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5f245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3.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陕建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20〕10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8日,陕西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新家园项目建设工地对基坑底部电梯井基础挡土墙的墙体抹灰施工时,墙体发生倒塌,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经初步核查,该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未落实,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监管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刘国中省长、梁桂常务副省长、徐大彤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处善后,查明事故原因,依法问责追责,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把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落地落在每个建设项目上,全面排查隐患,找出漏洞短板,坚决堵住、补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咸阳市秦都区“4·8”较大建设工程坍塌事故的通报》(陕安委办〔2020〕26号)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非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安委的工作要求,迅速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对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把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漏洞短板查出来,逐条逐项堵漏洞、补短板,重点查处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建筑工程,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的问题,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30048a39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ce.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陕建管发〔2022〕100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25f197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3b.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e7b7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ac.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陕建管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管发〔2021〕4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管发〔2021〕9号)要求,陕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简称“省实名制管理系统”)自2021年4月10日上线试运行至今,运行稳定,对接项目2249个。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全面启用省实名制管理系统。
现将系统使用及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登录省实名制管理系统是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为基础的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地址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系统平台-陕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或通过网址http://61.185.238.218:8095登录系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人员可通过已配置账号登录并访问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
二、平台功能省实名制管理系统目前集成综合展示、考勤管理、统计分析、数据库查询、系统管理等主要功能模块,可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实名制信息监管。
(一)综合展示:通过图、表形式,直观展现全省各地实名制项目数,项目参建单位、建筑工人,以及建筑工人考勤、教育培训等信息。
(二)考勤管理:包含人员考勤、项目考勤两部分,人员考勤支持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项目、所属单位等字段进行人员考勤信息查询;项目考勤支持以项目名称、编号、所在地等字段进行项目有关考勤信息查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e64057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6f.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陕建发〔2020〕1107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建部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并进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聘用人员。
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考评、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聘用入库后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随机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活动;2.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4.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权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书面说明其理由;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e66050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48.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质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工作,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安管人员”申请考核、日常管理、变更受聘企业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考核条件“安管人员”应该通过其受聘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加强日常管理(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类别、数量的“安管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fee918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c.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陕建质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多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
3月27日,榆林泰发祥·中粮首府吊篮违规作业高处坠落事故;6月13日西咸新区启航佳境二期EPC项目高处坠落事故;7月13日杨凌西农博览园屋维护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高处坠落占事故总起数比例达48.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扎实做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主要内容(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职及持证上岗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高处作业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施工安全管理方面1.技术措施指定情况。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是否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实施。
2.应急方案制定情况。
是否制定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高处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掌握方案内容,是否定期开展相应应急演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9aef6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c.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建发[2013]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13]32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附件1)的精神和要求,现就重新确定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确定条件1、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及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按照13号部令及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聘用。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审查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4、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审查质量保证体系。
5、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https://img.taocdn.com/s3/m/fcb605f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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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33b9f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8.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陕建发〔2022〕271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各地相关部门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五、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均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执行,由省厅受理审批。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共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委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87号)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9491d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b2.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陕建质发〔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2020年建立的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政策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省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专家论证、评优评奖、督查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工作专业化水平,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就推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工作的人员。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企业,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公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陕建发〔2020〕135号)中公布的专家需重新申请。
二、行业专业分类(一)工程质量类专业分为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工程、隧道工程等。
(二)施工安全类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三)工程检测类专业分为见证取样类(含土建原材料、安装原材料、市政原材料进场检测等专业)、专项检测类(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安装功能性、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市政道路、市政桥梁、轨道交通等专业)、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类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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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107号铜川、延安、安康、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称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1年度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专业省住建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未设立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市(区)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荐人员参加评审时,须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推荐上报人数和空缺岗位数应按照11之内。
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严禁超岗位申报。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评审专业分为:建设、土木、测绘、石油与天然气(燃气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景观设计)、机械、材料、电气、信息通信、环境、安全、地质、矿业、冶金、能源动力、化工等。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能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申报人员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3)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4)中专毕业,确因业绩突出,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所在单位破格推荐申报评审工程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https://img.taocdn.com/s3/m/6cdfb44c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9.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建消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陕建消发〔2021〕3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个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两大类别。
对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现将其办理的有关事宜声明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前,应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的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或主体责任。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有关规定,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比例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专家评审、专家论证的建设工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为30%,住宅为20%,办公、其他类为5%。
三、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过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线上抽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抽中的概率,完全由线上平台确定,不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省厅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已签订约定,做了严格要求。
建设单位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权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直接联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8ff992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e1.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陕建发〔2014〕310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31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二、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自2014年8月25日起,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三、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要求自2014年8月25日起,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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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陕建质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21〕51号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总结施工经验,提升施工技术水平,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水平,现将2021年度省级工法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申报条件的工程建设工法,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要求,工法不得联合申报。
2.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外省进陕企业申报的工法必须在陕西省内经过2项及以上的工程实践应用。
3.申报的工法编写内容及文本要求参照《关于开展陕西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材料报送工法申报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受理。
工法申报单位填报《陕西省省级工法申报表》(附件1,单独一份),按照《2021年度省级工法申报资料目录》(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省级工法申报资料一份,配U盘(内含工法文本电子版、本工法在实际项目中应用实拍带解说词工法视频、实体质量照片),于2021年9月22日前将工法申报表和工法资料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卫兵、王鑫电话:************传真:************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A座1509室附件:1.陕西省省级工法申报表2.申报资料目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80e780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40.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26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11月6日全省冬季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11月10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防范的批示精神,全面压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层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省厅决定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建立以设区市、县(区)、县(区)分片区、基础网格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网格,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完善监管网格体系。
构建责任明晰、科学规范、有效运行的四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体系:一级网格为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直管县(市),网格长为市(区)住建局主要领导,明确市(区)住建局各副职领导分别对辖区内二级网格包抓管理,承担包抓责任。
二级网格为各县(区、开发区),网格长为县(区)住建局主要领导,明确县(区)住建局各副职领导分别对辖区内三级网格包抓管理,承担包抓责任。
三级网格为各县(区、开发区)根据行政区划和在建施工项目分布情况、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32fc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1d.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陕建发〔2020〕1129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包括建筑结构(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审查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满足施工需要、签章齐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书面承诺(附件),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
二、审查内容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消防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技术性审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cf9d15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c.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陕建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0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保险机构:自2020年9月1日全省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积极推进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各自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作用,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
但在督导检查和日常抽查过程发现在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现就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政策学习宣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和省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项目和基层业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项目和业务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掌握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保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变形、不走样。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的监督管理,推动工作顺利实施。
要把建筑施工项目参保情况做为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结合日常工作,采取检查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参保;要在企业办理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把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对未参保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要及时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信息,对信息填写不合格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核对修改,确保项目按时参保;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准确核定剩余工作量,为保险机构准确计算保费提供依据;要按照省厅《实施方案》规范有关保险机构行为,指导有关保险机构严格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4448c503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24.pn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
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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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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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