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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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专业认证是一种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手段,与院校评估是为了证明整所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同,专业认证是通过对专业性的教学计划进行认可,以推动其提高教育质量的过程。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规模跃居世界第一的同时,如何实现两个战略性转变,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才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机会越来越多,只有建立全球范围内认可的专业认证制度,才能保证我国培养的学生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平等、便捷和无歧视的对待。
[1]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开展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比较研究,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十分必要。
国外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全球范围内,专业认证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
1885年,第一个对教育质量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新英格兰地区学院与中学联合会建立。
1904年美国医学教育和医院委员会(Council of M edical Education and Hospi-tals)成立,该委员会在1905年开发制定了医学院的等级评价系统,根据毕业生在许可证考试中的通过率对医学院进行分类。
1906~1907年,该委员会对160所医学院进行认证评价,这堪称美国认证制度的真正开端。
虽然医学教育和医院委员会的该项排名结果及其所给出的通过与否的结论,引发了激烈的抨击,但是仍然得到了卡内基教育促进基金会提供的资金资助,对美国和加拿大的155所医学院的教育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于1910年发布了曾对美国和加拿大的医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美国、加拿大医学教育研究报告》。
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该研究报告的结论,依据具体的医学教育标准,致使大量办学质量低劣的医学院校纷纷关闭。
到1915年,医学教育委员会再次对其进行排行评价时,40%的医学院都已关门,只剩了95所。
尽管这一活动与当今意义上的专业认证还有相当的不同,但却奠定了专业认证的基石,开创了一种后来为其他专业所广泛采纳的模式。
[2]在其后的30年时间里,专业认证在牙科教育(1918年)、法律教育(1923年)、工程教育(1936年)、药学教育(1940年)以及林学、园林建筑、图书馆科学、师范等专业陆续建立,并继续扩展到许多其他专业中。
到20世纪5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专业领域都已经建立了专业认证制度。
[2]
目前,美国有专业认证机构60个,经其认证的专业性教学计划将近20000个。
英国有100多个专业或管理团体(professional or regulatory bodies,PRBs),不同程度地参与控制专业教育和培训,监督、指导(monitoring)英国大学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加拿大有近20个全国性的专业认证机构,他们直接参与高校课程标准的制订,对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认证。
认证的范围包括工程、农业、建筑、法律、医药、师范教育、护理等十多个不同专业。
在澳大利亚,许多领域都设有全国性的专业认证组织,它们对大学的认证活动也正处于上升阶段,医学、法律、会计、工程、建筑等专业协会已经拥有较完善的认证程序。
墨西哥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自1994年开始,专门职业理事会开始在各专业领域组建负责全国性课程认证准则的组织,就专业认证的条件、修业年限、课程安排及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互认可进行谈判和磋商,并逐渐在建筑(学)、保险、农业、商业、工程、法律、医学、药学、等15个专业领域逐渐展开。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认证目前主要在工程和会计两个领域进行,分别由香港工程师学会和香港会计
构建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建议
■辽宁锦州/高书杰
摘要:高等教育专业认证是一种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手段。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历程、现状和特点,在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构建;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
师公会接受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执行。
[3]
实践证明,国外的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和规范,在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以美国为例,在1990~2001年间,获得诺贝尔物理奖、化学奖、经济学奖、医学奖和生理学奖的科学家共102人,其中,70人有过在美国大学工作的经历,应该说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美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在保障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4]
国外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特点
1.专业认证具有强制性
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有法律依据。
《1998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总则的第一部分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通过全国认可的认证机构或组织的认证,或者获得教育部长认可,从这一角度讲,高校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机构,就必须寻求认证。
虽然国外高等教育认证机构标榜认证是自愿的民间行为,然而,由于认证的结果与政府的资助、学校的招生具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处于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高校不得不寻求认证。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实质上具有强制性。
以美国为例,二战后,伴随《退伍军人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又承担了一项重任,即决定高校是否具有获得联邦资助的资格。
高校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先决条件就是要通过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每年大约有600亿美元的联邦学生资助、科研基金和其他联邦款项以及几十亿美元的州政府资金的去向要靠这些认证机构来决定,因为这些资金只拨给那些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高等院校而不拨给那些未通过者。
[5]此外,高校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学生市场获得足够的生源,使自己的毕业生为雇主所接受,聘请到优秀杰出的教职员,拓宽自筹资金的来源,也需要获得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资格也就意味着获得了学术界的承认,在高等教育界取得了一席之地。
2.专业认证具有科学性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具有科学性。
从1885~1924年的近40年间,美国相继成立了六大区域认证机构,基本覆盖到了美国50个州的高等学校。
[6]区域认证制度在建立之后迅速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认证体制和程序,教育认证一经出现就受到了高等学校的重视,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学校所接受,引起了公众和政府的关注。
这些认证机构都是私立的、非政府性的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性服务机构,它不受任何力量的左右。
它的经费主要来自接受认证服务的院校,包括初次接受认证学校交纳的评估费、认证机构会员每年交纳的会员
费,现场评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由被认证学校承担。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认证活动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
20世纪50年代后,各级院校和专业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纷纷接受来自民间行业团体成立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使得一些质量低劣的“文凭作坊”(Diploma mill)有机可乘。
联邦政府意识到美国的专业认证必须抵制低劣认证,建立保证认证质量的机制。
基于上述现象,1952年,美国国会要求联邦政府教育专员公布第一批获得全国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单,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认证手段来影响高等教育及其质量。
[7]此后,认证机构就要定期接受具有民间性质的“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of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HEA)”和政府性质的美国教育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USDE)的评估和认可。
CHEA对已经获得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每10年复评一次,要求认证机构要重视学术质量的保证与提高,要鼓励有目的的变革和改进,在判定结果和以后的评估中保持公正,并以此来决定是继续认可该认证机构还是取消它的资格。
USDE每5年对认证机构评估一次,评估标准强调院校和专业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政府资金,要求认证机构侧重学生成绩、课程、教师、设施配备与供应、财政和行政能力、学生服务、招生、学位标准等,认证机构需要向USDE提供书面报告,USDE也会派专人到实地考察,之后向“全国院校质量与整合顾问委员会”作推荐,由这个组织决定是继续认可该认证机构还是取消它的资格,最后“全国院校质量与整合顾问委员会”要向教育部长报告决定的结果。
[8]截至2007年10月,CHEA已经对60个认证机构进行认证,USDE对58家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上述认证机构中有38家同时通过了CHEA 和USDE的认可。
经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对7006所各级院校和19453个专业项目进行了认证。
[9]
(2)认证标准科学。
认证标准是专业认证的准则,是认证过程的核心和基础。
专业认证的内容和标准主要是集中在以下三部分:一是从事专业教育活动机构的组织、管理、财政方面的要求;二是师资和教学,包括教师的学历、课程设置和教学设施等的要求;三是关于学生录取、学业要求以及服务方面的要求。
认证内容和标准最初是由认证组织的组建人员或院校协商制定,而后由认证组织专门的委员会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评估理念、评估技术的进展定期进行补充修订。
在认证过程中,从认证标准的制定,技术手段的选择,评估程序的具体操作,到认证结果的判定都有着确凿的科学依据和严格的科学论证。
[10]
(3)认证程序科学。
认证程序中严格界定了认证学校、认证机构、认证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度。
每个认证机构都有十分严格的、公开的、制度化
经管研究J INGGUANY ANJ IU
的程序和标准,高等教育专业认证机构和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
认证过程包括自评、同行评估、他评、实地评估、判定和复评等环节,在认证过程中,实现了自我评估与同行评估相结合,书面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
自评是院校根据认证机构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自评报告。
自评一方面可以使院校通过严格的自我分析达到自我改进的目的,同时也为同行评估提供了基本材料。
同行评估是建立在同行领域共同认可的价值和技能标准上,所以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自我评估与同行评估的结合不但充分发挥了院校在认证过程中的主动性,而且也体现了同行领域学术的权威性。
这种内外结合的评估模式有助于客观地认识认证对象,发挥外因作用,通过内因提高其教育质量。
在此基础上,专门委员会根据院校的性质,成立实地评估小组。
实地评估小组一般在所认证的院校停留三天左右。
在这期间,实地评估小组要与院校主要的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董事会成员会面,对院校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院校的主要行政人员,然后形成最后的评估报告,向专门委员会推荐。
书面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既能有效地避免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又加强了评估者与被评估者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从而真正达到促进质量提高的认证目的。
认证并非“一次定终身”,认证周期一般为5~10年。
通过认证后,每隔一个周期,都要进行一次复评,认证程序的周期性可以避免高校在认证后逐渐松懈的倾向,使其不断进取以维持与所获得的认证资格相一致的水平。
(4)认证的人员结构比较科学。
一般一个认证工作小组有10~12人,由教师、校长、财务专家,以及公众代表、联邦政府、州政府的官员、教育组织和教育基金会人员组成。
这些专家在抵达申请认证的学校之前会接受一定的培训,每个人都会得到一份手册,详细说明了认证的程序、标准、权力与义务、注意事项等,保证认证工作秉承公开、公正和严格的原则,绝对不走过场,也绝对不可以弄虚作假,搞交易。
3.专业认证具有专业性
按照国际惯例,专业认证制度通常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容、必要基础和重要支撑,是从业证书申请发放和登记注册过程中一种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在几乎所有已经建立起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专业认证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完全挂钩的。
未经认证的高校毕业的学生,在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注册师资格的获得上都将遇到很多限制,有的国家甚至完全禁止。
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
专业认证在我国整个高等教育评估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相当薄弱,直到最近几年才刚刚开始起步。
2006年3月,教育部启动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先后在机械工程与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个领域分别成立试点工作组,制订试点办法和章程,完成了8所学校的认证试点。
2007年,教育部又将试点认证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电气类、计算机类和环境类等在内的10个专业[10]。
在医学教育领域,哈尔滨医科大学于2006年通过了亚太地区医学教育协会组织的专业认证,开创了国内医学院校接受国际专业认证的先河。
之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等学校也陆续接受了专业认证。
2.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存在的问题
⑴认证主体单一。
政府扮演着既是办学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投资者的“三位一体”角色,是专业认证的唯一主体并有着绝对的权威性,这使得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此外,我国评价模式单一,认证体系不够健全不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认证机制,容易滋生道德败坏和腐败现象。
⑵认证标准欠完善。
第一,专业认证标准缺乏对专业教育多样化的支持。
我国高等教育是分层次、分科类的,各地区、各类型的高校各具特色,差异很大。
而“我国的评价标准中,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等级性区分不够明显,要求重复,被评主体很难把握其中的要义”。
[11]如果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去评价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高校和专业的个性化发展及专业的办学特色。
第二,认证标准没有突出强调以学生为本。
学生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学生的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等在评估标准中突出不够。
⑶专业认证的数量少,覆盖面窄。
1998年我国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共有专业621种,2010年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中,列举了443种本科专业,目前我国的专业认证试点仅仅涉及到10余种专业,无法对全国各高校的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监督和保障。
⑷专业认证人员构成不科学,专业性不强。
我国的专业认证一般由政府组织,人员多为教育管理专家,没有社会用人单位和公众的参与,无法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心声,不能及时吸纳用人单位的意见,因而影响了认证的科学性。
另外,由于认证组成员没有接受统一的培训,在认证原则、理念、操作程序、技术等方面存在分歧和不一致现象,影响认证的效果。
构建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建议
我国在经历了第一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之后,在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伴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实施专业认证是今后我国对高等教育实施质量监控的一大趋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构建高
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1.制定专业认证的法律法规
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高等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任,而专业认证工作又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制定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法律法规,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上来,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常抓不懈,避免认证工作出现盲目性、摇摆性,影响专业认证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2.建立专业认证机构
构建科学、规范的认证机构是保证专业认证工作成功的前提。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构建5个大的区域性认证机构和1~2个全国性认证机构,在区域性认证机构下面再设若干分支认证机构。
科学界定各层次认证机构的工作职能和范围,明确分工,使全国2000多所高校实时纳入质量监控范围内。
全国性认证机构负责定期对区域性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区域性认证机构负责按照地理位置、学校类别对所辖区域的各层次、各类别的高校进行定期评估、认证,为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转变提供质量保障。
3.构建科学的专业认证标准
与美国的专业认证相比,我国的专业评估标准缺乏对专业多样化的鼓励与支持。
由于我国的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统一性强,各个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比较相近,再加上评价指标体系的一致性,抑制了高校的个性化发展,扼杀了高校的办学特色。
另外,认证标准应从以教育投入为核心转向以教育产出为核心,因为较好的教育条件并不意味着较高的教育质量,教育质量根本上还
是要看教育的产出,也就是学生的质量,学生入学后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是否逐年提高,学成以后是否达到专业的培养目标。
因此,在制定专业认证标准时,应重视专业绩效及该专业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如毕业学生所获得的各种能力、毕业学生的就业率、通过资格考试的学生比率、学生在社会上和用人单位获得的认同度等等,即专业教育的“产出”。
构建科学的专业认证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认证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被评院校和专业参与认证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实现专业认证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品德高尚的专业认证队伍
从专业认证的人员组成上看,应该包括高等教育各利益方的成员,如:有教师、教育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公众代表和政府官员等,以保证认证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从认证人员的职业素养方面,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吸取第一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教训,避免评估人员降低职业操守,出现“轰轰烈烈迎评估,认认真真走过场”的负面效应。
设立举报制度,严格规范专业认证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5.建立科学的专业认证工作机制
纵观国外高等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历程,一般都经历了在市场主导下自发成长到政府介入、调节两个发展阶段。
我国的专业认证刚刚起步,现阶段我国要建立脱离政府监控的、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专业认证体系,时机尚不成熟。
建立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第三方中介认证机制是比较明智之举。
这种机制有利于调节政府、高校、学生、社会等各利益方的关系,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均衡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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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彦通,韩晓燕.试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构建[J].高等工程教育,2005(1):43-44.
[11]A ccredit ing C om m ission f or C om m unit y&Junior C ollege.(1996).H andbook of A ccredit at ion and Policy M anual.
(本文为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高等医学教育专业认证的研究与实践》〈立项编号:JG10DB022〉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
编辑贾树海经管研究J INGGUANY ANJ 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