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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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给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能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其核心在于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在美国兴起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发达国家,尤其在北美和欧洲,已催生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而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国内还处于摸索阶段。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的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提供节能服务时主要有以下4种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在项目合同期结束后,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将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2)能源费用托管模式。此种模式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能耗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工作;在项目合同结束后,也要将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3)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国外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非常有效的节能模式,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不同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ESPC)法案,美国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实施以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经济增速很快。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很多节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也提高了公众对节能服务的认识。美国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外,还制定了各行业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并在技术层面上对节能服务行业节能量的验证和测试制定了标准,以便于规范节能服务市场。

(2)加拿大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十分重视,建立了一

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加拿大的6家大银行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银行对客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TheFederalBuildingsInitiative,FBI),其中详细制定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

和执行程序,提供了培训、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审查节能服务公司资格、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等,同时联邦政府采用保证节能收益、分享节能收益以及两者相结合的3种合同方式,在通过节能计划后,由各级政府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约,以能源管理合同降低政府的能耗情况。

(3)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纪90年代初期,捷克开始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在捷克节能中心(SEVEN)的帮助下,美国资助的能效服务(EPS)首先进入捷克市场,接着捷克的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启动,其他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也迅速进入。近20年来,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运作得比较好,期间,捷克制定了相应法律来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并且提出一系列公众鼓励计划,例如:能源部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投资提供补贴,能源价格也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补贴;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年利率为10%—20%.这与其他转型国家相比是较低的。

(4)法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节能,法国环境能

源控制署是该国控制环境污染的国家事业机构,该机构目前用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企业环境污染收费(或称环境治理收费),其资金的使用中有71%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业企业实

施的节能项目。

(5)日本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日本政府采用强制性手段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节能法》以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对所有大型高能耗工业企业和商业楼宇的能效指标提出强制性执行的规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费报告,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了市场。同时,政府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事业吸引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并通过新能源和工作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8年开始组建了北京、山东和辽宁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3家节能服务公司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仅一期工程就实施了节能项目475个,形成节能能力149万tce/年,碳减排145万t/年;投资总额13.3亿元人民币,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8亿元人民币,客户获得的净收益是节能服务公司收益的8~10倍。2003年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注册成立,目前EMCA 的会员公司已经有300多家。EMCA从2004年6月—2009年12月31日开展的二期工程项目,是在项目一期工程已有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中国新兴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并组建项目贷款担保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CJEF)提供的2200万美元赠款作为担保资金,为尚缺乏金融资信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提高节能项目的融资能力和资信。从2004年6月一2007年10月,有150多个节能项目得到担保支持,累计担保金额近5亿元人民币。2期项目共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项目寿命期内可节能5814万tce,提高了能效;降低碳排放3751万t,减少了温室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模式引进中国十几年来,除政府倡导外,在各阶段和各宣传渠道都明确地推

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很好地推动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其中,北京市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在

2000年之后迅速发展,企业类型以私营为主,并且已具备了较强的实力,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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