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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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赖虹励 20124907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四、犯罪学犯罪概念外延突破了刑法学犯罪概念的案臼。
刑法学的学科性决定了其研究的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即法定 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列入其研究范畴。刑法学严格地界定 违法与犯罪,二者之问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犯罪学的犯罪概 念外延就要广泛得多。它不仅研究法定犯罪,还要研究准犯罪(如精 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指一 些已凸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规定为犯罪但尚未为刑法所明确 规定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之所以把一些准犯罪行为、待犯罪 化的行为包括在内,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真正的犯罪的前奏和起因。 从根源上说,违法与犯罪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一、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确立和研究任务的完成具有奠 基性的意义。犯罪学是从刑法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受到刑 法的制约。 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罪为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参照。 如果犯罪学仅从社会意义上去考虑犯罪,而没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作为 参照,就无法阐释人的各种行为的性质,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 所定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范围是甚为模糊的。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学是实证科学,其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对犯罪对策 的寻求必须建立在大量的犯罪测量资料基础上,但是大量不良行为、准犯罪 行为未受司法机关的追查,要对这部分行为做统计几乎或完全是不可能的。
•
•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 • •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 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 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 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 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 要。 • 据此,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
2、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特征。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 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观和刑法意识的背离。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事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的特性。此特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刑事处罚是 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被认为是犯罪,国家就要把刑事责任加诸于行为人,刑事处罚是刑 事责任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已不是单纯的刑罚,各国关于刑罚种类设置的 差异很大,但总的趋势是限制和消除生命性,自由性趋于轻性化,大量使用财产刑和非刑罚处罚。
所谓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去把握:“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中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 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 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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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它揭示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具有应 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超过了通过 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社会时,才会被 规定为犯罪。对司法者而言,只有当已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触犯刑 律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将其判定为犯罪。正是基于刑罚 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应受刑罚处罚性”成为刑法犯罪概念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之一。 而在犯罪学中,与犯罪相对应的则是比刑罚方法要广泛得多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刑法犯罪定义中所包含的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基本功能,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并不排斥“刑罚”这一极端的反犯罪方法。因为,以 刑罚为手段的犯罪预防,是在事前预防归于失败的情况下,必须作为最后的 预防手段加以选择的。因而,这种预防方法也包含在犯罪学所研究的预防措 施体系中。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五、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中犯罪定义主要针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则主要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探讨的。 六、任务不同。刑法学中确定犯罪定义的目的或则说是任务是根据规范研究 如何准确惩罚犯罪。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研究预防犯罪,制定防控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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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 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在刑法规定的意 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然而,犯罪学中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 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 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 在。
•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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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研究,对于打破陈规陋习,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具有 推动性的意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的研究成果不断为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研 究提供帮助。 一方面,犯罪学从宏观的层面上,以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为出发点,研 究其产生原因及变化规律,对于刑法的制定、修改、分析、解释和具体适用 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犯罪学对非犯罪化行为和待犯罪化行为的研 究,为刑事立法具体把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或把什么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提供 了理性思维空问。 另一方面,犯罪学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各个角度对犯罪现象展 开研究,不仅研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影响,而且从根源上研究决定犯罪 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拓宽了刑法学的思路,使其摆 脱了机械教条的束缚和习思维的框框,从而使刑法能够逐步适应瞬息万变的 社会现实的需要,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参考书目
• 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 李綦通《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 张志超《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赖虹励 20124907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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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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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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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学犯罪概念外延突破了刑法学犯罪概念的案臼。
刑法学的学科性决定了其研究的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即法定 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列入其研究范畴。刑法学严格地界定 违法与犯罪,二者之问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犯罪学的犯罪概 念外延就要广泛得多。它不仅研究法定犯罪,还要研究准犯罪(如精 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指一 些已凸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规定为犯罪但尚未为刑法所明确 规定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之所以把一些准犯罪行为、待犯罪 化的行为包括在内,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真正的犯罪的前奏和起因。 从根源上说,违法与犯罪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一、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确立和研究任务的完成具有奠 基性的意义。犯罪学是从刑法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受到刑 法的制约。 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罪为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参照。 如果犯罪学仅从社会意义上去考虑犯罪,而没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作为 参照,就无法阐释人的各种行为的性质,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 所定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范围是甚为模糊的。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学是实证科学,其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对犯罪对策 的寻求必须建立在大量的犯罪测量资料基础上,但是大量不良行为、准犯罪 行为未受司法机关的追查,要对这部分行为做统计几乎或完全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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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 • •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 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 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 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 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 要。 • 据此,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
2、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特征。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 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观和刑法意识的背离。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事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的特性。此特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刑事处罚是 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被认为是犯罪,国家就要把刑事责任加诸于行为人,刑事处罚是刑 事责任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已不是单纯的刑罚,各国关于刑罚种类设置的 差异很大,但总的趋势是限制和消除生命性,自由性趋于轻性化,大量使用财产刑和非刑罚处罚。
所谓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去把握:“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中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 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 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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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它揭示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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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具有应 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超过了通过 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社会时,才会被 规定为犯罪。对司法者而言,只有当已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触犯刑 律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将其判定为犯罪。正是基于刑罚 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应受刑罚处罚性”成为刑法犯罪概念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之一。 而在犯罪学中,与犯罪相对应的则是比刑罚方法要广泛得多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刑法犯罪定义中所包含的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基本功能,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并不排斥“刑罚”这一极端的反犯罪方法。因为,以 刑罚为手段的犯罪预防,是在事前预防归于失败的情况下,必须作为最后的 预防手段加以选择的。因而,这种预防方法也包含在犯罪学所研究的预防措 施体系中。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五、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中犯罪定义主要针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则主要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探讨的。 六、任务不同。刑法学中确定犯罪定义的目的或则说是任务是根据规范研究 如何准确惩罚犯罪。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研究预防犯罪,制定防控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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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 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在刑法规定的意 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然而,犯罪学中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 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 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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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研究,对于打破陈规陋习,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具有 推动性的意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的研究成果不断为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研 究提供帮助。 一方面,犯罪学从宏观的层面上,以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为出发点,研 究其产生原因及变化规律,对于刑法的制定、修改、分析、解释和具体适用 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犯罪学对非犯罪化行为和待犯罪化行为的研 究,为刑事立法具体把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或把什么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提供 了理性思维空问。 另一方面,犯罪学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各个角度对犯罪现象展 开研究,不仅研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影响,而且从根源上研究决定犯罪 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拓宽了刑法学的思路,使其摆 脱了机械教条的束缚和习思维的框框,从而使刑法能够逐步适应瞬息万变的 社会现实的需要,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参考书目
• 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 李綦通《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 张志超《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