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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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比较
【摘要】中国与日本历来有着相似的法律传统,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找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上的差距与实践中的缺陷并从中得到启发,从而促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健康全面地发展。

【关键词】中国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成功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与法律援助体系已更加成熟的日本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分析二者的差距对明确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未来完善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上确定将刑事法律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的时间不同
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重大调整,打破了以往律师不可介入侦查程序的禁区。

然而,此处介入侦查程序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延续到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出台实施才得以定论。

根据新刑诉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以真正“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与中国相比,日本早在2004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认识到了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局限性,从而对国选辩护人制度进行了扩充,将国选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日本著名学者田宫裕教授认为在日本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辩护是“决定现行
法生存死亡的核心点”,足以证明日本学者对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重视。

日本在侦查中实施国选辩护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的范围限于“必要的辩护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选任国选辩护人必须提出财力申报书。

第三,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职权制定辩护人。

第四,国选辩护人只能在律师中产生。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法律援助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同
以中国江苏省为例,江苏省2006年11月~12月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12630件,其中刑事案件4978件,占案件总数的39.4%;2008年11月~12月全省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9732件,其中刑事案件5653件,占案件总数的14.2%;2010年11月~12月全省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569件,其中刑事案件797件,占案件总数的5.1%。

分析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江苏省每年11月~12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法律援助总量中的比重在逐年递减。

至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江苏省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较为发达的经济实力,刑事法律援助的状况尚且如此,那么在广大西部地区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1999年日本第一审刑事案件中有三分之二的被告人使用国选辩
护人制度[3]。

2007年地方裁判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有四分之三的当事人选择了国选辩护人。

在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中,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向于选择国选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究其原因,日本刑事辩护的普遍性问题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改善,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钱”和“人”都被逐步解决。

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刑
事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预算。

在2000年以前,由于日本极为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在全国203个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支部管辖区域的市町城中,根本没有律师或者只有1名律师的0~1地区并不少见,而且日本的律师大都集中于东京、大阪等大城市。

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日本打破了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限制,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刑事辩护的普遍性与有效性都得到了很大改善。

三、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与义务主体不同
国际社会一般都认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理应以其财政支出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开展。

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却逐渐演变成了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让律师承担了大部分法律援助的义务。

一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避免政府强行摊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占用本所优秀律师资源,便委派那些执业年限较短或资历较浅的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甚至有些律师通过缴纳金钱的方法代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而在日本,律师通过律师联合会与律师协会,形成了希望制、轮流制及希望轮流制这三种选任方法。

其中希望制与轮流制体现了尊重辩护人的选择;而轮流制与希望轮流制则有效避开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选择知名的优秀律师进行辩护的问题。

国家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绝对责任主体,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实力为这三种选任方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障。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实践方面与责任认识方面都与法律援助制度已近趋完备的日本仍存在一定差距。

正视这些缺陷与不足,有助于在日后的发展中对症下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日]西原春夫,李东海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东京:日本国成文堂,1997.
[2]徐进.日本公派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江苏:徐州大学,2012.
[3]裘索.日本国律师制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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