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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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费用的;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他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