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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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
;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
!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匚一般委托人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及依法对该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 **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协议、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指定函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或**信托:指**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除非法律法规许可,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因该信托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利益: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后所获得的财产。
保管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
管协议》。
投资顾问:指**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投资顾问合同》。
经纪券商: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
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已扣除相关信托费用的信托计划财产
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估值日: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的1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
交易日)。
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包括权证、股指期货、上市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其中金融期货产品投资事宜待相关品种挂牌交易后参照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另行约定。
),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新股、可转债发行申购、股票增发申购、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管理方式,为受益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第三条委托人
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在本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必
须为合格投资人,且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数量不受限制。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分为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般委托人,其余委托人
均为优先委托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惟一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一般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优先委托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保管人
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 。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银行负责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付,核对信托费用的计算并按受托人指令完成扣划,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估值与复核、对信托资金管理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出具保管意见、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信托计划终止的清算报告复核、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保管报告等。
第六条证券经纪商
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该证券经纪机构已通过了受托人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进行的风险尽职调查程序。受托人将定期跟踪、了解该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投资顾问
根据委托人书面指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投资顾
问按本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或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书面投资建议。
第八条信托规模,信托资金交付及委托人的保证
1、本信托计划拟定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亿伍千万元整(小写:150,000, 000.00),其中一般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信托份额,优先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壹
亿元的信托份额。
2、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第九条信托生效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1或2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条件3的次日或者受托人受托人决定成
立时,即告成立,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2、信托计划推介期未满,但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所认购的信托份额均已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所约定的认购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