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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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

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

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受贿和行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侵蚀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为了探究受贿行贿问题的实际情况,我们开展了一项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制定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措施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数据统计等方法,涵盖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群体。

我们共选取了10个城市中的1000名被调查对象,分别来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不同领域。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受贿、行贿的了解程度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等方面的问题。

三、调研结果1. 受贿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亲身经历过受贿事件,其中,部分人表示受贿是由于工作需要,另一部分则是迫于经济压力。

受贿金额主要集中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受贿经历,但多数被调查者都对受贿行为表示不认同,同时也愿意积极举报受贿行为,但他们普遍反映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2. 行贿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8%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行贿,其中,为了获得相关职位或者获得某种特权成为主要行贿动因。

行贿金额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其中,部分人表示行贿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人对行贿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目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必然现象。

3. 受贿行贿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受贿行贿问题不仅侵蚀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分配。

此外,受贿行贿还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人们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不满意度较高。

4. 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被调查者对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普遍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打击受贿行贿的力度不够大,执行执法的效果不尽人意。

此外,也有一部分被调查者对执法机构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它们尽力在打击受贿行贿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四、调研结论通过对受贿行贿问题的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受贿和行贿问题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其中经济压力是主要原因之一。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摘要:一、引言1.概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和重要性2.提出本文将探讨的观点和内容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必要性1.分析受贿行贿对社会的危害2.阐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道义和法律依据三、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成果1.介绍我国近年来查处的受贿行贿案例2.分析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四、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措施和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2.提高社会监督意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五、结论1.总结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性2.强调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文:在当前社会,受贿行贿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

因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显得尤为重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受贿行贿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维护法治的应有之义,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贿和行贿均属于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近年来,我国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系列受贿行贿案件得以查处,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还对党风廉政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

这些成果让我们看到了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威力。

然而,要进一步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其次,提高社会监督意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让受贿行贿行为无处藏身。

总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最⾼⼈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此意见的全⽂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有关部门遂向最⾼⼈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主要争议问题⼀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所得额”⽽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种意见认为,根据⽴法精神及“部分实⾏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贿⼈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且按照各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主要阐释如下:1.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关于共同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法和司法的做法不⼀。

在⽴法上,1952年《中华⼈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朗确规定贪污共犯⼀律根据个⼈所得数额处罚。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原创版2篇】篇1 目录一、引言1.介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和意义。

2.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1.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历程。

2.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3.受贿行贿一起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三、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未来展望1.受贿行贿一起查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2.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3.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篇1正文近年来,受贿行贿一起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指对涉嫌受贿和行贿的案件进行同步调查和处理,旨在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实践探索和未来展望两个方面,对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中国政府开始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行贿一起查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反腐败措施。

具体来说,受贿行贿一起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同步调查:在受贿案件中,对涉嫌行贿的人员也进行同步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2.一律打击:无论受贿者还是行贿者,一律受到法律制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3.全面调查:不仅要调查涉案人员的经济问题,还要深入调查其政治背景和社会关系,全面打击腐败现象。

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未来展望虽然受贿行贿一起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来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其有效实施。

其次,需要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篇2 目录一、引言1.介绍背景和原因,为何要受贿行贿一起查。

2.引出文章的主题,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和意义1.介绍受贿行贿的危害性和影响。

2.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性,以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正。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人民法院报特刊出解读性文章。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该《意见》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十一个问题: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等,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虽然因支付了一定费用而在手法上有所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权钱交易,故应以受贿论处。

第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基准。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主张以“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经研究,“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不当地抬高了此类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对于房屋等商品,成本价和市场价相差非常悬殊,依此标准,很大一部分的受贿罪将不能得到依法追究,相比之下,市场价格更具实践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一个特定时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故《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第三,关于度的把握。

鉴于此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以受贿犯罪处理,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非法收受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基本一致,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类似规定。

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贿赂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公正正义的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力。

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性。

一方面,贿赂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影响往往难以量化和评估;另一方面,贿赂罪的量刑标准也存在多样化和灵活性。

因此,开展贿赂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究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一)研究的内容本研究旨在分析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2.贿赂行为和贿赂情节的定性和定量原则;3.贿赂罪的犯罪与量刑标准的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4.贿赂罪的刑法责任与案件情况的关联性分析。

(二)研究的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互结合,对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1.文献资料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评估,确立贿赂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框架和目标。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挖掘和总结出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和规律,为研究提供更具体的案例支持和参考依据。

3.实证研究法:通过访谈、调查等方法,了解财产性贿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为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的上述研究目标和方法,一方面能够为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另一方面会对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具体而言,本研究预期达成以下成果:1.了解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疑难问题和具体标准;2.探讨贿赂行为和贿赂情节的定性和定量原则;3.阐述贿赂罪的罪责与量刑原则和操作方法;4.提出预防和打击贿赂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研究的可行性与时间进度本研究的目标明确、方法严谨、内容实用,具有可行性和学术价值。

根据研究计划,本研究预计在3-4个月内完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中图分类号:D 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9-0060-0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1。

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愿望,催生了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的立法化。

该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受贿但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以受贿罪单独处理,从而双方都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某些情形,给予了刑事规制,因而填补了惩治受贿犯罪“漏洞”,严密了刑事法网;该罪也呼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部分内容,是我国加入该公约后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反腐败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必要举措;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新罪是我国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

新罪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对欠缺,鉴于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值得探讨。

这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协调贿赂罪名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受贿犯罪共犯的影响及规范解读(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对受贿犯罪体系的影响《修正案(七)》之前,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只存在无罪、受贿罪单独犯和共犯三种情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施行,最大的优点是对原来一些无罪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比如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或者谎称不知情而又无从证明的情形,原来双方都不符合受贿作者简介: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如果受贿罪是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以共同犯罪的受贿数额来进行定罪量刑。

受贿数额一般起刑点是五千的,数额巨大的会加重处罚。

那么,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解读一、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目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关部门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非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无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人所得额”而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及“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主要阐释如下:1.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关于共同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做法不一。

在立法上,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朗确规定贪污共犯一律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处罚。

共同受贿若干问题探讨

共同受贿若干问题探讨
罪的共犯 : 同受贿犯 罪 中片面共犯是 可能存在的 。笔者拟就上 述 问题做一 简要探讨 。 共
共 同 受 贿 若



探 讨
[ 键 词 ]共 同受贿 ; 罪 ; 关 犯 亲属 ; 片面 共犯 [ 者简 介 ]刘 佳 男 , 北经 贸大 学经 济法 专业硕 士研 究 生 , 作 河 主要从 事 经济犯 罪研 究 卫 倩 . 北 经 贸大 学 经济 法专 业 硕 士研 究生 , 要从 事 财税 法 研 究 河 主
要 分 子也 可 以是 共 同 犯 罪 中起 主要 作 用 的 犯 罪分 子 。在 司法实践 中 。 同犯罪 的 主犯 共
情 况 区别 对 待 ,凡 无 身份 者 能 够 参 与真 正 身 份 犯 的部 分 实行 行 为 的 。可 以与有 身份
可能有 多个 。 果其 中既 有有 身份 者也 有无 者构 成共 同实 行犯 ” 如 ③ 身份者 。 当按 哪一 个 主犯定 罪 呢?简单 地 应 第三 种 观 点认 为 ,应 以有 身 份 者 的 实 “ 以 主犯 犯 罪性 质 定性 是 不 合适 的 。 况 “ 何 关 行 犯 的 实 行 行 为 定 罪 。 ④ 者 比 较赞 同此 ”笔 于主犯 的 问题还存 在着 意见分 歧 ’ 种观 点 。 首先 , 充分 承认 了主 体特 定 身份 它
共 同 受
共 同实 行 犯 的 同时 ,强 调 了有 身份 者 的 身 罪结 果上 都更 为复 杂 , 因而 也具 有更 大 的社
份 或职 务 对 犯罪 性 质 的决 定 性 作用 。正 如 会危 害性 。 特别是 在 司法实 践 中由于很 难证
贿


因而 也给 台湾学 者 高 仰止 所 指 出 :无 身 份 或特 定 关 明共 同犯 罪人 之 间存 在共 同故 意 , “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2007年7月8日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 谋取利益, 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 , 事后双方均称 二者之间没有预谋, 互 验的人才 , 在本行业 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 所以为了避免 不知情。对于这类案件 , 由于其共同生活 的紧密性和相对封闭性, 办
身败名裂 , 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 何收受财物才安全 ,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 查, 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 逃脱法律制裁等等, 反侦查意识极为强 烈。这也使得共 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 问能够 装得十分坦然, 口否认共同受贿 的事实。 矢 ( ) 三 犯罪手段 日趋 多样性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 的加快, 反贪污贿赂的力度不断加大, 很多受 贿手段 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 不少蠢蠢欲动的 “ 边缘人”勤于 “ 学 习” 不断观看揣摩各种反腐倡廉的影片 . , 研究各种 纪实案例, 苦心钻 研“ 安全” 的受贿手段 。 一旦想出 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手段会付诸实践, 案人员很难收集到证 明二人共 同故意的直接证据 , 从而使法庭认定这
的驱使下产生的。 由于不是直接送 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那么该国家
工作人员为他谋取利益也就不是为了“ 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 好 : 受财物也不是为了给他人谋利益,只是和送钱物的人私人关系好罢
白” 。 了
( ) 罪数 额 的递 增 性 五 犯
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 权力寻租” 的交 易。 而对法律界来说,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o90 .1.2 10.522 0)4100
受贿人出于对 自身地位和发展 的考虑, 必然要求行贿人的行为要“ 神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 内人士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近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探索当前,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在重点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加大打击力度,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方面实现了“四个转变”。

一是从移送贿赂问题线索向直接调查处置转变。

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之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或审查中发现涉嫌受贿行贿的问题线索,一般不作调查处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及时将这部分问题线索纳入业务范围,按规定调查处置。

二是从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

市纪委监委把“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2018年度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重点任务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出部署,推动全市范围积极探索实践。

2018年上半年,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行贿人数超过受贿人数,二者留置人数基本相当。

三是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人并处转变。

以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贿赂案件,因各种原因,更重视对受贿人的处分和处理,对行贿人要么轻处分轻处理,要么不处分不处理。

监委成立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对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调查处置逐步向同步迈进。

四是从重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所有人转变。

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更多重视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对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行贿人,特别是对当地经济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人员,要么宽大处理要么不予处理。

监委成立以来,对“双非”人员调查处置逐步加大力度。

二、检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问题涉嫌行贿案件查得少处得轻,影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均衡性。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之探析

Legal Syst em And Soci et y 匪圆圆圈●■i 一竺兰!型!!f 叁.箜l 』查垒盒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朱运河丘,’同受贿之探析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Ⅸ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唪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然而,检察机关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

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析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推定证据制度中图分类号:D 920.5文献标识码:A近几年来j 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伙同受贿的情况大幅上升,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较全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的困难和被动局面。

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并不亲自接受贿赂,而指使其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受贿赂,由自己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一旦案发,便藉其本人未收受财物或本人不知道为由逃避法律制裁;也有的是特定关系人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后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而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作为交易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虽然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但因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单独认定为受贿罪。

此种情况充分说明立法的疏漏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从理论上探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对此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大有裨益,而且对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受贿犯罪是身份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要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浅析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浅析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浅析作者:【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情妇(夫),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的厘清,希望对实践中这种情形共同受贿行为的界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受贿罪关系密切人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一、“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概念辨析(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关系。

对“关系密切人”的界定,有的学者主X,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为标准来考察“关系”是否密切。

如果具有影响力,则可以认定两者具有密切关系,反之,如果尚未达到影响力的水平,便可以认定未达密切的状态。

但也有学者认为此种观点陷入了循环讨论的错误。

用客观要件充足与否作为主题要件是否充足的依据,进而理所当然地推定构成利益影响力受贿罪。

完全行为人具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所规定的实行行为,但如果不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同样不构成犯罪的情形[1]。

“关系密切”属于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X畴,在界定“关系密切”时应从人与人关系中的主客观相联系的实际出发,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避免仅仅根据办案人员的个人价值观进行主观臆断。

(二)关于共同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有学者认为,“共同利益关系”是受贿罪中所蕴含的基础关系,也是“特定关系人”所具有的关系特征。

但是,近亲属情妇(夫)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应当是并列适用的三个概念,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三者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界定,不可以一言蔽之。

当然,共同利益关系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是将他们粘连在一起的黏合剂。

因为共同利益,使每一个体的部分行为相互依存,相互分担,一方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其中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物质或经济利益,当然也包括社会地位,精神满足等非物质利益。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 贿罪 成 立 共犯 的 几 种 类 型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 , 按照刑 法 中关 于共 同犯罪的相 关理论 , 受贿罪作为 一种故意犯罪 , 是存 在共 同犯罪形 态的。 从 实践 中来看 , 这种 共同犯罪形 态主要包括 两种类 型 : ( 共同犯罪人都是 国家工作 人员 。如果 对这 种情况 一) 加 以细分 , 共同犯罪人可 以是在一个单位 同一个 或不同部 门 的国家工作人员 , 也可以是在不同单位 的两个 或多个 国家工 作人员 , 但其共同点是 共 同犯罪人都 是 国家工作 人员 , 他们 可以利用各 自职 权共 同 实施 受贿 行 为 , 也可 以其 中一方 唆 使、 帮助其他共同犯罪 人实 施受贿行 为 , 前者 构成 了刑法理 论上的共 同正犯 , 后者则为狭义共犯 。对 于此种情况笔者将 不做重点讨论 。 ( ) 同犯罪人 一方是非 国家工作 人员 。非 国家工作 二 共 人员不具有受贿罪 的主体资格 ( 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 作人员 ) 如果其受贿行为 是单独实施 的 , , 当然不可 以定 受贿 罪 , 是如果其伙 同国家工 作人 员共 同受贿 , 但 由于行为人 之 间的关系特殊 , 以收集证 明两 人有共 同犯 罪故 意的证据 , 难 给受贿犯罪的共 同犯 罪问题的认定 带来 了一 定的 困难 , 也给 学界 留下了 尚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 者将对此 问题作 以详细 笔
NO. 01 42 0
Ge e a . 0 n rl No 7
受贿罪的共 同犯罪 问题研 究
王学峰 于

敏 Βιβλιοθήκη (、 1 沈阳广播 电视 大学, 辽宁 沈 阳 10 0 ;、 阳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 , 宁 朝 阳 12 0 ) 10 32 朝 辽 20 0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标题: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行贿受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法律保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了解行贿受贿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流程,探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对于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2. 调研方法:采取实地走访、访谈、案件资料调阅等方式。

通过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案件当事人的交流,获取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和问题分析1. 案件办理程序繁复: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判等多个阶段,其中涉及的程序繁杂,时间较长,影响了案件的有效办理。

2. 案件证据收集不足:一些行贿受贿案件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难度,警方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调查工作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

3. 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更加明确,以便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改进建议1. 案件办理流程简化:可以优化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2. 加强证据收集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贿受贿案件的调查工作,完善证据收集手段,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以便能够更好地办理案件。

3.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官能够有明确的依据来作出判决,增强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总结行贿受贿案件办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通过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了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本报告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行贿受贿案件办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为打击腐败问题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运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待价格。

依照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待交易条件,以优待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运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猎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猎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治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托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托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托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托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猎取"收益",或者尽管实际出资,但猎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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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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