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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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姓名:周峰丽学号:20135011248
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学说的领域都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著,分别论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国家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西方的政治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
Abstract:Hobbes and Locke i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thinker in the 17th century British, they are about the state of the doctrine of areas have their own opinions.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leviathan and government theory of these two classic book, discussed Hobbes and Locke's ideas about national doctrine, and to compare their country theory analysis, in order to have a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s.
Keywords:Hobbes; Locke; Theory of state
霍布斯和洛克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阐发了关于国家学说的不同看法。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只能是保护人们的安全,维持秩序,因此,和和平有关的权利都属于主权的范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国家政体形式;而洛克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为了防范国家的主权受到伤害,必须对主权进行划分,也即是分权思想,把主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霍布斯认为,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约定共同服从一个公共权利的管辖。这个权利就是国家最高权利,也就是主权。霍布斯认为,主权给予整个国家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没有这个主权国家也就不会存在。这个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个人和团体的权力、审判权,还有控制人们的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等权利。
[1]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这种至高无上的主权。主权者对臣民有绝对的权力,不管赞成与否,臣民都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动与判断,主权者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的限制;主权者甚至可以任意杀死臣民,而臣民不能认为不义或者反抗;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自己制定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是最高的权威;
主权者的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2]
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倡导君主专制的。在他试图构建的“利维坦”中,臣民的作用就只有服从,为了保证主权者权威的至上性,他反对对主权者进行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他主张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可以不受公民法的支配,主权者的意见赋予法律以权威。简而言之,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利,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是在主权者的控制之下的,臣民对主权者只有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
二、洛克的国家学说
洛克认为国家最重要的职权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即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否则,就是与人民为敌,就是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就有权反抗。
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利——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据此,他将政府形式分为三类: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后者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据洛克看来,这三种形式都不适宜当时的英国国情。洛克极力推崇并祥加论述的实际上是介于民主政制和君主政制之间的一种政体:立宪君主制。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指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利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权利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否则人们就会重返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立法权高于一切,其他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政体立法权由立法权的归属而决定。
我们也可以发现,洛克所谓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是联合在一起的,由内阁或国王行使;而立法权则由人们选出的代表行使。由此可见,洛克的“三权分立”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
三、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以自然观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从而得出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但是他没们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霍布斯主张主权的统一性,而洛克却主张分权。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认识差异却如此之大,要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需要从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去寻找解答。
(一)对自然状态描述的不同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有自由的,每个人都运用自己的权利去保全自己的本性。“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下。”因此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缔结契约,建立自然法。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无缺的自由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人们自觉遵守的,并无明文记述的理性原则,它约束人们不去侵害他人,使大家都来保护和平和维护人类安全。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倡扬自然状态,但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它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缺少一种明确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公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由于要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才订立契约,让渡权利,从而促使国家的形成。
综上所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自危,充满敌意和充满战争的,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善的,和谐的和自由的。
(二)对社会契约的理解不同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人民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同时,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者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霍布斯主张人们转让全部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意志,才能对国家的内外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他认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