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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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2、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6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见习、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7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工资标准见附表4)。
(四)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降低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调整后各类别绩效工资指导线标准见附表8)。
(五)调整各类别岗位等级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原执行的绩效工资水平类别执行相应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9)。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
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经费管理形式,分别由财政拨款和事业单位收入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
四、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4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5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6
附表4
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护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7
附表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2016年7月1日后各类学校毕业生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9
201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技术工人初、高中毕业生实行2年学徒期,职业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实行1年见习期;普通工人均实行1年熟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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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