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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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
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3]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5
【实施日期】2003.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7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户口
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3年3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为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的家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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