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文本)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宣传系统人事制度的改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 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宣传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 (以下简称"文本"),以规范系统内聘用合同的签订,现就使用文本的部分事项说明如下:
I、文本适用于本市宣传系统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
2、本系统有关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统一使用文本(详见附件),各单位可按照各自
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文本的第七项(甲己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注明补充条款。
3、凡与本系统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且从事新闻采编、出版、图书发行、人事管理、财会、广告、物业管理、印刷和文艺(院团长)等岗位的人员,须持
有年度宣传系统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当年的岗位培训与考试。
4、文本第二条中的岗位职责,如果单位已制定岗位说明书,可以用附件的形式附后。
附:聘用合同(文本)
聘用合同
甲方:上海社会科学院地址:淮海中路622弄7号
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邮编:
户口所在地区路弄号室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0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200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岗位
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是:
(1) 另附
(2)
(3)
(4)
三、岗位工作条件及纪律
1、甲方负有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的责任。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3、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秘密。
4、乙方应树立安全防范观念,确保单位及个人人身安全,对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
四、工资福利待遇
1、根据甲方实行的岗位工资制度,工资待遇与岗位、绩效挂钩,薪随岗变。
2、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税收的规定。
3、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及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有关内容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聘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5、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六、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责任大小,双方协商确定赔偿责任。
2、双方因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按沪府发[2003]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为乙方支付过培训、分房等特殊待遇费用,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补偿甲方所支付的相应费用后方能离开单位。
七、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