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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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
办法》的通知
【标 签】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89号
【发文日期】1996-05-29
【实施时间】1996-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根据人事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办法
为了加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达到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目的,理顺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甘居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管理办法。
一、领导干部任期制
(一)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指领导班子中的司局级干部)管理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
为3年。
期满可连任。
(二)拟任事业单位领导人选(人选由总局确定)负责拟定任期目标计划,报总局审核。
任期目标计划包括:任期内本单位业务发展目标、人员队伍建设目标、单位自身建设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计划和步骤。
(三)总局在审核任期目标计划、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履行考核程序后,任命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四)召开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大会,宣布事业单位领导任命通知,任职领导干部宣布任期目标计划。
(五)对事业单位领导实行任期中和任期满考核(遇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任期中考核主要了解任期目标进展情况和干部自身表现,考核不合格者,可由总局确定终止任期,另行确定拟任人选。
任期满考核主要了解任期目标实现情况和干部的全面情况,据此提出奖惩、调整意见及下一任期人选名单。
二、全员聘用制
(一)总局负责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单位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据此制定岗位聘(用)任细则,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各类人员职数、聘用聘任条件及办法,报总局备案后予以公布。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聘(用)任细则和工作需要,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双向选择,尊重个人意愿,自主择业;尊重部门、单位意愿,按聘用聘任细则规定的条件聘用。
(三)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人员的调入、调出,由事业单位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岗位聘(用)任细则和工作需要自行办理。
所需工作人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解决,由事业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总局批准后,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招聘。
(四)事业单位内解聘或未续聘人员,如自愿调出,应办理调动手续。
如不愿调出,接近退休年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如年龄较轻,素质较好,可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再进行双向选择。
如半年内不能续聘,应将其人事关系转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管理干部聘任制
(一)事业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按职员管理办法管理,实行聘任制。
聘期根据工作需要,部门领导聘期为3年;其他管理干部为1年至3年;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1年。
(二)部门领导由事业单位领导根据岗位聘任细则的规定提出聘任人选,单位内部职员根据自身条件可提出应聘意向,经双向选择,签定聘任合同,发放聘书,并报总局备案。
人事处长聘任前报总局审定。
(三)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由部门领导根据岗位聘任细则的规定,提出聘任人选,单位内部职员根据自身条件可提出应聘意向,经双向选择,签定聘任合同,由事业单位发放聘书。
(四)职员的考核、奖惩、晋升,按《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聘期为1年至3年。
(二)总局负责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系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三)事业单位根据人事部评审(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工作。
(四)根据总局核定的岗位数额和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聘任细则的规定,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中,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对高职资格者可低聘。
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可提出应聘意向,经双向选择,签定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发放聘书。
五、工人管理合同制
(一)事业单位工人管理按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实行合同用工制,合同期为1年至3年。
(二)原在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在确定技术等级后,由部门领导根据岗位聘任细则的规定,提出任用人选;工人根据自身条件可提出应聘意向,经双向选择,签定用工合同。
原属合同制工人,可继续按照岗位需要,经双向选择,签定任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季节工,按北京市临时用工办法管理。
六、其他
(一)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细则和具体执行办法,形成配套制度。
(二)本办法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