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业务办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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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业务办理告知书

一、总体设计文件征询

(一)总体设计文件并联征询

1、受理

进行设计文件审查需取得规划和土地管理部

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或免于方案审

批的相关文件。

(1)建设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

件审查申请表》(附《单位工程概况表》)及相关

资料向市审查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根据参与设计文件审查并联征询相

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料要

求将申请材料分袋包装。(注:相关管理部门资料

清单在

/gb/node2/n9/n800/n 926/u1ai175280.html中下载。)

(2)收件工作由市审查中心受理窗口当场办理。材料符合的,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

件审查收件单》;材料不符合的,告知补充要求。

若有相关管理部门在设计方案阶段出具意见

为“下阶段可无需征询”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

提交该部门相关资料(注:参照“沪建管[2014]210

号文”具体操作)。

(3)收件后,相关管理部门若出具补正材料要求的,市审查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提交至受理窗口由市审查中心提交至需补正的相关管理部门或经审查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交给需补正的相关管理部门,资料补正

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补正完成后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受理意见。当

所有相关管理部门都同意受理并反馈市审查中心后,

市审查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受理单。

2、征询

(1)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向市审查中

心提出召开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协调会的需求。

(2)市审查中心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组织规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

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10家相关

管理部门对总体设计文件开展征询工作。

(3)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由市审查中心

统一汇总。市审查中心在收到所有相关部门意见

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

总的函”。

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结论分为一次性通过、设

计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3种情况。其中设计修改

后通过的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时间不计入征询时

限;征询不通过的,将终止办理,建设单位经过

整改后重新送审,审查时限重新计算。

(二)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

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

审批后,可以直接向规土、卫生、交通、交警、

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

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

询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手续

后,网上下载《上海市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体设

计文件征询告知书》和《上海市建设单位自行完

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项目信息表》(网址:

/gb/node2/n9/n800/n

927/index.html),填写完成并盖章后,连同各相

关管理部门的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反馈意见(原件

及复印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送至市审查中心受

理窗口,完成告知手续。

二、施工图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需完成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审图合同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施工图审查信息平台向市审查中心

进行合同信息报送,并上传合同扫描件,合同扫

描件需包含合同首页、主要条款及签字盖章页。

(二)数字化审图

所有房屋建筑类项目均需进行数字化审图。

(三)施工图审查上传材料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及附件;

2、全套施工图;

3、自行征询项目还应上传项目核准或备案文

件、设计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自

行征询项目信息表(市审查中心盖章);

4、其他应当上传的材料。

(四)施工图审查时限要求

1、审查机构收齐施工图审查材料后,一般应

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

和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合同中约定审查时限。

2、对于需复审的项目,复审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3个工作日(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严

重的项目除外)。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在施

工图审查合同中约定复审时限。

3、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1个

工作日之内上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

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

(五)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施工图审查结果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审查合格并报市审查中心备案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电子签章。

2、审查不合格或市审查中心备案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抄送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修改的,凡涉及到本告知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七)施工图审查备案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报市审查中心备案,市审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意见具体情形如下:

1、备案通过的,项目信息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2、备案不通过的,市审查中心将不通过的意见告知审查机构,如有涉及需建设单位整改的内容,由建设单位整改后交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上报备案。

(八)争议调解

因施工图审查未通过,而建设单位对审查结果有疑异的可就相关问题向市审查中心提交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中选择下述任一途径完成对争议问题的审核。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

(1)委托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对问题进行审核;

(2)委托市住建委科技委对问题进行审核;

(3)委托相关规范编制组对问题进行审核。

三、其他

(一)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设计文件审查12号窗口。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三)查询网址:

/gb/node2/n9/n8 00/n924/index.html “设计审查”专栏

(四)咨询电话:54614788转1021

(五)投诉电话:54614788转6109

注:

1、区、特定地区管委会所属管辖范围内项目到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办理。

联系方式详见:

/gb/node2/n9/n8 00/n926/u1ai175685.html。

2、审查机构联系方式详见:

/gb/node2/n9/n8 00/n926/u1ai17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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