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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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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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25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义乌英才”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来义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义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义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32号)、《“义乌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义人才领〔2013〕6号)精神,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以下简称“高创园”)。为确保高创园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创园是集中吸纳和承载“义乌英才”计划人选的创业平台,其主要任务是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和服务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人才项目产业化,目标通过若干年努力,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集聚、产业技术领先、创新辐射作用突出的区域性科技人才高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高创园领导机构,负责园区政策制定、规划建设和项目审定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成立高创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经贸科技局,由开发区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高创园具体建设管理,包括园区制度建设、对外宣传、人才招引、入驻项目遴选和管理等。

第五条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是高创园服务机构,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入驻培育期间的政策宣传、手续代办、项目申报、举办各类产品技术对接活动等服务,协

助办公室抓好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入驻协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六条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是高创园建设主体和业主,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及相关物业服务,协助办公室做好企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入驻高创园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必须已列入义乌“英才计划”或金华“双龙计划”。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入驻高创园,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在深入洽谈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办公室对有意向入驻高创园的人才创业团队及项目进行严格筛选把关,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择优推荐申报义乌“英才计划”;

(二)确定项目。意向项目入选义乌“英才计划”后,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入驻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对未通过开发区推荐申报,已列入义乌“英才计划”且尚未落实创业场所的人才项目,办公室应主动对接洽谈,开展项目遴选。经考察把关,确属创业条件成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由办公室提出项目入驻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三)项目入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的人才创业项目,应在一个月内与开发区签订《义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入驻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安排落实相应厂房及公寓,并与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物业管理合同等文本。企业服务中心应督促创业人才按协议要求尽快开展项目后续建设。原则上,创业人才须在签订协议3个月内入驻园区,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半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四章扶持政策及兑现程序

第九条入驻高创园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义乌“英才计划”所提供的创业启动资金、租金补贴、地方贡献奖励、技改贴息等各类资助;

(二)根据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面积,按照每500平方米配套1个公寓套间或3个公寓单间的标准,培育期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个公寓套间和6个公寓单间。

(三)企业生产(办公)用房超出义乌“英才计划”补贴面积或年限范围的,租金按150元/(m2.年)收取;企业租赁高创园公寓超出免费套数或年限范围的,租金按8元/(m2.月)收取。

第十条高创园扶持政策兑现程序如下:

(一)义乌“英才计划”提供的创业启动资金、地方贡献奖励、技改贴息等各类补助,按照《义乌“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执行;

(二)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及公寓租金补贴,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开发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因公寓数量不足未能按标准配套,企业自行在园区外租赁住房的,开发区财政不予补贴。

(三)企业因经营需要,要求超标准数配套人才公寓的,需向办公室提出人才公寓用房申请。办公室根据企业实际在册员工数,结合公寓使用情况,确定公寓分配方案后,由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园区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高创园培育时间按照市“英才计划”公布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积极配合办公室统计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准确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数据,自觉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变更创业项目,创业领衔人才股权不得变更转

让。确因市场因素或自身原因要求变更的,需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予以清退并退回政府各类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对高创园环境造成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未按协议要求实施相应创业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创业项目,擅自变更创业领衔人才股权的;

(五)变相存在转租等牟利行为的;

(六)企业人员、设备、资金等投入未能如协议计划开展,或创业项目失败,已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需要清退的严重情况。

第六章园区企业服务

第十五条建立园区服务制度,编制《高创园创业服务指南》,落实专门服务

人员,为园区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一)定期梳理各级政府部门政策及工作动态,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导向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项目报批立项、产品成果评审鉴定、各类人才引进等工作;

(二)收集梳理政府部门公共项目、外部企业需求信息,为企业提供技术、市场、产品方面信息,通过组织技术对接会、成果展示会、牵线搭桥等方式途径,协助企业拓展市场。

(三)积极引进知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人才猎头公司及其他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股权投资、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化增值服务、咨询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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