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如何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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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如何履行职能

作者:黄梅

来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01期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时期,需要最大限度地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主党派的性质与定位,深刻理解和系统把握新形势下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及其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关键词:民主党派;职能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6.01.010

[中图分类号] 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6)01-0052-06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战工作的首部党内法规。针对民主党派工作,《条例》不仅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与定位作了新的阐述,对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作了充实与拓展,同时还规范和完善了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及保障机制,强调了对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为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明确了政治基础和实践方向。

一、新形势下民主党派的定性与定位

《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这句话揭示了三层含义。

一是从政党关系看,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都始终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了具有“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显著特征,并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基本方针的合作型政党制度。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根本上是由我国独特的国情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共同选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掌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作为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帮助共产党加强和改善领导,这样的合作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二是从政党性质看,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在新形势下,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政治纲领、目标追求及政治实践均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这“三者”均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虽不尽相同,但都以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首要任务;各民主党派都以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为自身的追求目标;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自身的政治实践中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这充分说明,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

三是从政党地位看,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虽然不是执政党,但也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参政党的根本工作指向不是为了夺得执政权,而是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活动,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权,协助执政党建设国家。

二、新形势下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

《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1]这一规定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由原先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扩展为了三项,不仅使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范围得到进一步充实与拓展,同时也是对多党合作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句话中不难看出,其落脚点是“制度”,修饰或定义这个“制度”的词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说明这个“制度”是关于规范政党行为的制度,是强调多党合作的制度,而这种合作又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合作的实现方式和主要途径是通过政治协商。在这个制度中,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作为合作的一方,必然要通过参加政治协商,并且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来实现多党合作。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各民主党派一直在实践的工作,如果其职能中没有政治协商,这就与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太相符。由此可见,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纳入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范围,不仅使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同时也是对多党合作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三项基本职能有机统一,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作用。

三、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和保障机制

《条例》分别对“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三项基本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及保障机制作了新的规定和阐述。

(一)关于参政议政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1]这与之前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强调的“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的内容相比,其差别在于把“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改为“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从字面上看,只是把“国家”改为“重要”仅一词的改变,但从实际意义上看,却使民主党派参与协商的范围得到了较大扩展。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谁能参与这样的协商,显然只能是国家一级或中央一级的领导才有资格。而对于地方的大政方针或地方领导人选的协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变得可有可无,形成了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从民主党派中央与地方组织间的关系看,它们之间不受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民主党派中央对其地方组织没有人事权、财务权,地方组织的人事关系、财务管理由地方党委、政府掌握,民主党派中央只在业务及党务工作上对地方组织有指导作用。可见,把“国家”改为“重要”,打破了只有在国家层面的高层协商局限,使参与协商的范围扩展到了地方或基层。“重要”是相对的,各级都有各级相对重要的,国家级有国家级相对重要的,省级有省级相对重要的,基层也有基层相对重要的。“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这就从制度上为民主党派地方或基层参与协商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为调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积极性增添了动力,完善了多党合作具体实践的内容和制度。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比如通过在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人民政协中担任领导职务,参加国家政权;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通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等,从而发挥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的作用。为确保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取得实效性,《条例》还规定,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推荐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政协委员的,提名前要与民主党派协商;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等[1]。

(二)关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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