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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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 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 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 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经济法基础》课程课件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本节内容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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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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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
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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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这是指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
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也不属于 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 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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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脱离 其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 于他物之中的,其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 法律事实。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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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
用该法。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 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 要制度——他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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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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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 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经将该物交付给 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 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
•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 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 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 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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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
概念 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
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是指对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先占取得的标的仅仅限于动产,对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不能先占取得。
条件:(1)标的物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发现的文
等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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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物权通常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2、物权变动的形态 3、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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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 原则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 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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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 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
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这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和数个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这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
物之所在,对物直接进行支配的效力。
4、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
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
所谓交付,是指对物的占有的转移。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 记
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经权利人
申请,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不动产物 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册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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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概念
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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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限制
1、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在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法律 之下的自由。
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会和国家 的公共利益。
3、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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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性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为各种 行为而不受限制。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思 对所有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永久性是指,所有 权本身与所有权的标的物相始终,永远存在,直到标的物 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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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5、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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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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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所有权作为民法中最为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全面支配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
(1)公示原则。按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
(2)公信原则。按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
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 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6、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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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
一、所有权概述 二、几种主要的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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