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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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从1896年建成以来,该厂释 放的大量硫化物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 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 1903年释放量高达每月10 000吨。到1930年,该厂每 天向大气中排放300—350吨硫,二氧化硫的数量则是 这个数字的2倍,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 • 在初期,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 要求,但这一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 内得到圆满解决。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 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 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 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 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于1935年4月
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 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停止污染损害、排 除污染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 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主要涉及核设 施、海洋石油污染、废物和运输活动等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
• 不可抗力 • 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行为损害 • 损害归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组织
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
• • • • 《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 约》 • 《保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 • 《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防治放射性和核污染的国际公 约
• • • • • 《禁止核武器试验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
•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 1982年《内罗毕宣言》 •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
• • •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国际环境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无专门立法机构,通过条 约、协定等约束 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 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等 没有个人的国际强制力, 依靠各国自觉履行 所有参加国家
实施途 径 适用范 围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链接
• 国内环境法是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保证
19. WTO与环境保护
境法基础
第四篇 国际环
WTO环境保护规则 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重点问题:
WTO环境保护规则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WTO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中与环境有关的协议
1. 2. 3. 4. 5. 6. 7. 8.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技术型贸易壁垒协议TBT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农业协议
• •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 人类居住中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 组织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环境委员 会 全球环境基金
•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 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 世界自然基金会
• 国际环境管理手段
– 直接管理手段: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关 于报告和情报交流的规定、综合污染控制 – 间接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如1987年《蒙特利 尔议定书》
•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 外交解决:谈判和协商、调停和调解 – 法律解决:
• 仲裁:当事国提交给它们所选择的仲裁员 • 司法解决:通过国际法庭,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国 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机构
• 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 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应支 付7.8万美元作为美国所要求的自1932年1月1日 至1937年10月1日之间特雷尔冶炼厂对美国土地 造成的损害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 裁定还宣布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特雷尔冶炼厂直 至1940年10月1日避免造成损害,命令为此实施 临时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建立一个有效的 永久制度和在过渡期间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害行 为。 • 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一项有名的 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 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 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 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 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 • 正是因为这一主张而使本案成为国家不损害国外 环境责任的第一个重要司法判例。
• 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食 品及日用消费品格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禁 止生产和进口使用偶氮染料(这种染料可能被还原 成20种对人体或动植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纺 织品及其他日用消费品。接着, 日本、法国、捷 克、奥地利、荷兰等国也要求进口的纺织品和服 装不使用偶氮染料,使我国市场大大缩小。 • 2002年9月1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 布了这一指令。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和皮 革制品生产使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且 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 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
• 目的
– 减轻致害者因巨额赔偿所造成的财政负担 –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
• 表现形式
– 重新制定一个基金公约,作为责任公约的补充 – 如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作为 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 – 以专款规定在责任议定书中 – 如《巴塞尔公约议定书大纲》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
16.国际环境法概述 17.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18.国际环境责任和环境法的实施 19.WTO与环境保护
16.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篇 国际环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
系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 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境法基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和体系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础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重点问题: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 • • • • • 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 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 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关于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 关于防治放射性和核污染的国际公约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品污染的国 际公约和条约 • 关于保护南极的国际公约
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 • • • • • 绿色附加税 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补贴
美国对石油和进口物质征税案——绿色 附加税
• 美国超级基金修正案及重新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tation Acto 1986)于1986年10月17日经签署成为法律。 • 加拿大、墨西哥及欧共体向GATT提起争端解决 程序,对美国根据该法所实行的征税措施提出异 议。 • 上述法律改变了现行的汽油税率,对进口的汽油 征收了比国内汽油更高的税,对某些化学品重新 征税。征收这些税的目的在于抵消美国根据环保 计划及公共健康计划清除危险废弃物及其场所带 来的花销。 • 专家组经过详细的审查裁定,国产石油和进口石 油是GATT第3条意义上的同类产品,进口石油的 税率高于国产石油,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 国际社会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 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 国际条约(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双边条
约)
2. 国际习惯法
3. 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
•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分类
– 国家、法人、自然人环境损害责任 – 国际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 主体:国家 • 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
– 国际罪行——《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 条第3款d项 – 国际不法行为——除国际罪行之外的任何国际不 当行为
• 国家直接赔偿责任和国家为个人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品污 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 《巴塞尔公约》 •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 则》
关于保护南极的国际公约
• • • • 《南极条约》 《保护南极海豹公约》 《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和南极条约议定书》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 政府间组织
• • • • • • •
18.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四篇 国际环
国际环境责任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境法基础
重点问题:
国际环境责任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 主体:国家、跨国公司、私人经营者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 – 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存在环境损害, 行为者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也由行为 者承担,适用于特殊环境领域,如外空开发、核 能利用等
•
–
•
国内实施
制定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如为了实施1989年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制定了《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 定》
–
• •
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通过三种途径: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 行政执法:审批、许可、检查、裁决等
•
–
国际执行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 国际组织的裁判程序,迫使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家 或缔约方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或从该缔约方取得赔偿 的活动。
• 实践中,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运用仲裁手段对一些 严重的国际争端的成功解决,突出地提高了仲裁 的价值和地位。 • 目前,仲裁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个很重 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国际环境法的 历史上不乏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案例, 比较著名的案例有: • 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 1910年的北大西洋海岸捕鱼仲裁案; • 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 1957年的拉努湖仲裁案。
• 《海洋法公约》 • 《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 约》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公约》 • 《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染事件公约》 • 《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 《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公约》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 – 《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 – 《国际捕鲸管理公约》
大纲
4. 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5. 一般法律规则
6.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1. 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如《人类环境宣
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 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
Fra Baidu bibliotek2. 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如关
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
制定的国内环境法
• 在法律规范适用次序上,本国参加的国际
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 • • • 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性意义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17.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3. 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如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等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比较
国内环境法
主体 立法方 式 表现形 式 法人、公民和国家机关 立法机构 环境保护法律(联邦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州法 律)、政府规章以及环境 标准 国家强制力 本国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 定义
–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 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 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 和标准、标志等形式,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贸 易保护措施。
• 特征
– 隐蔽性:以形式上的合法性、表面上的公正性掩盖了 实质上的不公正 – 双重性:处于被动状态的不发达国家应积极主动采取 措施 – 歧视性:对不同国家的类似产品、内外有别的双重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