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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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学田

孟繁清

元代的学田属于官田,为国家兴办的学校所占有。其租人钱粮主要用于学校“春秋二丁、朔望祭税及师生廪膳,贫寒病老之士为众所尊敬者,月支米粮,优恤赡养。庙宇损坏,随即修充”①由于学田是学校赖以存在的主要物质条件,学田的兴废直接关系着学校的命运,因此,对学田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元代的教育状况以及元朝统治者对知识分子的态度和政策。再则,由于学田是官田的一种,对学田的研究,还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元代官田的经营状况,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元代的土地制度。

本文试就元代学田的设置、学田的租佃与赋役以及寺院与地主豪强对学田的侵夺等问题,作一些粗略的分析和说明。

学田的设置

学田之设,始于北宋。宋仁宗乾兴元年十一月,“判园子监孙言:‘知兖州日,于文宣王庙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自后,从学者不减数百人。臣虽以律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清以杨光辅为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以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

②其后,“诸旁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③由于有学田作为学校的物质保证,宋代的郡县儒学迅速发展起来。

关于学田的数量,宋神宗熙宁四年曾规定:“州络田十项为学粮。原有学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④到宋徽宗大观三年,全国已有学田十万五千九百九十顷⑤。南宋时期,学田数量不断扩大,很多州县学田达数千亩之多。

金朝对瞻学田土也有明确规定。金章宗泰和元年九月,定瞻学养士法,“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⑥学田数量也相当可观。

元朝建立之后,元世祖忽必烈“讲前代之定制”⑦,主张推行“汉法”。他认识到崇立学校、“征用儒雅”是争取和宠络汉族地主阶级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于是“崇学校为育才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⑧元代的学校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得到了新的发展,宋代开始的学田制度也受到元朝统治者的保护而沿袭下来。

元代的学校种类多,数量也大。中央有(汉文)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路、府、州、县则有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此外,还有为数很多的书院。这些学校遍及全国各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如云南,也立庙建学⑨。不仅地方官府立学,亲军诸卫有的也设立了儒学⑩此外,民间还有很多社学11。

不同的学校,学田的设置情况不同。民办的社学无学田之设。中央的国子学也均无学田,但生员廪食由国家供给。路、府、州、县所办的学校则大都有学田的设置。其设置情况大体如下。

(一)地方儒学

元灭南宋之初,江南学田曾一度成为普通官田而为各级官府所掌握。至元二十三年,元世祖诏今“复给本学,以便教养”12,学田制度便正式恢复。

元代地方儒学,即路学、府学、州学、县学,往往有大学、小学之分。但无论大学、小学,一般都没有学田。“学之制大小不同,学士之版众寡不同,然莫不有学田以充储焉。”13。

各地儒学学田的数量多少不等,少则一、二百亩,多则数千亩,甚至数万亩。《延祐四明志》《至正金陵新志》《至顺镇江志》保存了元代庆元、集庆、镇江三路及其所属州县儒学

田产与租人钱粮的详细数字,现表列如下,从中可以看出元代各地儒学,特别是江南地区儒学学田设置的大体情况。(见第51——52页统计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儒学自始至终都有学田,如“蕲春之学……素无恒产。”14“上海由镇为县之三年,县始有学;又十年,学始有田。”15

各地儒学学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

(甲)沿袭前代旧有学田。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元世祖“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16。所谓“旧有学田”,显然是指南宋时的学田。

(乙)拨官田给学校。元政府曾规定。“其无学田去处,量拨荒闲田士给赡生徒。”17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平阳州“拨在官之田若干亩归诸学”18长治州“四围官壕地尽付于学”19。

(丙)私人捐献。有不少地主知识分子捐田办学。如赵良弼将故有土地三千亩“六与怀州,四与孟州,皆永隶庙学,以赡生徒”20。东祁王先生子昭捐田二十七顷余归于学。21(丁)购置民田。学校续置田土,往往购置民田。如无统元年新昌县学购置砩塘田一十八亩22,便是一例。

此外,有时也没收豪强地主霸占的土地以赡学,学校之间有时也互相调剂学田。

总的看来,儒学学田来自官、私两个方面,而主要是来自于官。

(二)书院、蒙古宇学、医学、阴阳学

各地书院也大都拥有田上,“有的为数还相当多。如镇江的淮海书院有田一百三十五顷七十亩二分大厘,地五十五顷四十九亩一厘三毫,山九十二亩四分一毫,水池一亩23。书院田土开始多由私人捐助,“有力而好事之家,往往构广厦以崇祀事,辍良田以丰廪食。其为书院者,遂与州县学参立而布满于四方。”24另外,政府也往往拨官田给书院。

至元六年七月,元政府开始设置诸路蒙古字学。政府规定:“蒙古学校既与儒学一体教育失徒,拟合钦依迢书事意,令合属官司于无违碍荒闲地土内,约量拨赡相应生徒数目。”25在有的地志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官府拨田以兴蒙古字学的记载26。不过,从现有的史料看,很多地方的蒙古字学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来。

医学,亦称三皇庙学。元代名义上”天下邵县建医学,置官吏,与儒学等”27并且“庙祭祀、教养率依仿德学”28,但实际上“岁以春秋之季修祀事,有司取具而已,或至聚诸医者,而师弟子之廪稍,无所从出。29”可见医学学田是没有得到保证的。为此,有些医学学吏只好自己设法置田。有的,以所受上赐买田人学30;有的则募诸私人,购置田土31;有的医学则根本不置学田,“俾医师领其祠事,有司以春秋之季发公帮,具祭料,而折俎升觞焉。”32

诸路阴阳学的设置始于至元二十八年。其学田的设置情况,由于史料的缺乏,尚不甚明了。

①统计时间:延祐年间:②史料来源:《延祐》四明志卷13《学校考上》;《延祐四明

①统计时间:延祐二年经理,泰定四年稽考;②史料来源:《至顺镇江志》卷11《学校》。 [注]原志所载田地的亩后尾数,钞的两与贯后尾数、粮的石后尾数均从略。下表同。

学田的租佃与赋役

元代学田种类很多,有围田、湖田、上岸田、砩田、泉田、天田、坑塘田33、沙田、海涂田、34演田35、山地、桑地、熟地、荒闲地、草塌地、沙岸、芦荡、菱荡、水池、鱼场、渡口等等。所有这些,学校都以租佃的方式来经营。学田租大都是定额地租。大凡种植粮食作物的田土,都收实物地租,如稻米、谷、豆、小麦、大麦等,税额多少不等、如丹徒县共有学田地一顷六十一亩九厘,收租一十六石六斗六升三勺36。平均每亩收税仅一斗左右,租额很低;而庆元路山书院有水田一百亩二角九步,租早黄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五升37平均每亩租谷二石大斗多,租额则很高。

实物地租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货币地租。如镇江路儒学所收学田租中。就有芦租钱、菜麦钱、荡田钱、山租钱、桑租钱、芋租钱、塘租钱、随田租钱、房地租钱等38一般说来,不种粮食作物而有其他经济收益的学田,都收取货币地租。

元代学田除了采用定额地租外,个别的还有非定额的所谓“貌租”。如镇江淮海书院有田一百三十五顷七十亩二分六厘,其中“定租”有一百一十五顷四十五亩七厘六毫,“貌租”有二十项二十五亩一分五厘39“貌租”者,顾名思义,可能是视作物长势或年景丰欠而临时确定地租的多少。限于史料,还不能对此作出确切的说明。但“貌租”不是定额地租,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在宋代学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转佃学田的“二地主”40元代,这种现象很多。如《西斯金石志》卷十四《嘉兴路儒学归复田租记》载:

华亭仙山管田三百五十亩,有杨副使者口五十余石包佃归己,多催少纳,积逋尤多。遂勉科夫亲

行运钢,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

程端礼《畏斋集》卷五《铅山州修学记》载:

(李侯荣祖、王侯元纲)革豪户之扑佃者,令亲种小民以租之入彼者纳此,至有复增兰、四倍者。

《江苏金石志》卷二十二《府学附地经界碑》载:

至顺二年六月,据严应新、金道玉、僧悦豫告,置到张僧录等房屋在下基地,元契系路学地段,

每年地钱系李提拉包纳。本人包占一百作丈,岁作李友兴名,止纳钞一百二两,有人户一十余家在上,每屋一年纳米三斗,轻租重赁。应新等情愿每丈增纳钞二两,庶有益学校。

以上材料中提到的“杨副使者”,“豪户之扑佃者”以及“李提控”等,都充当了“二地主”的角色。他们的剥削量是很大的。租额”增数倍之”而旧佃张万七等仍欣然无靳色;“令亲种小民以租之人彼者纳此,至有复增三、四倍者”:“应新等情愿每丈增纳钞二两”。所有这些,都明显地反映了“二地主”剥削之重。

在学田的租佃关系中,学校是以地主的面目出现的,它和学田佃户的关系,完全是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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