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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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元朝都城
一、立法概况
(四)元朝立 法特点
• 律条庞杂,结 构松散,致使 法律内容很不 规范。
•忽必烈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蒙古人 元朝之“国族”
色目人 西北、西域各族,包括党项、畏 兀儿、吐蕃、回回等
汉人 原金朝统治区内的汉族、契丹、 女真等,包括云南、四川各族
(三)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 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2.户绝财产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在室女、
近亲、官府。 • 遗嘱继承: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禁榷立法
• 禁榷范围——除 盐、茶、酒以外 ,还有钒、香药 、铁、石炭(煤 )、醋等多种商 品
三、经济法律内容
(二)货币立法
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 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宋人科举考试图
(二)职官管理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
•宋代殿试图
•糊名、誊录
(二)职官管理制度
2.官职差遣制度 3.职官考课制度 4.行政监察制度
•范仲淹
行政监察制度
• 中央—— • 御史台
• 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 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 理。
• 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 • 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 • 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以后,将
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 思想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参照唐宋之制
再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 俗。
最后,元朝刑罚制度也明显受到传统习 俗的影响。
•泉州清净寺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宗正府 • 刑部 • 宣政院 • 枢密院与中书省 • 中政院 • 道教所 ※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各领其事,不
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 的混乱。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不同官员分别 检法 详议官 司法参军 执掌。鞫指审 用律 (议司) (谳司)
理,谳指判案 决断 主管
。
长官
知州、知 府
二、诉讼审判制度
(五)翻异别勘制度
(二)监察制度
三、司法制度
•御史台
•“行台” •(行御史台 )
•提刑按察司 •(肃政廉访司 )
”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蒙古国 立法活动
• 成吉思汗—— 《条画五章 》 《大札撒》
大蒙古国(1206-1259)
大蒙古国疆域图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
• 窝阔台 ——《条令》 • 忽必烈 ——《泰和律》
•窝 阔 台
一、立法概况
(三)元朝主要立法 • 第一部——《至元新格》 • 第二部——《风宪宏纲》 • 第三部——《大元通制》 • 第四部——《大元圣政国朝典
•南宋持罗盘陶俑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地方司法体制 • 州(府)、县两级
制,仍由行政长官 兼理司法。 • 增设路一级提点刑 狱司。
•白鹿洞书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 “务限法” :农历二月初一至九
月卅日为务限期,民事纠纷, 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 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 之前审理结案。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百度文库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仁宗明道年间设 立谏院
• 神宗元丰年间在 尚书省专设御史 •富弼 房
行政监察制度
• 地方 • 路一级设监司 • 各州设通判
• 皇帝还直接委 派特使——“走 马承受”
•司马光像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 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 增设审刑院 • 制勘院、枢密院、 三司及户部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 至中央户部。
•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 太祖时—— • 田宅:十五年 • 田地房屋纠纷:二十年 • 债务纠纷:三十年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 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
了“听狱之限”。 • 太宗时: • 哲宗时: • 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二)皇帝躬亲狱讼 首先,表现为直接介
入司法审判活动。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
自录囚。
•宋太祖赵匡胤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重视勘验证据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1.编敕 • 《建隆编敕》 • 《太平兴国编敕》 • 《咸平编敕》 2.条法事类 • 《庆元条法事类》
•赵普像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1.编例 • 始于北宋中期, 盛行于南宋 • 《庆历断例》 • 《熙宁法寺断例》 • 《元符刑名断例》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2.特别法规 • 《窝藏重法》 • 《重法地法》 • 《盗贼重法》
南人 原南宋境内以汉族为主的各族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二)极力维护僧 侣的特殊地位
• 元朝寺庙是一种经 济实体。
• 僧侣可以干预司法 。
• 僧侣享有司法特权 。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
其次,元朝法律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 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
首先,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唐 律明显加重。
其次,宋朝专门制颁了一系列 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 规。
(三)严惩“贪墨之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租佃契约 • “明立要契”、“凭由” (二)典卖制度 • “绝卖”和“活卖(典卖)” •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三)继承制度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第一,契约为凭。 第二,典权归家长。 第三,典卖顺序。 第四,严禁一物两典。 第五,典物时效。
(一)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
行省”。
•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 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 为监临官。
(一)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 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 军人、军户案件——奥鲁 • 佛教僧侣案件——僧正司(州)、
都纲司或寺院住持(县) • 道教案件——道观职事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 的法律制度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宋辽时期
宋金时期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 思想
(一)加强控制 ,集权君主
• 将兵权、政权、
财权、司法权统
归中央。
•宋太祖赵匡胤
一、立法指导思想
•《蹴鞠图》
(二)崇文抑武,强 调慎法
(三)义利并举,重 视经济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创立折杖之法 • 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杖、
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 或脊杖。
•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2.滥用野蛮酷刑 • 刺配刑 • 凌迟 • 决重杖一顿处死
(二)重典惩治盗贼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事
元朝都城
一、立法概况
(四)元朝立 法特点
• 律条庞杂,结 构松散,致使 法律内容很不 规范。
•忽必烈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蒙古人 元朝之“国族”
色目人 西北、西域各族,包括党项、畏 兀儿、吐蕃、回回等
汉人 原金朝统治区内的汉族、契丹、 女真等,包括云南、四川各族
(三)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 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2.户绝财产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在室女、
近亲、官府。 • 遗嘱继承: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禁榷立法
• 禁榷范围——除 盐、茶、酒以外 ,还有钒、香药 、铁、石炭(煤 )、醋等多种商 品
三、经济法律内容
(二)货币立法
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 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宋人科举考试图
(二)职官管理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
•宋代殿试图
•糊名、誊录
(二)职官管理制度
2.官职差遣制度 3.职官考课制度 4.行政监察制度
•范仲淹
行政监察制度
• 中央—— • 御史台
• 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 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 理。
• 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 • 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 • 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以后,将
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 思想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参照唐宋之制
再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 俗。
最后,元朝刑罚制度也明显受到传统习 俗的影响。
•泉州清净寺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宗正府 • 刑部 • 宣政院 • 枢密院与中书省 • 中政院 • 道教所 ※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各领其事,不
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 的混乱。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不同官员分别 检法 详议官 司法参军 执掌。鞫指审 用律 (议司) (谳司)
理,谳指判案 决断 主管
。
长官
知州、知 府
二、诉讼审判制度
(五)翻异别勘制度
(二)监察制度
三、司法制度
•御史台
•“行台” •(行御史台 )
•提刑按察司 •(肃政廉访司 )
”
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蒙古国 立法活动
• 成吉思汗—— 《条画五章 》 《大札撒》
大蒙古国(1206-1259)
大蒙古国疆域图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
• 窝阔台 ——《条令》 • 忽必烈 ——《泰和律》
•窝 阔 台
一、立法概况
(三)元朝主要立法 • 第一部——《至元新格》 • 第二部——《风宪宏纲》 • 第三部——《大元通制》 • 第四部——《大元圣政国朝典
•南宋持罗盘陶俑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地方司法体制 • 州(府)、县两级
制,仍由行政长官 兼理司法。 • 增设路一级提点刑 狱司。
•白鹿洞书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 “务限法” :农历二月初一至九
月卅日为务限期,民事纠纷, 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 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 之前审理结案。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百度文库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仁宗明道年间设 立谏院
• 神宗元丰年间在 尚书省专设御史 •富弼 房
行政监察制度
• 地方 • 路一级设监司 • 各州设通判
• 皇帝还直接委 派特使——“走 马承受”
•司马光像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 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 增设审刑院 • 制勘院、枢密院、 三司及户部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 至中央户部。
•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 太祖时—— • 田宅:十五年 • 田地房屋纠纷:二十年 • 债务纠纷:三十年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 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
了“听狱之限”。 • 太宗时: • 哲宗时: • 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二)皇帝躬亲狱讼 首先,表现为直接介
入司法审判活动。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
自录囚。
•宋太祖赵匡胤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重视勘验证据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1.编敕 • 《建隆编敕》 • 《太平兴国编敕》 • 《咸平编敕》 2.条法事类 • 《庆元条法事类》
•赵普像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1.编例 • 始于北宋中期, 盛行于南宋 • 《庆历断例》 • 《熙宁法寺断例》 • 《元符刑名断例》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2.特别法规 • 《窝藏重法》 • 《重法地法》 • 《盗贼重法》
南人 原南宋境内以汉族为主的各族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二)极力维护僧 侣的特殊地位
• 元朝寺庙是一种经 济实体。
• 僧侣可以干预司法 。
• 僧侣享有司法特权 。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
其次,元朝法律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 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
首先,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唐 律明显加重。
其次,宋朝专门制颁了一系列 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 规。
(三)严惩“贪墨之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租佃契约 • “明立要契”、“凭由” (二)典卖制度 • “绝卖”和“活卖(典卖)” •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三)继承制度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第一,契约为凭。 第二,典权归家长。 第三,典卖顺序。 第四,严禁一物两典。 第五,典物时效。
(一)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
行省”。
•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 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 为监临官。
(一)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 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 军人、军户案件——奥鲁 • 佛教僧侣案件——僧正司(州)、
都纲司或寺院住持(县) • 道教案件——道观职事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 的法律制度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宋辽时期
宋金时期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 思想
(一)加强控制 ,集权君主
• 将兵权、政权、
财权、司法权统
归中央。
•宋太祖赵匡胤
一、立法指导思想
•《蹴鞠图》
(二)崇文抑武,强 调慎法
(三)义利并举,重 视经济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创立折杖之法 • 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杖、
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 或脊杖。
•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2.滥用野蛮酷刑 • 刺配刑 • 凌迟 • 决重杖一顿处死
(二)重典惩治盗贼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