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经营 申曙光《保险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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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一节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1)无形性
(2)需求的潜在性
(3)可替代性
(4)长期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1.经营资产的负债性
2.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2)中间人风险
(3)分保风险
(4)偿还能力风险
(5)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4.保险业务的分散性
5.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6.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7.保险影响的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二)随行就市原则
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三)薄利多销原则
保险企业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三、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原因:
1.风险是偶然的,不确定的
2.大数法则
3.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同质原则
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要基本相同
(三)风险选择原则
(四)风险分散原则
第二节保险营销
一、保险营销的概念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对象:保险产品
保险营销与保险推销的区别在于推销只是营销的一项内容。
三、保险营销的基本程序
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
•第三节保险展业与承保
一、保险展业
概念:就是争取保户、推销保单、扩大承保面。
两个核心问题:保险宣传、展业渠道的选择
(一)保险宣传
1.保险宣传的意义
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扩大保险影响
有利于保险公司宣传企业文化、树立品牌
(二)保险展业渠道的类型
1、直接展业
保险公司依靠本身的专职人员直接推销保险单。
2、保险代理人展业
✧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职权范围招揽业务,保险人按照保险费收入的一定
比例支付佣金。
✧保险代理分为专职代理和兼业代理。
3、保险经纪人展业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之托,代办投保、缴费、索赔等,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4、其他展业方式(网络营销模式)
通过网络实现展业
(三)保险展业渠道的选择
选择保险展业渠道时考虑的因素:
1、保险险种
保险险种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展业渠道的选择
2、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方面主要是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偏好
3、企业自身条件
✧直接展业渠道适合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间接展业渠道适合规模较大、市场占有份额较高、营销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直接展业渠道。
✧人寿保险公司应采用代理制。
二、保险承保
定义: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
(一)保险业务选择
a.对物的选择:指对保险标的的选择
b.对人的选择:包括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选择
(二)承保控制
保险责任控制
1)保险金额控制
2)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3)规定免赔额
4)实行比例承保
5)费率优待
(三)承保工作程序:接受保险单、验险核保、签单、收费
第四节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金额必须在标的价值内
二、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一)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二)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实际成本价、目的地市价
(三)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
三、保险金额确定的形式
定值保险:以包厢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包厢合同中。
不定值保险: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足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一致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额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
共同保险: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而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补充: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
1、定值保险
保险人按约定全额补偿。(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