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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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旨在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减少因人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损失;赔付时做到有据可依,权责清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各部门责任
1、物流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商品的运输保管工作。
2、各销售单元部门负责人负责商品损失事件的追查和处理。
3、零售专卖店负责所辖仓库和店面的商品保管、管理工作。
4、财务部协助销售单元对公司所有商品进行监管,如盘点、抽查等。
三、赔付细则
1、店铺发生货品遗失事件,直接保管责任人员(直接当班人员)按遗失货品总金额的成本价进行赔付。
2、因工作失误,致使商品价实不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照所损失商品的差额进行赔付。
3、以上两种情况难以确定责任人的,由店长承担50%的成本价赔偿责任,其余50%成本价赔偿由所当值店员平均分摊。
4、退货时,店铺人员应列明退货清单,与配送人员交接时,双方应当场清点签字,若未按规定办理退货手续,发生货品丢失事件,责任由双方各自分担50%,并按所遗失货品的成本价赔偿(撤柜时,由于货品数量多,双方可以先点货品总数并签字确认,然后将货品封箱,次日去仓库详细清点货品明细)。
5、由于商品售卖人员(或经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发生事故损坏商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经济损失金额的成本价格进行赔偿。
6、因特价商品属于公司让利促销,本身已无利润可言,因此特价商品发生遗失、损坏时将按照损失总金额的80%进行赔偿。
7、货品、公司财产、设备、赠品等采取谁当班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人保管制度,店铺负责人(店长)为总负责人,要求店铺负责人随时对店铺商品进行随机抽盘检查,尽量保证店铺财产安全。
8、商品售卖人员(或经管人员)自己发现货品短少,应主动向公司申报赔偿,如保管人员(或经管人员)发现货品短少而隐瞒不报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隐瞒,责任人员按照遗失货品总金额的100%进行赔付,情节严重者公司保留追加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9、公司贵重货品(如名庄酒)因人为因素而产生酒标侵染或发霉等,导致商品售卖困难,责任人应按实际售卖价格与零售价格的差额进行赔付;
10、商品售卖人员(或经管人员)应定期关注货品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并对公司进行及时的跟踪报备。若因售卖人员(或经管人员)工作失误,从而导致商品过期无法售卖,责任人应按照商品总金额的100%进行赔付。
四、赔付流程
1、发现货品短少申报时,要填写《货品丢失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批。主管人员根据本规定给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凭“处理决定”到财务部缴纳赔偿金。
2、商品监管人员或主管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商品短少或损坏等情况,从而导致正常售卖困难,除了按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500元的经济处罚。
3、商品丢失情节严重的,除了要求当事人照价赔偿外,还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商品金额未明确规定部分一律按零售价计算,但特价商品仍按当时的销售标价计算,因此,发生损失赔偿时,应全额赔偿。
五、其他
1、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