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证法 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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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付点必须清楚明晰
开证行拒付通知中就不符点表述为: •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presented and shows content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documents.
问:该不符点表述是否妥当?
(三)拒付点必须清楚明晰
第四章 信用证法
第N讲 信用证拒付通知
一、信用证流程
申请人 买方
承运人
1. 提单
保险公司
2. 保险单.
其他第三人
3. 其他单据
8. 所有单证
9. 付款
受益人/卖方
4. 所有单据 5. 付款
6. 所有单据 开证行 议付行/保兑行
7. 付款
二、单证不符
不符处理:当按照指定行事的银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 拒绝兑付或议付。其也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 放弃有关不符点。若银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则必须 一次性通知提示人。 • 如单据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 如单据不符,银行可独立判断是否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 点,但应注意时限限制;
(四)一次性拒付
在ICC Official Opinion R739/TA676rev中,国际商会银行 委员会肯定了国家委员会的意见:开证行除了在第一份拒 付通知之外,不允许提出额外的不符点。指定银行随后收 到的任何附有额外不符点的信息,即便是在收到单据后的 五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的,也将被不予理会。唯一有效的拒 付通知就是第一份。在此案中,开证行于收到单据五个工 作日之后在拒付通知中提出了额外的不符点。因此,根据 第16条c款,基于这些额外的不符点,“开证行无权声称 交单不符”。 并在最终结论中进一步指出“根据第16条 ,进一步拒付通知的发出无效,将不予理会。”
(七)信用证拒付通知到达主义
开证行仅需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发出拒 付通知即可,而无需确保拒付通知在何时到达交单人或受 益人。换言之,拒付通知采发送主义,而非到达主义。
(七)信用证拒付通知到达主义
Bulgrains & Co Limited v Shinhan Bank (2013) EWHC 2498 (QB)一案上诉人即受益人主张开证行拒付通知应采 到达主义。因为UCP要求的是开证行“give”拒付通知。 然而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意见,并解释认为,根据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give既可以指 “present”也可以指“deliver”。如果是指“present”, 则只需开证行“发出(transmit)”拒付通知即可,而如 果是指“deliver”,则需受益人“收到(receive)”拒付 通知。然而UCP600第35条规定,银行对信息传递过程中 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等概不负责。因此,逻辑的结果便 是,此处的give只能解释为transmit,即开证行只需发出 拒付通知即可,而无需保证受益人或交单人能够“收到” 该通知。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不得附条件,因为 UCP400第16条d款(即600第16条g款)仅是赋予银行索 偿的权利条款,其并不允许银行持有单据直至获得偿付。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卖方烟台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于1995年6月28日将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转让行中国银行 洛杉矶分行提交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证行韩国外换银行 。同年6月30日,卖方烟台公司收到开证行支付的信用证 项下部分款项。同年7月28日,转让行通知寄单行及卖方 ,开证行以单据存有若干不符点而拒付。而卖方所发运的 货物被买方客户于1995年8月17日提走。此后,卖方通过 寄单行与转让行和开证行多次联系,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 。直到1998年9月28日,开证行通过转让行给寄单行和卖 方电传称其将关闭文件。但直到二审期间,开证行仍未将 单据退还卖方。
(一)表明拒付意图
“日本东海银行神户支店诉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信用 证付款纠纷案”中,开证行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在审单确认 单据不符后向议付行日本东海银行神户支行发出电传,内 容为:“已收到贵行所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发 现以下不符点:装箱单的规定不同于信用证的规定( NO.3MPEGI写成了MPEGl)、装箱单上的装运标志与货 物收据上的标志略有不同,我行正在与申请人联系以便接 受,同时持有由贵行承担风险和处理的以上单据。”
(二)必须是开证行自己拒付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Bayerische Vereinsbank Aktiengesellschaft v. National Bank of Pakistan,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 (1996) C.L.C. 1443 一案中,开证行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收到议付行递交的两单 套据后,没有独立地进行审查,而是将单据转递给了开证 申请人。由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申请人 用了四天的时间寻找了一切可能的单证不符点,最后向开 证行发出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则将申请人拒受单据 的通知,连同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又转发给了递交单据的议 付行。开证行在转发该通知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拒绝接受 单据,而只是指出:“进口方(即申请人)未接受所附单 据,单据中包含下列不符点,具体参见进口方信函。”
(八)信用证拒付通知发出方式
但大法官Kaplan在判决中说:如果可以使用电话、电传或 传真,银行应去做令受益人尽早知道不符点。从而便于受 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便修改不符点,或在无法修改时受益 人可以去尽早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以减少损失。
在ICC Official Opinion R672/TA605rev中,国际商会银行 委员会也认为,“提交之原产地证书格式A内容与其他单 据不一致(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presented and shows content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documents)”并 没有指出不符具体内容,也没有给出其他单据的具体名称 。故此该不符点不成立。 在ICC Official Opinion R699 / TA607中,国际商会银行委 员会同样强调,“所提交单据表面与另一单据不一致( The 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one another were presented)”并非有 效不符点通知,因为它并没有具体指明不符单据之不符之 处。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单证不符被拒后单据权利归属 • ICC CHINA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在国商银咨复字 200702号所指出的,开证行一旦拒付单据,则单据的“ 所有权”或“处置权”利属于交单行,开证行不能通过单 方面声明的方式取得对单据的处置权。否则开证行拒付便 不是有效拒付。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Bankers Trust Co v. State Bank of India, (1991) 2 Lloyd‘s Rep. 443一案中,开证行Bankers Trust Co.对保兑行 State Bank of India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后,发现单据 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在询问申请人不放弃不符点后,其 通知保兑行拒付,但在拒付通知说:“直到我方收到贵方 付款后,单据由贵方全权处理(Documents held at your risk and will be at your disposal; after payment to us)”。 问,该拒付中单据处理是否妥当?
四种单据处理方式: • 银行持有单据等候提示人进一步指示(hold); • 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 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 notify); • 银行退回单据(return); • 银行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preinst)。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一)表明拒付意图
受益人Voest-Alpine Trading U.S.A. Corp.提交单据存在瑕 疵,开证行中国银行江阴分行发出电传通知不符点。其通 知内容为:“经审核单据,我方发现如下不符点:1. 议付 逾期;2. 受益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信用证为Voest – Alpine Trading USA Corp,而不是Voest – Alpine USA Trading Corp;3. 提单应为三份ORIGINAL,而不是 DUPLICATE和TRIPLICATE;4. 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 上未标注ORIGINAL;5. 检验报告的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 我方就相关不符点正与申请人联系。单据由贵方全 权处理,风险自负。”
(五)信用证拒付单据处理
故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因为上诉人没有 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不符点,所以上诉人无权宣称单 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使上诉人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提 出了不符点,因为未能将单据交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也 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上诉人拒付信用证项下 的货款没有法律根据。”
三、信用证拒付通知要求
• 如银行拒付,则应一次性通知,且通知应符合特定要求并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通知必须向交单人发出;
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
通知不得迟于自单据提交第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 了之时;
通知必须一次性发出
通知中必须明确表明下述三项内容:银行拒绝承兑或议付 ;银行凭以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银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八)信用证拒付通知发出方式
电讯一词至少包含无线电、电报、电视、电话、数据通讯 和计算机网络等。而IFSA(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在 “Statement of Practice”中也已将SWIFT信息纳入到电讯 方式当中。
(八)信用证拒源自文库通知发出方式
香港Hing Yip Hing Fat Co. Ltd. v. Daiwa Bank, HCCL22/1989 一案。在该案中,开证行Daiwa Bank在审 查单据存在不符点后,拒绝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然而, 其通知方式用的是普通邮件(mail)。尽管交单行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NCB)于第二天便收到拒付通 知。且有证据表明香港地区银行拒付通知一般都不用电传 或传真,而是邮件或快递等方式。 问:开证行拒付通知采用普通邮件形式妥当吗?
(六)信用证拒付通知时间
问: • 证行能否在第五个银行工作日正常下班时间结束后发出拒 付通知?例如,银行正常下班时间为17:00,但开证行却 于19:00才发出拒付通知。此时,受益人能否主张开证行 未能于5个银行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而丧失声称单据 不符权利?
(六)信用证拒付通知时间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93年9月29日下午17时55分通知 上诉人文件不符拒绝付款,已逾台湾银行9时至下午3时30 分之营业时间,应属第8个营业日始通知上诉人。 台湾高等法院再审中还是认定,“惟‘统一惯例第14条d 项i款所指banking day为银行之营业日。第45条有关银行 受理单据之提示所指banking hour为银行之营业时间。 The close of the banking day系指银行营业日终了。The close of banking hour系指银行营业时间终了。统一惯例 第14d项i款所称the close of the seventh banking day 为银行第七个营业日终了,系指不超过当日24小时。位于 台湾之银行其营业日终了为当日24时,非指当日15时30 分。’
(三)拒付点必须清楚明晰
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国商银咨复字200603号中也 指出:“根据UCP500第14条(d),开证行的拒付通知 ‘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不符 点的说明应该明确。本案中A银行的拒付通知仅表明‘单 据之间不一致’,这种笼统的表述无法确定何种单据之间 不一致,如何不一致。因此,该拒付通知不能构成有效的 拒付通知,其所提不符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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