和其它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规则、议定书等的谈判,由部国际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及部外有关单位研究并起草谈判预案,经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后报部领导审批,必要时会商有关部委。参加多边国际公约和其它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规则、议定书等,由部国际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及部外有关单位研究并起草申请参加的请示,报国务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商签双边、多边协定和协议前,应进行事务级谈判。谈判前主办司局(纯水运、公路运输协定由水运、公路司主办,涉及多个司局或有关部委业务的由国际司主办)应组织有关司局研究并起草谈判预案会签部国际合作司或有关司局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涉及重大的政策性事项需同外交部和有关部委会商后报国务院审批。

事务级谈判,由主办司局主持,有关司局参加;涉及多个司局业务时由部国际合作司主持,有关司局参加。由部领导出面进行的谈判,由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

第十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和协定,由国际合作司向国务院或外交部行文或采取其它形式办理委派代表及颁发代表全权证书的手续。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签署协议时,由部领导或由部领导委派的代表签署,由主办司局会同国际合作司负责履行对外签署的安排程序。由部有关司局领导签署的会谈纪要、谅解备忘录等,由该司局负责履行签署前的报批程序和对外签署安排。

文本准备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草签或正式签署的双边协定、协议的文本准备工作,由主办司局负责。草签或正式签署前,中、外文文本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

第十二条对外商签的双边协定、协议,用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文本或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规定对协定、协议的解释发生歧义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供正式签署的双边协定和协议的正本,中文本一般由我方准备,对方文本由对方准备;如有第三国文字,则由双方商定由哪方准备,通常由签署地国负责准备。正本使用的纸张,我方保存的各种文本(中文、对方文字、第三国文字)均用我方的条约纸,对方保存的各种文本均用对方的条约纸。

我方保存的双边协定和协议文本(包括外文),一般将我方国名、代表名、文字名等列在前面。经双方同意,也可从简处理,即凡是中文本均将我方列在前面,凡是对方文字文本均将对方列在前面。

第十四条正式文本印好后,应在签字前由各方共同仔细校对。如校对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重印;如属个别次要错误来不及重印,也可用钢笔修改,但双方代表应在修改处签字证明。

第十五条装订文本时,我方保存的文本排列顺序一般是中文、对方文字、第三种文字。如对方是阿拉伯国家,装订顺序可为中文、第三种文字、阿拉伯文。装订用的条约夹和丝带一般由各方自己准备,如用对方的,则不可用对方印有国徽图案的条约夹和国旗色丝带。文本装订好后,凡较重要的条约和协定应加盖各方火漆印,东道国用外交部印,客方用大使馆印。火漆印应盖在条约夹上。盖印位置为:中文保存的文本,中方盖在左边,对方盖在右边;对方保存的文本正相反(阿拉伯文位置相反)。

文本的交存和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和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送外交部保存。由主办司局于签署后一个月内送外交部存档,同时另附条约或协定的中文副本三份及外文副本一份,并制作副本分送部国际合作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第十七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缔结的多、双边协定和重要协议的签字正本,保存于交通部,由主办司局作为重要档案送部档案馆保管,并制作副

本分送部国际合作司和其它有关司局,同时函告外交部登记并附送协议的中文副本三份和外文副本一份。

第十八条主办司局寄送上述文件时,写明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并附一份主办司局便函。对方签字代表的职务和姓名的中文全称须在副本上写明。

签署后涉及的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由交通部主办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有关法律需要办理签署后的批准、核准、备案手续或生效照会手续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在条约、协定和协议生效前(签字之日起生效的,在生效后),由主办司局负责办理对国内生效的通知或致送有关单位的执行通知。

执行中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部内各司局应加强条约、协定和协议等缔结或签署后具体执行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生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已签的条约、协定和协议,主管司局要根据执行情况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会同其它有关司局及时处理涉及到期、废止、重签、修改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外签署条约、协定和协议后,涉及条款解释问题时,由主办司局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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