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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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 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 1OO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
经济法(1)
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 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1996年8 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 余万元,其余约13O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就是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万余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 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O万多元 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 达人民币20万多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 20多万元。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经济法(1)
企业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
受理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和解、整顿
清算组
终结
人民法院 债权人、债务人
办理注销登记
经济法(1)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破产的审判活动
产 条件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宣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告 2、依法提前终结重整的
3、重整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
债务的
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宣告
经济法(1)
概念 是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 破 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
产 基本职责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3、应当由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产 4、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经济法(1)
概念 通过破产清算才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
偿的债权
内容 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产 2、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数额
债 并且未获清偿的部分
权 4、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1、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
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和解重 整制度
2、重整的提前终结:债务人出现3种 情况之一,经法院裁定,终结重整, 宣告破产。
经济法(1)
重整程序的终止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济法(1)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
和 务人就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
解 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
的 概 念
所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以求恢复 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协议
经济法(1)
1、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 议草案。
条件 2、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破产前
2、例外: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 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
债议权草人案)会议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经济法(1)
• 例.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 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有破产企业 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 处理和分配方案。下列( )情形不能通过。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经济法(1)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经济法(1)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经济法(1)
2020/12/12
经济法(1)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经济法(1)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注意证据要求 债务人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注意证据要求
经济法(1)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5日内 破产程序开始
效力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 程序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法院25日内通知 债权人30日(3个 债务人15日内提 债权人发出公告 月)内申报债权 交有关文件
不足支付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经济法(1)
三、破产清算和清算程序终结
概念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估价、
变卖及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破
管理人提出 债权人会议
法院裁定
产 分配方案
通过
后执行
分配顺序
清
所欠职工工资和
所欠
破产
算 劳动保险费用
税款
债权
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
经济法(1)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
• 1、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 • 2、引入管理人制度 •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
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 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 人。”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经济法(1)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经济法(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权
否认权 行有使关财产,归入破产财产;
利
经济法(1)
•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 取回。
经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 别除权 •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前成立的有财产担
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 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 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 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 讲,并不是 破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 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
经济法(1)
案例分析
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 资金为人民币4O万元。1993年1O月,该企业与某省 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 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 华为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 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 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O月向法院申请 破产。 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
5、债务保证人已经代位支付的保证金额
6、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发生的赔 偿金额
经济法(1)
与
破 产 清 算 有 关 的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是中财取在必限不是的优是利是偿不是债以债告由可期必产为有被生被权通破须于受针;针;受权之债以限须否在否人过对,产回债特先债务抵宣的予产通取破对对破债前权与不在认破认的管于有,该权定受权的偿告有以宣过回产特特产务;人债同破的产的利理清不该项人财偿人,的之损否告清原程定定程都向权;产不宣不益人算属财财可产的对在权前其认后算物序财财序成清的清法告法;请组于产产以,权破破利一的形 组 ; 限 产 产 的 立 算 标 算 行 之 行 求接 破 的 的 就 单 利 产 产 段 益 权成 ; 制 行 的 限 在 组 的 分 为 日 为 法管 产 权 权 破 独 。 企 清 时 的 利; 使 优 制 破 提 、 配 必 前 有 院的 企 利 利 产 地 业 算 间 行的 先 产 出 偿 之 须 一 损 追财 业 人 。 企 进 负 前 在 内 为权 受 宣 ; 还 前 发 段 债 回产 的 有 业 行 有 予 破 所 ,期间内;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经济法(1)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 概念 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 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经济法(1)
破产法的宗旨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需要
和 解 协议 提出和解 债权人会 法院认可 制 达成 协议草案 议通过 发布公告 度
1、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进入法定
效力 整顿期间
2、原来的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经济法(1)
二、重整
概念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 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 行重整,即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调整 改进,恢复清偿能力的活动。
经济法(1)
• 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 理人主张抵销。
经济法(1)
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
程序有关的费用
破 构成 产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
用 他费用 拨付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财产
职权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案
——经法院公告后生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 的表决
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3、债务人的保证人
经济法(1)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用方法)
经济法(1)
终结的原因
破
重整成功的
产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程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的
序 终
终结的后果
结 管理人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经济法(1)
案例分析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查明,该 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 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 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 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 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 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 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 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 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 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企 估价、处理和分配
业
的
职权 1、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接受破
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
清 财产支付;3、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算 解除或继续履行;4、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
组 案;5、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经济法(1)
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概念 企业宣告破产后,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 构成 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财 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
列席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经济法(1)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 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 行职务。
经济法(1)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概念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债务人
破
一、破产界限
破产条件
(一)破产界限的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
根本性理由
中间理由
直观标准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 务的
经济法(1)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经济法(1)
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 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1996年8 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 余万元,其余约13O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就是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万余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 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O万多元 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 达人民币20万多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 20多万元。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经济法(1)
企业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
受理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和解、整顿
清算组
终结
人民法院 债权人、债务人
办理注销登记
经济法(1)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破产的审判活动
产 条件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宣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告 2、依法提前终结重整的
3、重整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
债务的
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宣告
经济法(1)
概念 是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 破 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
产 基本职责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3、应当由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产 4、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经济法(1)
概念 通过破产清算才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
偿的债权
内容 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产 2、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数额
债 并且未获清偿的部分
权 4、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1、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
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和解重 整制度
2、重整的提前终结:债务人出现3种 情况之一,经法院裁定,终结重整, 宣告破产。
经济法(1)
重整程序的终止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济法(1)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
和 务人就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
解 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
的 概 念
所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以求恢复 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协议
经济法(1)
1、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 议草案。
条件 2、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破产前
2、例外: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 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
债议权草人案)会议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经济法(1)
• 例.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 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有破产企业 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 处理和分配方案。下列( )情形不能通过。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经济法(1)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经济法(1)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经济法(1)
2020/12/12
经济法(1)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经济法(1)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注意证据要求 债务人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注意证据要求
经济法(1)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5日内 破产程序开始
效力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 程序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法院25日内通知 债权人30日(3个 债务人15日内提 债权人发出公告 月)内申报债权 交有关文件
不足支付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经济法(1)
三、破产清算和清算程序终结
概念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估价、
变卖及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破
管理人提出 债权人会议
法院裁定
产 分配方案
通过
后执行
分配顺序
清
所欠职工工资和
所欠
破产
算 劳动保险费用
税款
债权
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
经济法(1)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
• 1、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 • 2、引入管理人制度 •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
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 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 人。”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经济法(1)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经济法(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权
否认权 行有使关财产,归入破产财产;
利
经济法(1)
•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 取回。
经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 别除权 •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前成立的有财产担
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 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 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 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 讲,并不是 破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 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
经济法(1)
案例分析
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 资金为人民币4O万元。1993年1O月,该企业与某省 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 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 华为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 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 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O月向法院申请 破产。 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
5、债务保证人已经代位支付的保证金额
6、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发生的赔 偿金额
经济法(1)
与
破 产 清 算 有 关 的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是中财取在必限不是的优是利是偿不是债以债告由可期必产为有被生被权通破须于受针;针;受权之债以限须否在否人过对,产回债特先债务抵宣的予产通取破对对破债前权与不在认破认的管于有,该权定受权的偿告有以宣过回产特特产务;人债同破的产的利理清不该项人财偿人,的之损否告清原程定定程都向权;产不宣不益人算属财财可产的对在权前其认后算物序财财序成清的清法告法;请组于产产以,权破破利一的形 组 ; 限 产 产 的 立 算 标 算 行 之 行 求接 破 的 的 就 单 利 产 产 段 益 权成 ; 制 行 的 限 在 组 的 分 为 日 为 法管 产 权 权 破 独 。 企 清 时 的 利; 使 优 制 破 提 、 配 必 前 有 院的 企 利 利 产 地 业 算 间 行的 先 产 出 偿 之 须 一 损 追财 业 人 。 企 进 负 前 在 内 为权 受 宣 ; 还 前 发 段 债 回产 的 有 业 行 有 予 破 所 ,期间内;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经济法(1)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 概念 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 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经济法(1)
破产法的宗旨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需要
和 解 协议 提出和解 债权人会 法院认可 制 达成 协议草案 议通过 发布公告 度
1、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进入法定
效力 整顿期间
2、原来的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经济法(1)
二、重整
概念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 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 行重整,即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调整 改进,恢复清偿能力的活动。
经济法(1)
• 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 理人主张抵销。
经济法(1)
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
程序有关的费用
破 构成 产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
用 他费用 拨付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财产
职权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案
——经法院公告后生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 的表决
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3、债务人的保证人
经济法(1)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用方法)
经济法(1)
终结的原因
破
重整成功的
产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程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的
序 终
终结的后果
结 管理人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经济法(1)
案例分析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查明,该 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 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 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 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 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 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 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 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 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 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企 估价、处理和分配
业
的
职权 1、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接受破
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
清 财产支付;3、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算 解除或继续履行;4、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
组 案;5、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经济法(1)
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概念 企业宣告破产后,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 构成 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财 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
列席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经济法(1)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 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 行职务。
经济法(1)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概念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债务人
破
一、破产界限
破产条件
(一)破产界限的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
根本性理由
中间理由
直观标准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 务的
经济法(1)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