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船级社规范(DNV)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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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船级社船板规范

(DNV:2005)

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一节结构用轧制钢材

A通则

A100 适用范围

101本节规定了可焊接普通强度、高强度和超高强度结构用轧制钢板和型钢的要求,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结构用无缝钢管。本要求适用于厚度不超过150mm的钢材产品。对于更厚的钢材按每一情况考虑后可接受或要求与本规范有某些不同的规定。

本节包含了IACS UR W11和W16的规定。

对用轧制扁坯、方坯或圆钢作为锻件代替品的要求见第5节。

102在化学成分、脱氧方法、供货状态和机械性能与本规范要求有所不同的钢材,只要经本船级社专门认可也可予以接受。这些钢材应给予特殊符号,见200。

A200 钢材等级符号

201本节钢材等级按强度等级划分为三组

----普通强度钢(NS)

----高强度钢(HS)

----超强度钢(EHS)

202钢材等级的字母数字标记为NV xy。

其中:

NV—按本社规范规定的钢材等级符号

X—大写字母表示的相应于规定的冲击试验温度,见表A1。

Y—按标定最小屈服强度确定的强度组别数字符号,见表A1。对NS钢该数字可省略。

203在202规定的字母数字符号后的附加符号可以是:

Z—改进厚度方向性能的钢材等级。

S—专门认可的钢材,见100。

A300制造方法

301钢用碱性吹氧炼钢工艺、电炉工艺生产,经本社批准,也可用其它方法生产。

302从连续浇铸的扁坯轧成板材的板厚减薄率除非本社另行认可,最小值为5:1。

303适用的轧制方法定义如下:

控制轧制CR(正火轧制NR):在正火温度范围内进行的最终成型的轧制过程。所得到的材质状态,通常相当于经正火后的结果。

热机轧制TM(热机控制法TMCP):这是一种必须严格控制钢材温度和轧制减薄量的方法。通常在接近AR3温度下实施高比例的轧制减薄量,并可在两相区域内进行轧制。不同于控制轧制法(正火轧制),TM具有的性能不可能由随后的正火或其他热处理方法再生产。

B普通强度钢

B100适用范围

101本条规定了普通强度钢的要求,最小屈服强度为235N/mm2的钢材定为普通强度钢。

102对保证厚度方向性能的“Z”级钢的附加要求见E部分。

B200化学成分

B300热处理,供货状态

301普通强度钢应该在符合表B2规定的状态下交货。

B400机械性能

401普通强度钢应符合表B3规定的机械性能。

C .高强度钢

C100 适用范围

101本条规定了高强度钢的要求,最小屈服强度为265N/mm 2至390 N/mm 2(包括390 N/mm 2)的钢材定为高强度钢。

102应注意高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不得高于普通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 103对保证厚度方向性能的“Z ”级钢的附加要求见E 部分。

C200化学成分

201化学成分、脱氧方法和细化晶处理一般应符合表C1要求。如果在生产中添加任何其它元素,其含量应标明。

202表C1各等级均应进行细化晶粒处理,包括铝、铌、钛和钒中之一种或多种元素,经本社同意也可采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微量合金)。各级钢种若混合加入两种以上细化晶粒元素应经本社认可。 经过特许,含铝量可允许比表列要求稍低。

203应用钢包样分析对每一炉的钢测定所有规定元素的含量,并在证书中标明。对不进行细化处理的各级钢铝、铌、钛和钒的含量可不测定。

204如有要求,可根据钢包样分析由下式计算碳当量:

对于热机轧制TM (TMCP ),根据上式计算的碳当量应符合表C2的规定。按本社意见,D200中(P CM )公式可用于评估焊接性,而不用碳当量。

C300热处理,供货状态

301高强度钢应在符合表C3规定的状态下交货。

C400机械性能

401高强度钢应符合表C4规定的机械性能。

(%)

15

56Cu

Ni V

Mo Cr Mn

C Ceq ++

+++

+

=

表C2 厚度不超过150mm以热机械工艺(TMCP)生产的高强度钢碳当量

F试验

F100试验材料

101提交验收试验用的在一个试验组中的所有材料应具有相同的产品类别,例如板材、扁钢、型材等。这些材料应出自同一炉罐号并处于相同的供应状态。

试样应完全代表该种材料。如有可能,试样应在热处理完毕后截取。

试样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进行热处理。

102除非另行同意,拉力试验和冲击试验试样应从下列位置截取。

板材和宽度≥600mm的扁钢:试样应从轧制方向的轴线与产品边缘之间约一半处的一端截取(见图4a)。除非另行同意,拉力试样的纵向轴线垂直于终轧方向。

103厚度方向性能试验试样应征得本社同意。

图4取样位置(a钢板和扁钢)

F200拉力试验

201拉力试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第1章第2节的要求。通常对于板材、宽扁钢和型材,应采用全厚度板状试样。

202对每个试验组,从一个产品取一个试样进行一次拉力试验。当成品材重量大于50吨时,则对每50吨或剩余部分,从不同产品中取试样进行一次补充试验。对同一试验组产品的厚度或直径每相差10mm应进行一次附加试验。

203对于超高强度钢,每次拉力试验只能代表同一批热处理的材料。

204在拉力试验过程中未观察到明显的屈服现象时,则应测定0.2%非比例伸长时的强度。

205对于加速冷却热机控制法生产的钢材,可要求在模拟应力消除的条件下进行附加试验。

206所有拉力试验采用的方法应符合第1章的要求。

F300冲击试验

301冲击试验试样应具有夏比V型缺口,其纵轴平行或垂直于该钢材的终轧方向。一般仅截取纵向试样进行试验,但超高强度钢板和宽度大于600mm的扁钢的试样其轴应垂直于主轧制方向。然而,钢厂应保证在两个方向上得出的冲击值均满足本节的要求。

缺口应开在与原轧制面垂直的试样表面上,缺口位置距离气割或剪切边处应不小于25mm。

302除非另有规定或经本社特许,试验组的最大批量应如表F1的规定,从规定的每批或剩余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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