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国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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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五、标示内容
b.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或该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 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
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加入量不超过食
品总量2%的配料可用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五、标示内容
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的通知》 (卫办监督[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 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 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GB 7718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 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五、标示内容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三、定义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 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 “低”或“无”等。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 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注:如最大表面积大于 10cm2 小于 35cm2 ,标签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可小于 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别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 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示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 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 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 质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物件数关系 的表述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三、定义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五、标示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1.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2.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 某种食品添加剂无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标示 其具体名称。
二、范围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 注: a.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 装食品。 既可以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如面 粉等)。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业应按照上述规矩执行 b.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如食品添加剂) 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 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业应按照上述规矩执行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藏包装标 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的标识
四、基本要求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详见GB 7718 附录A)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 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 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 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 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四、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根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 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如使 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 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标签国标解读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一、食品标签的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给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意见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透过外包装能清 晰地识别内包装 物
四、基本要求
2.营养标签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 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注: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 cm2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 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 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 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三、定义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 (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 食品名称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注: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五、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 应使用国标、行标或地标中规定的食品名称 b. 无国标、行标或地标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牌号名”、“地区 俚语名”、“商标名”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版面标示上述规定的 名称 a) 当“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牌号名”、“地区俚语 名”、“商标名”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 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 b)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 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 称
五、标示内容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识 复合配料: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的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 ,则不需 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 的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复合 GB 2760规定的带 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标示,但复 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推荐 标示方式为复合配料名称后面加括号,标示该食品添加剂 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不应与食品或其他包装(容器)分离
四、基本Baidu Nhomakorabea求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识别 注:规范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 可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商和地址、国外经销 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输入文字、符 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事标示具体名称 如丙二醇,可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 二醇)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 剂。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GB 28050-2011附录A。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GB 28050-2011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 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对 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 声称和功能声称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 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营养成分 核心营养素 营养成分表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三、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 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 体积标识的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 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 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 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明显不同
3.特殊膳食用食品
五、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 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标示图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营养成分表等)
五、标示内容
五、标示内容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 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 末的、粒状的等
五、标示内容
2.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照食品名称中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如含有可食用 包装物,也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注:配料表中所标示的原料需为国家规定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或既可作为食 品又可作为药品的食品。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 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 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 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注:1.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 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 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3.食品营养强化 剂应当按照GB 144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或原 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用不按递减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