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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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工程建设技术应用成果,提升我省工程建设施工工艺整体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选题、编制、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有创新、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工法的整体技术应立足于国内。工法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范畴。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大类。工法编写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经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科研发展规划和新技术应用,合理选题,组织专人编写。企业级工法由企业自行组织审定,其关键技术应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法研发。

第八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制、申报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制与申报工作指南》要求进行。

第九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评定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尚没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且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发;

(五)工法的编写内容齐全完整。

第十条工法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从省工程建设工法专家

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定特殊专业工法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保守申报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期间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评审专家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取消相关工法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影响工法评定结果的,已通过评定的工法无效。

第十三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省级工法采用集中评审方法,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内设3个专业评审组,由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每项工法的初评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长指定主审1人,副审2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办法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对审查资料和初步评审意见讨论评议后,形成每项工法的评审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组内少数持

不同意见的专家,可用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经2/3(含)以上专家表决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表决时,对属于本单位及隶属单位的工法,应主动回避。

(五)审核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六)经审定的省级工法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姓名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情况,在相关媒体及湖南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布。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结束前,省级工法完成单位应及时申报工法升级评审,如未申报,将作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大对工法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七条工法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工法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同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工法完成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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