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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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标和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在我国垄断现象有其特殊性,行政垄断特别突出,要出台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行政垄断

Disscussing the state_quo and counter measure of china`s antimonopoly

Abstract::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china can't fall away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either when it establishes and consummate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aim and task of competition and letting market competition

and price mechanism exer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Of course ,the aim and task of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must be fulfilled on the basis of law .The department which is in charge of implementing competing policy should conduct according to law too.Thus ,establishing and consumm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ntimonopoly law is becoming the basis and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effective competition system and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competi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a country which transforms pla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The monopoly phenomenon is special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is very obtrusive in our country ,so it's an inevitable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antimonopoly law.

Key words: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所以关于反垄断的研究很丰富。反垄断立法的研究在世界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可以说在一些国家反垄断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在中国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其中原因有很多。基于此,笔者意在从了解中

国反垄断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具体对策,希望能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工作起到一点参考作用。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颁布了一些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窜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民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着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窜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首先,反垄断立法的模式缺乏科学性。我国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由于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有重大的区别,因而将其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影响反不正当竞争的统一性,也制约了反垄断立法的独立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其次,反垄断立法过于简单粗糙,反垄断立法在国外称作“经济宪法”,其地位和作用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但我国立法将反垄断法附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条文仅有数条,而且相当原则和粗糙,既未形成逻辑体系,也缺乏应有的操作性,这种状况已远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需要。第三,反垄断规定过于零散而不成系统。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的一些反垄断条文外,其他法律法规的反垄断内容,也显得相当凌乱和粗糙。

(二)对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之间开展自由竞争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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