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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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பைடு நூலகம்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
【解读】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 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 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关于管辖制度 扩大并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 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立法 宗旨 突出 诉讼 特点
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解决行政争议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删除了“维护”两字 原规定“维护和监督”,现删除维护,突出行政诉讼的功能特色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 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 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 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 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 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成效显著
官民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行政行为证据制度建立完善 行政行为基本原则逐步确立
问题多多
2014年全国法院 行政案件占比
15.1万件 0.96%
1565.1万件
迎来曙光
n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 n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n 2009年启动修法具体研究工作 n 2012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n 2013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初次项目 n 2013年10月一审 n 2014年8月二审 n 2014年10月三审通过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并拓展其内涵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解读】虽然条文字面没有变化,但结合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 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 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地影响中国的行 政审判。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 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 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 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 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解读】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纠纷。过去 仅注重行政诉讼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把解决 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 为扩大行政诉讼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 条文从75条扩充到103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 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
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 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 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构建和完善中 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
四中全会
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政策 导向。
行政诉讼法修改
对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司法 改革等大政方针的及时回应。
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 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
《行政诉讼法》修改解读
嘉善县人民法院 钱骏
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 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5年5月 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 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 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 机制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 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之不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是社会进步、 法治昌明的表现。
是一种观念更新,从官管民到民告官,上管下到下告上。 是人民 主权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 碑
是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机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说理、 维权,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是一项法律制度安排,由法院用法律的尺子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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