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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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2005年12月,甲企业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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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午餐代替劳动防护用品违法-
案例:
1995年1月,地处西北的某县采石场职工姜某等15人因野外作业天气寒冷,向厂领导要求发放冬季防寒工作服。
该厂领导说,企业每天都向职工提供午餐盒饭,每月每人还发15元生活补贴,这笔钱就等于顶替了防寒工作服,不能再发了,怕冷自己花钱买。
姜某等15名职工在多次要求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采石场按规定发放防寒工作服。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职工提供午餐盒饭和每月发的15元生活补贴,均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的内容,不能顶替发放御寒用品,裁决该采石场立即向姜某等15名职工补发防寒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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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采石场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十分清楚,其不向姜某等15名职工发放防寒工作服的理由也是荒唐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这是法律、法规规
定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不可推卸的职责。
该采石场地处西北,一月份正值寒冬,天气寒冷,职工在露天野外作业,企业应该按规定发给御寒工作服,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对职工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实施劳动保护,预防职业伤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既然是法律制度,就带有强制性,它要求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发给应当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企业中,像本案里的采石场这种以某种理由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目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中有的是不了解法律规定;有的则是只抓生产,不抓安全;更有的是明明知道应当对职工实施安全保护措施,但舍不得在劳动保护措施上花钱。
这些都是企业生产中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更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权益,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