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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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及解决途径
摘要
上市公司是经济时代的推动产物,中国的市场经济正是如火如荼发展期。

近几年,国内上市公司陆续出现的问题已经暗示了必须找出一种属于中国国情与政体的特色治理模式, 文章从公司治理基本概念、理念、原则入手,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一股独大问题、董事会独立性问题、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问题、经营者激励机制扭曲问题、信息披露失范问题等,并运用案例分析研究,进而从六个方面提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对策,即: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体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以期对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所贡献。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
[论文类型]:应用型
Governancest ructure of ListCo mpanies in China : Problems an
d solutions
ABSTRACT
The listed company is to promote product of Chinese economy, the market economy is like a raging fire development period. In recent yea rs,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have problems have suggested that mus t find a belongs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 he governance mode of government, from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ce pt, concept, princip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governance structur 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the status quo, to discuss China's list ed companies governance structure problems, that is one big share is su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oard of supervisors t o supervise the function problem of vacancy problem, incentive mecha nism,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istortion problem of anomie, and uses t he case analysis, and then from six aspects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legal countermeasures, namely :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legal system ; to optimize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perfect the system of board of di rectors; perfect supervise restrict a mechanism;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ock option system; perfect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wi 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 n China to improve contribution.
[ Key words]: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problems, solutions
[type of Thesis ]: application type
目录
1 绪论1
1.1 研究的背景1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1
2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2
3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和原则2
3.1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念3
3.2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原则3
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5
4.1 “一股独大”问题5
4.2 董事会独立问题6
4.2.1 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6
4.2.2 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7
4.3 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的问题7
4.4 信息披露失范问题8
4.5 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问题8
5 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途径10
5.1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体系10
5.1.1 尽快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0
5.1.2 完善相关立法10
5.2 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10
5.2.1 降低国有股权集中度,促进股权多元化10
5.2.2 解决家族企业上市后“一股独大”的问题10
5.2.3建立起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制度10
5.3 完善董事会制度11
5.3.1 大力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11
5.3.2 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11
5.3.3 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强化董事责任11
5.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12
5.5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2
5.6 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化、长期化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12
6 结束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处于萌芽成长期,在经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以大国姿态屹立于世,而在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好坏直
接关系着市场经济。

在西方经济市场,上市公司的良好治理与结构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让国里上市公司管理层认识到治理结构与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对于中国来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
中国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与否,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正在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想不重蹈1997年东南亚国家和当前美国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的覆辙,就要求我们吸取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教训,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制度基础。

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公司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键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经济的根本要求。

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方兴未艾,随着国企改革纵深发展,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要求,规范、制衡、高效的治理机制,对促进国企健康、稳步发展极其重要。

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

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密切相关。

2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

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首次提到公司治理结构。

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西方特别是英国有较多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学术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

何谓公司治理结构?《现代经济词典》解释为: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种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

蒙克(Monks)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构成与制度的功能出发对公司治理结构所下的定义是:“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公司的方向和业绩表现的各类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前院长柯林·梅耶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则指出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之间成为制衡关系。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惩罚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此外,国内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基于契约理论,协调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指挥、控制、激励和监督等方面活动内容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

时至今日,学术界已基本形成了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

狭义的看,公司治理是关于现代公司内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机制,即通过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等之间的权力、义务、责任与利益分配关系。

主要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

从广义来讲,公司治理既包括自身的权力制衡体系,还包括公司本身的各种行为,以及由此涉及的公司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行为后果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如: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还包括债权人、社会公众及证券市场等方面的监督和影响等。

3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和原则
3.1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念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是实行公司治理的出发点。

随着合伙制企业的出现,部分出资者不行使企业经营权成为可能。

因此,在企业经营中采取委托的方式就必不可免。

尤其是股份公司,出资者大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真正左右公司事务的是那些职业经理人。

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出资者无法知晓公司的所有内部信息,从而很难对经营者的行为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监控和干预。

所有者和经营
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代理人(经营者)易产生损害委托人(所有者)的行为。

因此,两权分离足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同时两权分离制度下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也成为公司治理的内部隐患。

公司治理的目标就足在提高企业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层次分明,各负其责,依法合舰,有效运转”的内部组织治理结构,从而确保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3.2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原则
各国社会普遍认为,比较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都应具备些共同要素和符合一定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信息披露透明原则、有效协调制衡原则。

(1)股东权利平等原则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其首要落脚点和原则就是要确保董事会和经理层能够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如果公司董事会不能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选择性信息披露将会比较普遍。

在媒体的采访报道中,在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中,在上市公司对外的商务交往中,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对外交流中等,都有可能形成选择性信息披露。

其次,如果董事会和经理层不能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会通过操控董事会和经理层,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各种非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信息披露透明原则
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

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不能做到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
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其结果只能是使投资者利益屡屡受损,最终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

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资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显得毫无意义。

如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国际件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就是有力证明。

(3)有效协调制衡原则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而且公司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4.1 “一股独大”问题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

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
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

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股独大”。

国有股独大,问题很多。

首先,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无法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其次,在此股权结构下,董事会往往被国家股的代表所控制,而国有股控制权不明确使得固有股权容易形成虚置,导致国有资本缺乏增值动力;这些处于“独大”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很多人并不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司利益,势必造成一些上市公司经营的低效率。

再次,固有股独大,还使得股东价值“弱化”。

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民营背景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也同样如此。

如不解决,必然会导致其治理结构的不彻底,其直接结果是特定家族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

假如监管不严,这些上市公司必然会以家族利益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管理的最终价值取向,由此而产生与国企上市公司类似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股独大”带来的后果表现在:
(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大量的违规对外担保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连带偿债风险。

据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深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315.亿元,占深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96%,涉及到118家上市公司,占深市公司总数的24.3%。

其中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余额近142.50亿元,涉及到118家上市公司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余额约为173.31 1亿元,涉及上市公司89家。

二是违规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占款行为多种多样,其中最直接的是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此外还包括操纵上市公司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据统计,截至2006年5月31日两市尚有189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合计占用余额为336.41亿元,个别公司甚至产生了新的占用;一些上市公司至今仍清欠无计划,措施不落实,相互敷衍推诿,严重阻碍了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

(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是任意干涉股东大会的召开。

陕话金叶案为我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第一个因控股股东干涉和阻饶未能如期召开股东人会的案例。

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陕西金叶控股股东一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该次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陕西金叶董事会作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延期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8.2.3 条的规定。

为此,深交所对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是直接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

ST秦丰案为典型案例。

2007年,陕西省国资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
和ST秦丰下发《关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秦丰农业股份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通知》规定,ST秦丰“从2007年5月8目起,一切重大决策应及时请示报告,经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ST秦丰于2007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

到会的董事审议了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国资委文件的议案,其中0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否决了该议案。

与会节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剧定,省国资委下发的通知中要求我公司“从2007年5月8日起,一切重大决策应及时请示报告,经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对ST秦丰没有法律约束力,亦无法执行。

会议决定由ST秦丰将董事会决议函告陕两省国资委。

4.2 董事会独立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

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相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聘选、考核和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4.2.1 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
公司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本质上要处理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和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间的利益目标不同,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产生“败德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
条件下,由于缺乏有效率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代理人(经营者)违背、侵犯委托人(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

主要表现在:(1)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结果造成董事会不能真正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

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

(2)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内部董事的比例过大。

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尽管近些年来逐步递减,但目前仍然高达57.4%。

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执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司一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频繁的违规行为也反映出了公司董事会地位的不独立和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

“内部人控制”产生了一系列弊端,如: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转移国家资产、不分红、忽视小股东、恶意经营和职务犯罪等。

4.2.2 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而执行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在提名和任免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一股独大”的客观存在,绝大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聘用”,而要向中小投资者服务从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经理层,出现了独立董事的角色冲突,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难以保障相对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奉任人唯亲、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致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荡然无存。

其二,在任期方面,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被同化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过长,而使其逐渐失去独立性。

其三,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关联性方而,个别上市公司的独市董事本身就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此外,有的独立董事更是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的关联交易。

4.3 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与立法设计所期望的作用相去甚远。

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其一,虽然我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在法律上属于平行的地位,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且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因而仅具有部分监督权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

其二,我国的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
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导致了监事会职权过于弱化,很少真正发挥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

其三,《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

监事会在纠正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如果遭到董事、经理拒绝,如何操作下去也是难题。

其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使得监事不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能,股东期望监事为其利益着想也只是一种奢望。

4.4 信息披露失范问题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形势下,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出现了选择性披露、滞后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的新动向,影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杭萧钢构案是兼有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和滞后性披露三种违规情形的典型案例。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30日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杭萧钢构和5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共计1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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