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第一条为解决农民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公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要)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城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条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下同)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问题纳入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具体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各行业工人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开设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当地劳动者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品,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施工许可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

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时,应按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材料。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的确定工作,加强对专户的资金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工人工资。开户银行应根据开户单位出具的工人工资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直接从专用账户扣划工人工资并转账至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开户银行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账户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应: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拨付,如仍不能及时拨付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责令项目暂时停工至按时拨付款项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打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落实专人监管,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理(处罚)结果通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付、政府采纳、招投标、生产许可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归予以限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领域主体对工资发放关键环节进行实时查询、预警和监控、加快各主管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xxxxxx建筑工程公司

2 0 1 8 年

3 月8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