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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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进出口货物运输
【教学内容】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基本方式的特点;
2.掌握各种货运单据的性质、作用以及买卖双方交付货物的相关问题;
3.熟练运用和填制装运条款内容。
【重点难点】海运方式、海运提单、海运程序及海事索赔;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装运条款及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装运时间
又称装运期或交货时间、交货期。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它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卖方能否按规定的装运时间交货,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其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有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于装运时间,必须具体地、毫不含糊地作出规定,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在某月内装运如:五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in May)
2、规定在某月底以前装运如:二月底以前装运(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3、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如:3月10日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4、规定跨月装运如:5/6/7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5、又如:5/6/7三月每月装运一批(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in three
monthly lots )
5/6/7三月每月等装一批(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6、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在采用F组、C组术语等合同中,为便于安排运输,凡涉及运输合同均需规定装运港或发货地和目的地,而且必须在磋商时应达成协议。凡采用E组、D组术语等实际交货的合同,则应规定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
在FOB、CFR、CIF条件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
在FCA、CPT、CIP条件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货地(Place of Departure)
在CFR、CIF条件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在CPT、CIP条件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例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鹿特丹;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例如:装运港-大连/天津/青岛,目的港-伦敦/利物浦/鹿特丹;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即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例如:
CIF伦敦/汉堡/鹿特丹,任选。选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Optional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常合同、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允许分批装运)
(二)转运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如:信用证规定“Transhipment Allowed”(允许转船)
第二节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优点:
1、运量大。海运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和公路运输车辆的运载能力。世界大型油船为50万吨级。
2、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吨货物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3、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远洋运输的船舶可适应多种运输的需要。现在许多船舶是专门根据货物需要设计的。如多用途船舶,专用化船舶的产生,为不同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条件。
海洋运输缺点:
1、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较大。
2、普通商船的航运速度相对较慢,因而,对不能经受长途长时间运输的货物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以及急需的货物,一般不宜采用海运。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班轮是指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按照既定的港口顺序,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即“四固定”),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特点:(1)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有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1)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2)尺码吨,运价表中用“M”表示。
(3)W/M,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A.V. 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
(5)W/M or ad val.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6)W/M plus ad val.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价格
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又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公制。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附加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另外加收的各种费用。附加费的计算办法,有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