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8修正)-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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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_____(年)]第_____号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_____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_________公顷。
现将经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有条件的应附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1.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组)_________公顷、其中耕地_________公顷;2.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组)_________公顷、其中耕地_________公顷;3.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组)_________公顷、其中耕地_________公顷;4.……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惠府公〔2019〕2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
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府公〔2019〕2号根据惠州市和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9〕23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阳区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新屋、老屋、下屋经济合作社;永湖镇福地经济联合社;镇隆镇经济联合总社,楼下村大陆背、西一经济合作社,塘角村神前、围肚、新屋、塘角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计6.9127公顷,作为惠阳区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三和街道,属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新屋、老屋、下屋经济合作社;永湖镇福地经济联合社;镇隆镇经济联合总社,楼下村大陆背、西一经济合作社,塘角村神前、围肚、新屋、塘角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
6.9127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和街道、镇隆镇属三类,永湖镇属五类。
具体见下表:。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邯政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该批次涉及征收我市丛台区集体土地5.9662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59号,39号地块、46-52号地块和89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39号地块位于原邯郸县107国道东,贵龙岗村村南,征收黄粱梦镇贵龙岗村集体土地0.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1公顷(耕地0.1301公顷)、建设用地0.0366公顷。
(二)46号地块位于东填池村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8公顷(耕地0.0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2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8公顷(耕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三)47号地块位于西军师堡村东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9公顷(耕地0.1809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2公顷(耕地0.1002公顷)。
【2018-2019】征地征求意见书-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征地征求意见书篇一:征地意向书模板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为了更好地发展惠农工程,建设XXX,报经相关部门同意,现需征用xxxx部份土地(含自留地),征用的具体事项如下:一、四址:东:,南:,西:,北:,征用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或承包面积计算。
二、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土部门对本次征地情况进行依法测算。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青苗费总计xxxx元/亩。
征地款到组后被征地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征地方用地及项目建设。
三、征用费支付办法:上述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青苗费一次性支付。
四、土地被征用后,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在支付劳力安置费后,农户不得以土地被征用为理由要求用地方或村级安置工作,均自谋职业。
五、土地被征用后,所征用土地的承包权同时取消。
如本组农户代表对以上土地征求意见书无异议并同意征用以上土地的,请在下面签字:xxxxxxxxxxxxxxx年月日篇二:征地意向书土地征用征求意见书为了更好地发展惠农工程,建设xxx,报经相关部门同意,现需征用xxxx部份土地(含自留地),征用的具体事项如下:一、四址:东:,南:,西:,北:,征用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或承包面积计算。
二、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土部门对本次征地情况进行依法测算。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青苗费总计xxxx元/亩。
征地款到组后被征地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征地方用地及项目建设。
三、征用费支付办法:上述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青苗费一次性支付。
四、土地被征用后,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在支付劳力安置费后,农户不得以土地被征用为理由要求用地方或村级安置工作,均自谋职业。
五、土地被征用后,所征用土地的承包权同时取消。
如本组农户代表对以上土地征求意见书无异议并同意征用以上土地的,请在下面签字:xxxxxxxxxxxxxxx年月日篇二:征地意向协议征地意向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属于乙方所有的位于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意向:一、甲方与乙方达成征收土地意向,面积约亩,准确数据以上报征地时的勘测定界数据为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018年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8年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1X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X〕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1X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1X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
合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数按每人6倍计算。
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亩计算;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瓮府告〔2018〕8号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瓮安县 2018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拟征(占)我县银盏镇银盏社区、大寨坪社区、飞练社区、穿洞村、玉华社区,珠藏镇新华村、瓮朗坝社区、珠藏社区,江界河镇渡江社区,天文镇天文社区,中坪镇中坪社区,建中镇凤凰社区、高坪村,平定营镇三合村,雍阳街道云星社区,瓮水街道新庄社区、花桥社区,猴场镇松坪社区,共 8 个镇 2 个街道 18 个村(社区) 31.9659 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 17.2036 公顷<水田 4.7197 公顷、旱地 12.4839 公顷>、林地 10.3872 公顷、园地 0.5044 公顷、其他农用地 3.8707 公顷)、建设用地 8.8939 公顷、未利用土地 2.8609公顷,共计 43.7207 公顷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 号)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青苗补偿按照《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瓮安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瓮府函〔2016〕3 号)文件执行。
我县国土资源局拟订了《瓮安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该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征收土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782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耕地43920元/亩、林地21960元/亩、园地21960元/亩、其他农用地19764元/亩、建设用地35136元/亩、未利用地7466元/亩。
1.耕地: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即:17820元/亩),安置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4倍(即:24948元/亩),青苗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即:1782元/亩);综合补偿标准(即:44550元/亩)。
2018年土地公示文本-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土地公示文本篇一:土地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告【201X】出让025号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对1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挂牌出让结果公告如下: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篇二:土地利用规划文本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土地规划文本1 前言1.1 设计目的与意义1、在规划实践中加强对土地整理及居住区规划相关理论知识(土地专项规划理论、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土地评价方法、居住区规划)的理解;2、熟悉土地整理及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法、程序与内容;3、培养独立完成土地整理及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某一专项任务的能力。
1.2设计任务1、根据“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项目区边界。
2、参照设计指导书、《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行业规范完成土地整理规划图、规划设计说明 (具体内容见目录)。
3、在指定区域进行“农村居民点内部规划”设计2 规划区概况 2.1项目区概况(1)位置与范围项目区位于黄陂区东北部,地跨东经114°24′17″—114°27′42″、北纬30°55′48″—30°57′20″,涉及大阳村与彭岗村两个行政村。
项目区总面积112.18公顷,其中建设规模为98.46公顷、不动工总面积为13.82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0.85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6%。
项目区边界具体四至为:东以大阳村大沟堤、村庄边界线为界;南以彭岗村村庄边界线为界;西黄夏公路为界;北大阳村村庄边界线为界。
(2)自然条件 1、气象和水文情况项目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106.1毫米、降雨量1104.9毫米、蒸发量1586.8毫米。
全年降水主要集中在4-7月。
此期降水约在609.1毫米左右,约占全年总降水量的55.07%。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告知书

大征告字〔2018〕39号大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联合乡红权村集体土地。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告知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3.2586公顷。
其中荒草地1.9998公顷,盐碱地1.258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规定,旱田产值标准为:2.25元/平方米,荒草地、盐碱地补偿倍数为旱田产值标准的4倍(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四、拟征收土地安置途径、养老保险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本告知书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有效期为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大征告字〔2018〕40号大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太山镇万山村集体土地。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告知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0.2191公顷。
其中农村宅基地0.219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规定,旱田产值标准为:2.25元/平方米,农村宅基地补偿倍数为旱田产值标准的4倍(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四、拟征收土地安置途径、养老保险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修正)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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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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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土管理法实施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
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
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2018年国家我国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8年国家我国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423484b0aa00b52acec7ca77.png)
2017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 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 2013 年 3 月 26 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 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8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8修正)(XX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XX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3日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和补偿主体)。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旗县市区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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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