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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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邱钻0810010107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

他的主要法学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和《法律科学的悖论》。

并曾经接任霍姆斯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于1921年在耶鲁大学一系列演讲的集录。

他在演讲中详细阐述了法官如何对一个案件进行判决的全过程。

在这部著作中,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了解到了,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依照法律作出判决,还有更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制作法律。

作者认为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制作法律的过程。

法官的意识、经验、认识这些因素都会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法官造法只是在法律的缝隙中,在法律规则的空白处,运用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与技艺来创造法律规则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但是法官制作法律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种限制的因素就是社会利益。

在法官制作法的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社会利益中找到落脚点。

法官创造法律的本质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可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法官获得寻求正义、实现公平裁决的依据,但它也可能带来削弱法律权威、导致司法腐败、破坏法制统一、影响个案公平的诸多弊端。

这也令我联想到我国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备,法律监督还不到位。

虽然我们国家的立法很多,但是到了下游的执法和监督环节就缺失了。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有法律但执行不到位的局面。

要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给法官拥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会不会造成法官的专权?从而影响到老百姓对法制建设的信心。

现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社会矛盾尖锐,有很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会不会使弱势群体的利益遭到更大的伤害,从而使社会矛盾更加的激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即法官们每天进行的决定案件的工作就是,法官们依据其法律的的授权和从先辈哪里继承得来的权威,参与法律的酿制的过程。

要确定这一过程的混合物的比例,我们首先要寻找酿制的成分,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渊源?有时,决定一个案件的规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或制定法,此时,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但是,当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法官将踏上另一块神秘的土地:遵循先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做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

法官的必要工作是了解先例的真实面目,抽取先例中的原则,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它的发展、增长趋向。

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烦人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会受到重新考察。

当这个过程延续贯穿了多年之后,变化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补充或修饰,它已经是一种法律的革命和蜕变。

有时,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他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利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构建一个在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权威性的决断。

一、事实上,法官在进行思考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也就是不同的原则的指导力量在相互竞争以获取法官青睐的时刻。

(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它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

由于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范围内将其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

如果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就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

这种感情的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

这种感情得到加强,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英文回答:A Reflective Essay on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judicial process is a complex yet essential system for addressing disputes,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It provides a forum for parties to present their cases and receive impartial judgments based on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 Through the lens of a recent high-profile trial, this essay explores the intricacie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mining its strengths and limitations while highlighting the fundamental values it embodies.The trial, which captivated public attention, involved allegations of financial misconduct and fraud. The prosecution presented a meticulously crafted case, supported by an array of evidence, including documents, witness testimonies, and expert opinions. The defense, inturn, mounted a spirited challenge, questioning the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and countering the prosecution's evidence. The jury, tasked with the solemn duty of deciding guilt or innocence, deliberated for days before reaching a verdict.Throughout the proceedings,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were scrupulously observed. Both parties were afforded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arguments, examine witnesses, and question evidence. The judge, acting as an impartial arbiter, ensured fairness and order. The adversarial system, with its competitive dynamics,facilitated a robust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and arguments.The trial showcased the strength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provided a 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forumfor resolving a complex dispute.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ensured that both sides received a fair hearing,and the jury's verdict reflected a considered judgment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rule of law was uphel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both the accused and the alleged victim.However, the trial also highlighted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ersarial nature of the trialcan sometimes result in overly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potentially obscuring the underlying truth. Furthermore,the time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complex trials can be a significant burden on the system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In assess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is crucial to recognize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pursuit of justice,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re guiding principles that shape the functio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process may have limitations, its commitment to these values remains an indispensable cornerstone of a just and equitable society.中文回答: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姓名:陈润娴学好:1010040006《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想看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司法性质的过程》。

虽然只有60多页,虽然在看的过程中感觉有些枯燥,但我最后还是把它看完了。

这本书是卡多佐大法官最具代表性的法学著作。

在书中,他通过总结自身的司法经验和考察普通法司法发展的历程,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做了自己的理解。

整本书很简洁,只有6 0多页,主要从法理层面来表达卡多佐的司法观点,其中添加了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酿造”一种奇怪的“化合物”的过程。

他无心讨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创造法律,而是将法官造法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来进行分析描述。

正如他所说:“我只是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

”卡多佐认为,如果法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就不需要法官另辟蹊径去苦苦追寻,而是直接运用法律。

但是,当法律存在真空的时候,法官就要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综合各个方面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所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了双重任务:“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理解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

我看完《司法性质的过程》后,感慨西方法律界为什么能出这么多学识渊博的法律人?卡多佐是个美国人,从小接受西方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熏陶。

这也跟他所处的社会有关系,难不成他在中国能有此种作为?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性质的过程》中,他的观点既强调法官可以适时造法,但又同时承认先例、习惯、社会生活对法官活动得约束;他既承认法官自身的主观条件对判决会有重要影响,又强调司法判决必须被尽量客观地作出;他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他们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进行比较,就是我们所说的遵循先例。

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有立法权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个关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重要议题。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应当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和裁决。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权力、金钱、人脉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部干扰,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和维护。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司法过程就是法治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来处理案件,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不受任何歧视和侵犯。

司法工作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对待和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往往面临着种种挑战,如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超的专业能力和人道精神,全力以赴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在前两个星期,我在课余时间里拜读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了解到许多作者对于美国司法过程的光辉思想和见解,使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首先让我说说我对作者的敬仰之情,卡多佐先生生于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正是美国法制发展渐趋完善的时期。

这位被誉为美国历史上5位最伟大的执法者之一的大法官,因毕生致力于法律的研究与实践,而终身未娶,和姐姐生活在一起。

一个人一生能心无旁骛地以法律为伴,不是常人所能做得到,所能理解得了的。

他这种超乎常人想象的奉献精神,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并以完善法律为已任的法律人所敬仰。

他一生在法律界凝结出的光辉的思想也值得我们专心研究,推广出去。

在粗略地阅读了一遍后,我对大部分书中内容理解都不是十分透彻,这可能是我的知识水平有限,也是我生活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对普通法系的学识有所缺乏了解的原因。

不过我还是十分敬佩作者在书中用流程优美的语言对自己观点进行阐述,而且旗帜分明,对其他已经经受不起历史考验的观点予以了公正的评价,并有的进行了深刻的批评。

作者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法律人,能够随着时代潮流的发展结合自己法律实践的经验及时地发现新方法,新观点,他发现的这些新方法,新观点通过这本书的阐述,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并流传到今天也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首先我在这本书中我读到,作者是一名追求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法律人,在美国普通法系的体系下,他勇敢地提出怀疑,并提出自己的一套解决理论。

第一个怀疑,是对司法功能的怀疑。

他认为,法官的裁决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所承担的——阐释社会良知的——责任,也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因此他也支持法官判决应从具体实际出发,以人民的法律利益为重,理性地,合理地做出判决,维护好人民的法律利益。

而且司法功能的实现,也与制定法律的过程紧密相连,他认为法官造法的领域,即为“空白处”、“空缺地带”、“隙缝”;卡多佐还将法官的角色界定为“填空补缺”,不是随心所欲,他必须接受来自先例和传统的限制。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第一篇:《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从感性的判断中发掘理性的正义——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感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同时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院法官之一”。

他生活的年代正是美国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变革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回应。

但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官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解决。

而卡多佐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大法官,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了法律理论的现代化转型。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最能体现卡多佐法律思想,也是他最受赞誉的一本著作。

不得不说,“司法过程”这样一个论题,初看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深奥庞杂。

司法过程,可以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又可以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而《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一本薄薄不过几万字的小册子,如何能说得清楚?不过卡多佐做到了,他从自己多年任职大法官而得到的独特视角,用简洁流畅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他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文浅而意深,让人回味。

卡多佐在著作开篇便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

”法官判案也是如此,有着自己的思维和“哲学”。

无疑,卡多佐本人对法律持有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

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远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提出他的观点:法官在判案中应该选择更好的实现社会福利的道路。

本书谈的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自然绕不开司法主体,那就是法官,也少不了司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那就是法律案件。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

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

19岁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还未毕业的他就离开学校,获得了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

法官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

1913年,对政治不感兴趣的卡多佐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

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敬的法院。

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

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置之普通律师——几乎一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于当时联邦法院内又有两位来自纽约州的大法官和以为犹太裔法官,依据法庭构成人员多样化的惯例,胡佛总统对是否提名卡多佐出任大法官一事颇为犹豫。

当时在任的大法官,后来又继任首席大法官的来自纽约州的斯通情愿自己辞职而为卡多佐让路,胡佛才决定任命卡多佐接替霍姆斯的职务2.在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卡多佐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立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

卡多佐终身未娶,长期与未婚的姐姐生活在一起,被一些学者称为“隐士哲学家”。

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

《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原型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

卡多佐本人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因此,这次的演讲不仅是卡多佐本人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

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

《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摘要]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一本经典著作。

那么,卡多佐是怎样的一个人呢?他的这本著作主要告诉我们什么?而司法过程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我读了这本书。

我主要就是从以上几方面来写这篇书评的。

[关键词]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遵循先例;社会学方法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我们这些涉法不深的人颇为头痛的。

我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将这本薄薄的书看了几遍,确实是很难读懂。

但在此我也写点自己浅显的看法吧。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尔姆斯、汉德一起被评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卡多佐的第一部用心之作,是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其实是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稿的整理。

全书共有四讲,分为“引论。

哲学方法”、“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的下意识。

结语”,全书不足六万字。

在做这个演讲之前,卡多佐原以为他的这次讲演不会令人感兴趣,以至于耶鲁大学把此次演讲安排在一个专门讨论理论的小教室内。

令他大出意外的是,听众不仅很多而且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使得演讲的场面出乎意料的火爆,导致最后不得不将演讲安排在耶鲁大学最大的礼堂内。

卡多佐的这次演讲非常成功,也使得他因此成为美国社会法学派重要的领军人物。

这本书自出版以来已成为一本经典名著,以下我将通过自己对该书中文译本的有限阅读,对这些经典话语进行解析,探讨卡多佐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通过前言,我了解到了卡多佐的个人简历以及他所处的那个年代。

卡多佐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以优秀的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后又去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读,不过2年后离校(未毕业)。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关于司法过程的重要参考书,由美国司法考试机构Von Hall编写,介绍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官判断结果的具体标准。

本书对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处理的过程都有深入的研究表达。

所以本文就从司法过程的一般性质入手,讨论司法过程的起源、形式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司法机构的发展和演变,则是发展到现代的过程。

罗马法的普及意味着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过程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且有更为完整的系统化。

司法过程的形式一般包括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宣判程序。

审查程序是指立案审理、提出公诉、传唤被告、查封、抽样、召集见证人和证人证词,这些都是司法过程中审查程序的一部分,也是司法过程最重要的环节。

而运行程序则是指程序上的细节,例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程序等。

最后,宣判程序是指司法行政程序中,审判人员根据立案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法律判断,具体执行宣判的程序。

司法过程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其次是审判的内容,最后是宣判的内容。

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检验证据、提出异议、举证、确定事实情况和讨论案件的可行性等;审判的内容则是根据程序上的要求,针对事实情况和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性判断,以定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宣判则是根据审判中判断出的结果,进行实际行动,即实施判决。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它还包含着涉及政策、政府机构以及公民权利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如何推动司法过程发展,以及影响司法过程的原因,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方面。

司法过程的性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在变化和创新。

在技术、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加快了司法过程的发展,然而,司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传统的司法过程更侧重对以往司法案件的审理,而现代的司法过程则专注于当前司法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传统司法过程的审理过程主要依赖于物证,而现代司法过程则依赖于社会发展的各种技术前沿。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存在的制度。

而司法过程则是实现司法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从一本名为《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书籍中获取启示和灵感,探究司法过程的性质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带来的挑战。

个人的阅读体验和感受在读完《司法过程的性质》之后,我的内心深深地被震撼到,原来司法过程是如此复杂而又深奥。

这本书通俗易懂地叙述了司法过程的组成部分、要素、法理基础等问题。

作者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实例分析,激发了我的深度思考,让我对司法的认知有了全新的认识。

文章或书籍的重要性《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出版,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司法过程的性质本身,更是为了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与效率,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阅读此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司法过程的本质特征,明确司法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和规则,并在实践中应用。

创新的思考和观点在当今社会中,司法过程的性质已经不再是一个仅仅探讨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实际司法工作的实践性问题。

在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推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过程的性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另外,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法庭、在线审判等新型的司法服务模式已经出现。

这些新型服务模式的出现已经将传统的司法过程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因此,我们必须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更好地适应新的司法实践,主动去探索和创新司法过程的性质,从而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和人性化。

总结《司法过程的性质》的阅读,让我对司法过程有了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真切地看到司法过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挑战。

无论是确立司法过程的正确性、公正性,还是适应新型服务模式的创新性思维,都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实践。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司法过程的性质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和提升。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1921年予以发表,这本著作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一背景介绍我们知道,要阅读一本书,首先要认识它的作者,了解其写作这本书的背景,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一本书所要表达的思想。

本文作者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姆斯、汉德一起被并尊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

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是美国土壤上生长出来的一个哲学流派,它于19世纪70年代在美国露头,其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皮尔士。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詹姆斯和杜威等人的活动,实用主义发展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哲学流派。

20世纪40年代,实用主义在美国哲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甚至被视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

在美国,首先将实用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霍姆斯。

本书作者卡多佐同样推崇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正义的工具,而这些目标是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发展而变动的。

他还对道德非常的重视。

卡多佐认为道德对于法律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即是道德的一种表现。

在19世纪,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主流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以为法律无非就是一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体系,而法官只需要机械地适用法律即可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法官造法受到坚决的禁止。

但是到了卡多佐所处的时代,这种理性主义的幻象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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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摘要: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总结了他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实用主义的思想去论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判案的,笔者希望通过梳理和阐述卡多佐在这本书所要展现的思想,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
卡多佐生于1870年,于1938年逝世。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

在这一时期,产生于农业社会并主要回应农业问题的普通法已不能适应当时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其贯彻的“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已难以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美国司法界面临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

卡多佐作为当时最著名的法官,凭借他多年担任法官的丰富
经验及其智慧和才华,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2。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凝聚了他几十年法官生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法学的系统阐述。

一、内容概述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性质》分为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主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作出判决结果。

本书揭示了法官判案时所担当的职责和判决方法;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限制因素。

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法官造法”活动。

(一)引论
引论中首先通过提出法官在面对案件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展示了本全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

卡多佐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这个酿造的过程受到依据的法律和法官个人的“哲学”影响。

卡多佐将法官的首要
工作比作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
加以对比,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1]8
的过程。

认为
法官的工作一般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制定法,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服从法律;二是从普通法中寻求合适的规则;三是在无法找到先例的情况下,卡多佐认为这才是法官工作的真正开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

(二)司法过程的四种方法
卡多佐在第二讲中重点讲述了法官开展工作的过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而法官如何造法?卡多佐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了四种方法:
1.哲学的方法。

又称为逻辑、类推的方法。

法律本身是一个逻辑的体系,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应用的是逻辑推理方法,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为小前提,运用逻辑推理得出判决结果。

卡多佐将哲学的方法列于四种方法之首,但他并不认为这种方法是最重要的,而往往要让位于其他方法,之所以将它放在首席位置,因为运用理性化的逻辑原则对大量案件进行分析,进而运用这种原则处理大量案件,可以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同时对于两个相同的案件,当事人都会期望得到相同的判决,这也是公平的要求。

2.历史的方法。

当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沿着历史的发展路线起作用时,称之为历史的方法或进化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法律原则都有自身扩展到其逻辑极限的倾向,但这种倾向有被这一原则自身历史限度所限制。

历史的影响力为逻辑清扫了前进的路径,卡多佐在书中例举了土地法、不确定继承法、私人信托等较难以理解的法律概念,从而说明了历史的方法的重要作用。

即只有在考察历史的过程中,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在这些领域,“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
辑” [1]32。

3.习惯的方法。

也称传统的方法。

一些法律也是源于习惯,由于社会是不
断发展的,法律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在法律实际发挥作用时,还需要参照传统或习惯,法官需要从习惯中吸取合理的内容对案件作出判决。

4.社会学的方法。

在阐述了哲学、历史和习惯的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后,卡多佐用最浓重的笔墨引出了社会学的方法。

虽然卡多佐认为前三种
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仍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法官判案时遇到多种指导力量的作用时,应该选择何种方法呢?卡多佐在这里引入了社会正义的力量,归结为社会福利,这就是社会学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社会福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贵州不可能永久性地证
明其存在的合理性”[1]39
,认为社会福利原则是最大的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最
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当以尊重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依据,不能拘泥于过去的先例和原则,这就是卡多佐实用主义观点的重大体现。

(三)法官作为立法者
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官真正的工作开始于无法找到相似的先例可以参照,而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运用自己的积累的实践经验,穿梭于各种方法之中,寻求一种更为公平的规则去判案。

然而法官的这种造法活动或创新法律的活动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
“必须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内进行法官实施的创新” [1]63
,法官的这种
创新活动是基于法官对社会有比较深入的考察和理解,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依据当前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做出符合时宜的判决,这也是法官造法的前提。

(四)遵循先例和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虽然卡多佐认为社会学的方法是最重要的方法,法官在判案时应该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卡多佐仍然把哲学的方法放在首位,是因为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形式的统一性,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即如果要让当事人确信法院的的活动是公平的,那么久必须坚持与先例保持一致,而不是产生一个例外。

因此,卡多佐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例,沿袭传统,所以我们可以发现,遵循先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它是衡量社会福利的尺度。

最后卡多佐还探讨了影响法官判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下意识因素,虽然上文提到的四种方法和法官对社会的考察程度对法官判案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法官在判案时内心的喜好、不同的信仰、心情的好坏、或者不同的出生和不同的教育背景等,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而这些因素也就是所谓
的下意识因素,是难以控制的。

二、总结和启示
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是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他为何要这么做。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思想体系,这跟他所处的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有密切的关系。

卡多佐没有被传统的法律形式所僵化思想,而是凭借着他多年的实践经验,使当时美国的司法逐步摆脱严格遵循先例的禁锢,推动着美国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我国目前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再适应社会的需求,司法体系建设也是我国目前的改革重点。

卡多佐在这本著作中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立法活动不能只停留在体制层面,如果立法无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实现,那和没有立法是没有区别的。

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要建设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就必须深入地考察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吸收和学习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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