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船舶保险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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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开办远洋船舶保险。
2. 1961年4月27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成立
中国人保的远洋船舶险业务随之发展。
3. 1972年,中保公司制定了自己的远洋船
舶条款,并陆续开办其他种类的船舶险和保赔
保险业务。
4. 1979年后,中保公司恢复国内船舶保险
业务并制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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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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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一切险责任范围
船舶一切险指在全损险的基础上,有条 件地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包括两方面:
一是扩大赔偿责任,即全损和部分损失 均赔偿;二是扩大承保风险范围,如碰撞或 触碰责任风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费用 损失风险等。
2. 营运船舶须有营业执照。 3.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船舶、石 油钻探船、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均不属于
本保险范围。
4. 不具有适航条件或船龄在30年以上的 船舶一般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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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险的保险标的具体有: (一)船体,即船舶骨架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 (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水盐等给养 品 ,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于本保险的标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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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船舶险的责任范围
(一)船舶全损险责任范围
全损险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所列明的灾害事故致使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
全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
险责任共19项,具体包括:
1. 自然灾害9项。
2. 一般意外事故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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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上事故7项。
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采 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所支付的费用。
4. 救助费用(或报酬) 指保险船舶在发生海难时,由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救助所发生的费 用或报酬。
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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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海难救助须具备的要件
(1)具有实际的救助对象。 (2)救助对象须处于实际的危险之中。 (3)救助是由遇难船舶意外的外来力量进 行的。
学习目的与要求
船舶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是现代保险的 鼻祖,始终被保险界所重视。 本章通过对船舶 保险产生发展的介绍,不同标准下船舶保险不 同分类的认识,以及国内船舶保险相关内容的 阐述,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船舶保险的理 论和实务,重点掌握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风险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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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险的保单不能随船舶的转移而自 动转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还具有定值保险及国际 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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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保险的分类
(一) 按标的 分类
运输 船舶 保险
渔船 保险
工程 船舶 保险
集装箱 保险
排筏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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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责任
•
范围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海外船舶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 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3.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4. 英国在海上保险发展中的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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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船舶保险事业的发展
1. 1951年6月,中波轮船公司成立,中国人
分类
(三) 按期限 分类
全损险 一切险
战争 罢工 保险
油污及 其他 保赔 责任险
定期 船舶 保险
航次 船舶 保险
混合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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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船舶
状态 分类
营运 船舶 保险
停泊 船舶 保险
船舶 建造 保险
修船 责任 保险
拆船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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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船舶保险
一、国内船舶险适用范围和保险标的
根据保监会审定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规 定凡属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 或租用的在国内内河或沿海从事客货运输的 机动或非机动船舶都可投保。
投保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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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船舶须有港监部门签发的适航证 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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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共同海损
指在内河、沿海运输中,船舶及其所载 货物遭遇灾害事故发生共同危险时,为维护 船方、货方、运输方的共同安全,或为保证 继续完成航程,船长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 抛货,减轻船舶负荷等措施所产生的特殊牺 牲和特殊费用,这些牺牲和费用由船货各方 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的过程, 被称为“共同 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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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与难点
1.国内船舶险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2.国内船舶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3.关于“碰撞”、“触碰”及“碰撞责任”的界定. 4.关于“共同海损”、“施救费用”和“救助费 用”的概念、相关规定及构成条件。 5.国内船舶保险的理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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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是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为 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 难等造成船舶损失、费用支出及第三者责任 提供保障的财产保险。其特征:
(一)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整个过程的风 险
(二)承保保险责任范围广 (三)风险控制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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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标的具有特性,表现在:浮性、 稳性、适航性、抗沉性、拟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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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碰撞责任
指由于保险的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 船舶在行驶中与他船、他物发生直接碰撞责 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被 碰撞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 筑物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在上述被碰撞事 故形成时产生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予以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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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船、货及运费处于共同危险中,采取 的措施为各方的共同利益。
(2)危险必须真实存在,不可预测或不可 避免。
(3)损失是有意识作出的特殊牺牲或引起 的额外费用。
(4)措施合理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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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