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情形下的免证规则
免证权特权证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权可 以拒绝向他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私人特权和 行政特权。私人特权,如依照美国司法惯例, 一些极端信任的关系,如教士与信徒、律师 与当事人和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通信、谈 话受特权保护,不得在诉讼中充当证据。
在行政程序中,这种特权依然受到法律的认可。而 行政特权主要有:
(3)须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 (4)须妥善保管,建立物品追踪机制。
2、证据运用的原则与要求
第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行政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第二,证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并且适当; 第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
2、实践中主要的认证方式:
(1)一证一认证;
(2)一组一认证;将与某一事实有一定关 联的若干份材料归为一组,适用于几组证据 之间独立性较强的案件;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新的违法事实出现,并最
终导致实体不公正。
(4)以暴力、胁迫、欺诈手段收集的证 据。因为此类的证据的收
集主观恶性大,违反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很多时候还严重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5)遗漏关键程序,严重影响当事人实 体权利的证据收集手段,如应当告知当事 人权利而未告知,应当听取意见而未听取 的等等。
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一一向其作出解释,使相 对人全面、彻底、系统的了解自己的权利。
就证据收集而言,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结论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在调查笔录上记载 调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在场人员,经相 对人核实后,由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行政 相对人及其他参与人等签署。
行政相对人对记录有异议的或者拒绝签名的, 应当注明,并且由参加调查取证的公务人员 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表明身份的目的是表明执行公务的职权依据,一般 是在行政行为开始时为之,这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最 基本要求。
证据收集的权限并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拥有,只有 法律明确授权才可为之。因此,在证据调查、收集 活动开始时即表明职权的合法性非常重要。表明身 份规则符合行政程序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也符合效 率价值的追求。
具体程度以相对人被“告”而“知”为限度。所谓 “告”
即陈述、解说、检举、控告、请求、表明、宣布等。 “知”是指知道,对于事实或道理的认知。
可见告知规则的履行并非仅仅告诉即可,还要求使 对方明白所被告知的内容。
行政实践中经常发生这么一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就 行政行为的结果和权利告知时,相对人可能由于法 律和行政管理知识的缺乏,不理解行政行为的结果 对自身会造成什么影响,或不理解被告知的权利内 容或行使方法。
《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 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公安派出所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 78 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 作证或者其他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 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37 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表明身份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证据收集行为,明 确规定需要表明身份的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调查、 行政强制等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此类证据收集手 段主要运用于必须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案件。
相对而言,如果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如 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复印、摘抄等方式收集证 据,如果不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一般也不需要 表明身份。
三、证据运用的方法
1、证据保全
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为了能够及时、正确地查明事实,可以依法 暂时封存、扣押物证、书证等。如我国《行政处罚 法》37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
(1) Why (为什么?)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就是证据。 第二,案卷排他制度。
案卷排他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规范已经初步确立了案卷排他性 规则,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
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依据”等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规则的要求。
在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听 证制度、告知程序、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为
(3)综合认证。全面系统地对对全案所有 证据进行认证。
3、证据运用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举证不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 则;
第二,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经法院准许可以 补充相关证据”的原则;
第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法 定原则。
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另外,紧急状况下及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的证据收集行为可不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原则
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尤其 是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 其理由,而且其理由应当记录在决定书上, 以告知相对人。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行为的做出不仅必 须要法律依据,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 律为准绳”。 行政机关证据收集行为本身 也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打下了基础,只要法律规定行 政机关必须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告
知当事人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和依据,就形成了我 国的案卷排他性规则。
(2) Who (谁) 证据收集的适格主体。 行政执法人员。
其一:行政委托组织的收集行为
其二:全民街拍行为
其一:行政委托组织的收集行为
(1)因主体身份的不适格,受委托主体要对相对 人行使公主体才享有的权限时,因主体的不适格引 发私主体的抵抗,进而引发纠纷;
法审查的基础,实现了对行政权的自我拘束 与外在拘束的双重约束。
告知规则
告知规则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规则,普遍适用于 行政主体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在单行法对告知制 度做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的按照其 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也应当依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最低限度 的公正履行告知责任。
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要 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据收集中的3个W,1个H why who when How
三、证据运用的方法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要 的地位和作用
1、辛普星案件(美国)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
应当对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列举式排除(证据规则57 条)
(1)不合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式收集的证 据。
此类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委托不适格主体进行证据收集引起, 严重违反行政合法原则,严重干扰社会管理秩序。
(2)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此类证据收集手段严 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绝对排除。 (3)严重违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 述等言词证据。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以避免诉讼过程中
2004年,广州开始,2011年,深圳、 西安等地交警部门也通过启动彩信接收终端、 制定奖励制度等具体措施,发出“不文明交 通追击令”,鼓励市民街拍,并将拍到的照 片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效果明显,但问题多多。 线索与证据的差异。
(3) When(时间) 证据收集的时间阶段。 执法过程中,而不是之后。
说明理由一般应通过文字记载的方式实现。
我国《行政处罚法》31、32 条虽明确了说 明理由的规则,但 39 条却并未明确要通过 文字形式进行。即仅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但是未明确规 定其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记的内容。使 该制度在功能上仅限于对相对人的说服功能 和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功能,而不能作为后 续司法审查的基础。
关联性问题:指证据材料与需要证明的案件 事实有某种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 性。
这种关联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 接联系;可以与案件发生的原因有联系,也 理由与案件发生的结果又联系。
根据关联性标准,下列证据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2)因受委托的主体未受过专业的培训,容易在 行使权利时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相对人的权益, 并严重破坏行政主体的信誉;
(3)相对于行政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个人不具有 稳固性,若其在受委托行政执法时有违法违规行为, 对其的惩处很难得到执行,因此法律的震慑性对此 类主体的效用甚小。
其二:全民街拍行为
与《行政处罚法》的制度设计不同,《行政 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即明确了要将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记载入行
政许可相关的书面决定里,使其可以作为司
(1)政府机关的律师为进行行政裁决的控辩而准 备和收集的证据;
(2)有关行政活动的信息或国家机密;(定密权)
(3)政府机关为制定政策而收集的工商秘密。
当然,宪法保护的行政特权并非不受限制。美国司 法实践中规定,若行政证据是由非法搜查取得的将 丧失拒绝提供的特权。这个例外可以有效地保护个 人的隐私权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秘密。
以下情况下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应予确认:
(1)有Fra Baidu bibliotek及国家安全与统一或重大公共安全等国家重 大利益的,应肯定其效力
而不予排除,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 (2)因取证时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如签字、盖
章)等,或因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 公民人身权利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而将其 排除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 (3)非法收集的证据为无罪证据的。 (4)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难以取得的、不可替代的证 据。
思考:是否可以钓鱼执法?
(4) How (如何收集) 第一,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
第二,不同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拍照、录像、录音、复印、摘抄;现场勘验;执 法检查;行政强制;先行保存;行政协助。
第三,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 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 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 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 (手套证据;血滴证据; 品格证据;证据链瑕疵) 2、《女士违章》(俄罗斯微型小说)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过程重视证据的意义
1、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运作的核心内容; 2、行政证据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手
段; 3、行政证据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
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证据收集中的3个W,1个H
总的来说,证据收集基本规则: 1、表明身份原则; 2、说明理由原则; 3、告知规则; 4、特殊情形下的免证规则。
表明身份原则
表明身份指行政机关进行证据收集时,应主动向对 方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件、 授权证书或佩带公务标志等,以证明其所具有的进 行证据调查、收集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资格。
证据保全的具体办法:
(1)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应当严格遵循先登记再封存、扣押的
顺序; (3)采取保全措施后限期处理,逾期的,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换而言之,
(1)须出示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行政机关有 权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须一一查点、开列清单。行政机关证据保 全的物证、书证,应当会同见证人和当事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 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 交当事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