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经营 申曙光《保险学》整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一节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1)无形性

(2)需求的潜在性

(3)可替代性

(4)长期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1.经营资产的负债性

2.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2)中间人风险

(3)分保风险

(4)偿还能力风险

(5)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4.保险业务的分散性

5.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6.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7.保险影响的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二)随行就市原则

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三)薄利多销原则

保险企业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三、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原因:

1.风险是偶然的,不确定的

2.大数法则

3.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同质原则

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要基本相同

(三)风险选择原则

(四)风险分散原则

第二节保险营销

一、保险营销的概念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对象:保险产品

保险营销与保险推销的区别在于推销只是营销的一项内容。

三、保险营销的基本程序

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

•第三节保险展业与承保

一、保险展业

概念:就是争取保户、推销保单、扩大承保面。

两个核心问题:保险宣传、展业渠道的选择

(一)保险宣传

1.保险宣传的意义

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扩大保险影响

有利于保险公司宣传企业文化、树立品牌

(二)保险展业渠道的类型

1、直接展业

保险公司依靠本身的专职人员直接推销保险单。

2、保险代理人展业

✧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职权范围招揽业务,保险人按照保险费收入的一定

比例支付佣金。

✧保险代理分为专职代理和兼业代理。

3、保险经纪人展业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之托,代办投保、缴费、索赔等,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4、其他展业方式(网络营销模式)

通过网络实现展业

(三)保险展业渠道的选择

选择保险展业渠道时考虑的因素:

1、保险险种

保险险种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展业渠道的选择

2、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方面主要是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偏好

3、企业自身条件

✧直接展业渠道适合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间接展业渠道适合规模较大、市场占有份额较高、营销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直接展业渠道。

✧人寿保险公司应采用代理制。

二、保险承保

定义: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

(一)保险业务选择

a.对物的选择:指对保险标的的选择

b.对人的选择:包括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选择

(二)承保控制

保险责任控制

1)保险金额控制

2)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3)规定免赔额

4)实行比例承保

5)费率优待

(三)承保工作程序:接受保险单、验险核保、签单、收费

第四节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金额必须在标的价值内

二、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一)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二)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实际成本价、目的地市价

(三)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

三、保险金额确定的形式

定值保险:以包厢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包厢合同中。

不定值保险: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足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一致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额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

共同保险: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而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补充: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

1、定值保险

保险人按约定全额补偿。(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