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造渔船和改造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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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建造渔船和改造渔船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测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新建造渔船和改造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测算方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财政部、农业部“财建〔2015〕499号”文件明确规定:“以2014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在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调整方式,逐步减少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鉴此,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指通过淘汰旧船新建造渔船,含渔船拆多建一、拆多建多等各种情形),以及改造渔船(指变更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等各种情形),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按照“农办渔〔2015〕65号”文件规定的测算方法,经重新测算并与原船比对,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新建造或改造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增加的,不予调整;补贴资金下降的,按重新测算
值核定。
二、不同情形的具体测算办法
(一)淘汰旧船新建造渔船。
1、淘汰旧船新建造渔船的补贴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淘汰旧船的补贴资金(之和),同时各新建造渔船的补贴资金均不得超过农业部“农办渔〔2015〕65号”文件规定的“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以下简称“标准上限”)。具体测算方法详见表1。
2、用于渔船更新建造的被淘汰旧渔船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过改造情况的,则用于比对的淘汰旧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基数,按最近一次改造后重新测算的补贴额为准。
3、淘汰旧船新建造12米以下小型海洋捕捞渔船的,新建造渔船按以上方法确定当年生产成本补贴上限后,其今后年份补贴额保持不变。
表1:新建造渔船各情形补贴资金测算方法表
说明:若出现表格列举外的其他特殊情形,可按上述原则和基本算法单独测算。
(二)改造渔船。
1、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变更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该改造渔船的补贴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改造原船(和淘汰旧渔船)的补贴资金(之和),同时各改造渔船的补贴资金均不得超过农业部“农办渔〔2015〕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限”。具体测算方法详见表2。
2、被改造的原船(和被淘汰的旧渔船)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过改造情况的,则用于比对的改造原船(和淘汰旧渔船)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基数,以最近一次改造后重新测算的补贴额为准。
表2:改造渔船各情形补贴资金测算方法表
说明:这两种改造情形,不管其主尺度、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是否同时发生变更,算法都一样。
附:
“多船分割法”的参考算法:
(1)按农业部标准测算出多艘新建造(和改造)渔船各自的成本补贴额;
(2)多艘渔船测算值之和低于淘汰渔船补贴之和的,各船都按新测算值;多艘渔船测算值之和高于淘汰渔船补贴之和的,以淘汰渔船补贴之和为基数,各船根据新测算值按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