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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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2004]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11.03
【实施日期】200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4〕78号)
各区县人事局、总工会,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会: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样式)
2.×××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样式)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