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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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转回发出商品即可,即: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不管何时销售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退回,如按规定允许冲减退回当月销项税额的,同时用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冲减的现金折扣)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具体案例:
A公司今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
7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就把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B公司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000元,是A公司因B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
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
剩余的应收账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不属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归集范围。
A公司应当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在双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决的基础上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17000
贷:应收账款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7000
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57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四种情况:
(一)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由销售方退款给购货方,并且购货方未享受过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退回的商品已经付清了款项,并且享受了现金折扣,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试,该商品退回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四)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把商品退回来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就是销售确认时的相反会计处理,包括冲减收入、成本、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
同时应注意如果销售退回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果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退回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数处理。
(二)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虽然购货方在购买时享受了现金折扣,但由于我国对现金折扣销售业务采用总价法核
算,销售收入还是以总价计价,现金折扣则作为财务费用,因此购货方退回商品时,还是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需要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甲公司在20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为8500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
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乙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付款。
2008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
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财务费用)1000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6000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90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4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410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164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41
例2接上例:
如果销售退回的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此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两个会计分录与上例相同。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90
贷:所得税费用759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00元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盈余公积。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估计了销售退货率的,要根据实际发生退回的数量与估计的退货数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
例3: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08年5月31日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
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了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2008年1月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
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按规定做了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1)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这时因为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不存在所得税的调整。
(2)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同时还需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和调整盈余公积。
(3)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其他应付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此时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
(四)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分录,只需要在报表中说明就可以了。
销售退回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的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一样的重新调换其他商品时,笔者认为这已是发生在本年度的业务,即相当于本年度在销售商品,应按照正常销售进行处理。
涉税会计处理——销售退回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14日自行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包括四季度在内公司已预缴所得税122万元)。
2005年3月7日发生属资产负债表日前的销货退回一笔(货款尚未收回),原记入销售收入为270万元(不含税),已结转销售成本为210万元。
经董事会批准2004年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为4月19日,公司实际对外公布日为4月27日。
公司对销售退回时按以下账务处理:
按应冲减的收入作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000
贷:应收账款3195000
按退回商品的成本作分录:
借:库存商品2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00000
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作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000
以前年度损益余额调整作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2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2000
2005年4月30日,公司按200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去已预缴数122万元和销售退回应冲减的所得税19.8万元后68.2万元缴纳税款。
也就是对“销售退回”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财务人员对其调整的理由: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它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一种补充。
调整事项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依据新发生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权益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的特点是:
1.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
2.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相应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要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但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所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也就是在次年的45日内)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执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告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也就是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由此可见:本例中,该公司已于2月14日进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而销售退回(即3月7日)是发生在公司汇算之后,所以不应当对财务报告年度即2004年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
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
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