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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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
件解读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实施方案》报销政策解读
近期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现对小伴们最关心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规定做个解读:
一、参保人员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达14万元/人。
(2)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为800元,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二、参保人员门诊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偿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
2、特殊病种门诊
三、《方案》出台后,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统计
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度为32451元),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