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学,作为一门广泛而深入的学科,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中,法学的研究和应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为法学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研究深度。
首先,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至关重要的。
选题要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能够贴近社会实际问题,同时又要符合个人的研究兴趣。
在选择论文题目时,可以从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实践、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中的热点问题和争议点。
例如,可以选择研究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具体罪名,分析其适用情况、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等。
这样的选题既能够展示个人的研究能力,又能够对学术界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也是关键。
法学研究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而不仅仅是主观的臆测和个人意见。
在论文中,可以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探讨。
同时,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等,获取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提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结构和写作也需要注意。
一篇合格的论文应该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和连贯的表达方式。
可以按照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讨论、结论等部分进行组织。
在引言中,可以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提出研究问题和目标。
在文献综述中,可以对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
在研究方法中,可以详细说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在研究结果和讨论中,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并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和讨论。
最后,在结论中,可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观点,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建议。
最后,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需要严谨和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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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自考本科的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
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14)12-096-02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
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篇1我国军校学员法律意识教育研究军校是我国培养社会主义军事人才的摇篮,是培养可靠的军队干部和优秀军事指挥官的重要基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军队正在积极开展依法治军建设,不断加强军队官兵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已成为推动军队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
军校学员是军队建设的后备军和未来中坚力量。
注重对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促进军校学员在校园期间能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更有利于军校学员在进入军营甚至在退伍转业后的新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成为我国国家安全、军队建设、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坚决扞卫者、积极建设者和共同推动者。
一、法律意识概述从哲学上讲,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表现,是一定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一定时期所形成的与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有关的观点和看法。
从法学视角来看,法律意识则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人们对法、法律等行为、现象的所有思想观点、心理反映的综合统称,简单来说,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看法,以及人们对执法、守法自觉程度的认识和看法。
法律意识跟人们所拥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
从内涵构成来看,法律意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知识、法律观点、法律观念。
其中,法律知识是关于法理理论和法律内容、条款的基本知识,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产生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知识是人们形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理哲学基础、法律内容、法律行为、守法和违法现象的认识、理解和看法,它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本身的敬畏、重视以及自觉拥护、扞卫和遵守的具体程度。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之第一篇:法经济学视角下生态文明法治的完善摘要:祁连山环境污染问题只是我们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问题的缩影。
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解决实实在在的环境问题,应探寻一条多元化、多角度的路径。
文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着手,剖析环境治理的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提出利用“差别生态责任”“生态补偿机制”和“完善政府环境治理的手段”达到较低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实现“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梦。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正义,和谐一、生态文明法治(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有很大的作用,生态文明是主导,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盘,唯有掌握好方向盘,生态文化建设才会越来越好。
从细节着手,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观念等觉悟都是生态文化在实际生活里的写照。
没有生态文化的生态文明就像一个得了软骨病的小孩,不能正常奔跑前行。
然而现在,这类现象却到处都是。
最为典型的就是2017年发生的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生态文化的缺失导致了生态被破坏的悲剧,如果仅仅靠政府的政策性方法只是杯水车薪,所以需要正确处理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关系,发展过程中二者兼顾,这样人类文明才会更进一步。
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自然也是一个物质转换的过程。
然而在转换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物,这些废物的消解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是这个时间取决于物质与能量彼此间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转换所需要的时间,我们暂且称为“生态时间”。
人类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开采资源的时间是及其短暂的,而且开采资源的数量也很小,但是大自然的自我恢复时间却很漫长,人类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可以通过控制开采量,开采方式等来控制环境污染,从而实现与大自然的相协调、相适应。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择优选择的结果,意味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高度。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__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__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
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内容组成(含5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内容组成(含5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内容组成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内容组成部分及格式要求1.总体要求: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必须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他内容的论文无效。
字数要求在6000-10000字之间。
页边距上、下、右皆为2.4cm,左边距为2.6cm;行距为1.5倍;用A4纸打印。
2.论文写作提纲:提纲内容及格式如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提纲(居中,字号为二号宋体)论文题目(居中,三黑)论点:(4宋,以下同)概述主要内容本论:一、……概括主要内容二、……概括主要内容三、…………结论:……3.目录:目录应单占一页,分行排列。
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字样和正文二至三级标题,后接页码号。
“目录”二字中间要有一定间距,使用小2号宋体字。
“目录”下方可空1行,下面的内容为3号宋体字。
页面行距及页边距可根据文面美观程度进行调整,不可全居上方而下方空余太大。
4.正文:此为论文第1页,内容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和“正文”。
(1)大标题(题目)。
位居此页上方正中,字号为小2或3号,字体可以为黑体、隶书或楷体。
(2)内容摘要。
位于论文大标题下空一行处,前空2格,“内容摘要”四字用方括号括起来,为小4号黑体字,例[内容摘要]。
方括号完了不用“:”,方括号外的摘要内容为论文的核心内容的概括,小4号楷体字,不能超过300字。
(3)关键词。
位于内容摘要下一行,前要空2格,并用方括号括起来,为小4号黑体字,例[关键词]。
方括号完了不用“:”,后面承接的关键词不应超过7个词(或短语),词与词(或词与短语、短语与短语)之间要用分号,此处为小4号楷体字。
关键词要能够揭示论文的中心主题。
(4)正文内容。
关键词下面空2行为正文(此处不可再有大标题)。
正文内容皆为4号宋体字。
二级标题为4号黑体字,上空一行,居中或前空2格皆可。
文中注释采用脚注或尾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前。
函授毕业论文(5篇)
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致谢一:三年的讨论生生活即将结束,这三年的学习生涯,让我变得更加成熟,学习上有了很大的进步,面临即将来临的离别,心生太多的不舍!感谢这一路上同我携手走过的每一位良师益友!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邵晓枫教授。
您严谨的治学态度及虚怀若谷的人格力气感召着我,三年来的学习经受无不分散着您的心血。
导师的鼓舞和严格要求,使我战胜了学习中的各种困难,最终完成学业。
导师仔细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品行让我铭刻终生。
其次,我要感谢李盛聪、何光全、曾诚、李培及讨论所里其他各位老师,是你们的悉心关心及教育让我的学习得到不断的提高,忠心感谢各位老师的关怀与关心。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室友及生活中给我鼓舞与关心的伴侣,感谢赵敏霞同学在生活中赐予我无私的关心,你的存在为我的讨论生生活增加了不少的暖和。
感谢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关心我的师弟师妹们,你们的关心使我的论文进展的更加顺当。
最终,我要感谢我的家人。
你们的悄悄付出和权利支持是我前进中最大的动力,千言万语道不尽我对你们的感谢。
致谢二:历时几个月的时间随着论文顺当完成,毕业的脚步也近了。
在这两年的学习过程中离不开导师们孜孜不倦地指导和关心,诚心感谢连放教授、韩绪教授以及卢少夫教授,他们以自己的专业学问、治学态度以及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在不断影晌着我。
连放教授更是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了我极大的关心,使我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把握了基本的讨论方法,也明白自身的许多不足,我将在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中连续不断地自我完善。
谨向各位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感谢在论文资料查找和收集的过程中关心过我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 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供应许多专业性珍贵看法的同事们!感谢本文所涉及的诸位学者所供应的各种讨论成果的关心和启发!由于学术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判指正!致谢三:时间消逝,美妙的讨论生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回首三年来的求学经受,让我感动万分。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 问题与对策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加。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执法部门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收集、保存和使用对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
本文将探讨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主题:“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问题与对策”。
二、网络执法中的问题1. 技术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犯罪分子们有了更多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而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却相对滞后,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电子证据。
2. 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执法中,涉及到获取个人信息和通信记录等隐私内容的问题,需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真实性:网络上的信息可轻易被篡改和伪造,使得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变得困难。
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成为网络执法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对策1. 提高执法部门技术水平: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现代网络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团队,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犯罪形式。
2.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享信息和资源,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提高网络犯罪打击的效率和效果。
3.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国家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网络执法的权限和程序,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指导。
4. 强化培训与教育: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和技术水平,增强应对网络犯罪的能力。
5. 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审定: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审定,提供专业、公正的评估结果。
四、结论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执法部门加强技术水平和能力建设,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综合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并维护法律和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篇1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オ一、法律人性化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
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
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
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
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
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
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和反思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欲寻求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2020年度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2017jyxm031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高诚刚,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教育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但是,隨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深入.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为引人注目.例如,2010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20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指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2020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该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20年5月3日,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2020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迈向新征程,等等.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要议程.因此,富有实践性特色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第一,国外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成熟,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在国外,英、美、德、日等主要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学实践性教学,它们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分别体现在法律诊所教育、“学徒式”教育模式、见习服务和法曹实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但也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有着较大的完善与发展空间.例如,美国法学教育注重诊所教育,认为诊所教育把法学教育和维护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但也面临挑战和批评,美国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脱节等明显的弊端.在早期英国法学教育中,律师学院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学徒制的培养方式,有利于帮助受教者较快适应实务工作,但是也容易导致封闭狭隘而不适应社会变化.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而日本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学教育与法曹实务人才培养教育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因为生源的问题,目前部分大学法科大学院已解散,大学法科大学院被评价为是失败的制度,等等.。
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以“网络侵权问题及其法律研究”为例摘要:网络侵权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贯穿网络世界的各个领域。
本论文通过对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实质、原因等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网络侵权的打击与防范进行研究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打击与防范一、引言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成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
网络之所以成为当代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原因主要在于其具有极高的覆盖面和传播速度,具有较高的互动性、匿名性和实时性,这一切都决定了网络对于信息的传递和传播的独特优势。
乃至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侵权问题,也就是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网络盗版、网络抄袭、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给网络世界和网络用户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网络交流的虚拟性和直接性,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在查证和取证方面比较困难,网络用户的法定权益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得到保障,如何加强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对于网络发展和网络用户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侵权行为概述网络侵权是指利用互联网网络技术或网络设备对他人的网络资源自行获取或变动,或者对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篡改、传播、抄袭、侵犯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大口径性,即网络的横向和纵向无所不包,而网络空间的跨地区、跨国界行为容易导致法律规制难度。
2.便捷性,由于网络技术先进、设备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更为容易实施,让网络侵权行为者容易逃避监管。
3.低成本性,网络技术可以保证运营成本的低廉,犯罪成本相对较低,网络侵权行为者为了获利甚至愿意承受风险,增加犯罪嫌疑。
4.法律尚未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存在漏洞,缺乏有效遏制和惩治机制。
5.影响范围广泛,网络侵权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仅侵犯了个人权利,也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缘由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
“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消失了严峻偏差。
”[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
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汲取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
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学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肯定的法律学问,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学问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进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
其次,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
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很多留在城市的机会。
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肯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肯定的专业特色优势。
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
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削减,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受,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与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
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特征单位犯罪范围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
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难忘的大学生活将要结束,我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你有了解过毕业论文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标题:现代社会中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发展与挑战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法律专业的需求增加,函授法律本科教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本文通过对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函授法律本科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研究发现,函授法律本科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学生素质不均衡、教学资源不足、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未来,函授法律本科教育需要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以及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以满足人们对法律专业教育的需求。
关键词:函授法律本科教育,发展,挑战,解决方法一、引言函授法律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过函授形式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专业的需求增加,函授法律本科教育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对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函授法律本科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函授法律本科教育起源于20世纪初,最早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应用。
在我国,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函授法律本科教育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体系,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三、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函授法律本科教育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教育体系。
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各个地区和行业,被广泛应用。
然而,函授法律本科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生素质不均衡是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函授教育的灵活性,不同背景和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参与学习,导致学生的起点和水平差异较大。
这给教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教学资源不足是函授法律本科教育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相比于传统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函授教育所提供的教学资源相对有限。
这给学生在学习中获取相关教材和经典案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最后,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教育的资源和质量有限,函授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无法和全日制本科教育相媲美,这给学生的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培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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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
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特征单位犯罪范围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
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一)单位的定义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
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单位具有如下特征:1、载体性。
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
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
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
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
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
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
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
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
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
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
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
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
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
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
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
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
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
﹙注释⑤﹚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
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
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
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
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
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
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
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注释①﹚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注释②﹚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