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司法过程的性质与法律思维的要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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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 以及为什么运用之。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 公道的。(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
❖ (2)形式非理性
❖ 例子:神明裁判,“克里斯玛型”的天启法 律,英美陪审团
❖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 (3)实质理性
❖ 例子:法院把公愤带进审判。僧侣或教士控制的 法律体系以及“家族制的司法体系”。
❖ 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关于抢夺的含义,现 在通行的定义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 Q.上述事实建构的过程是否又可以看作是法律解释 的过程?
2.法律解释的过程
❖ 乙,女,在一个夏日的雨后,带一瓶1000毫 升硫酸参加被批准的室外集会,他的行为是 否构成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罪?
❖ 国王:“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与 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
❖ 科克:“陛下所言极是,上帝赐予陛下丰 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我以为陛下对 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 的生命、财产、继承权等的案件并不是按 天赋理性(natural reason)来裁断的, 而是按照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 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 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 刑法第297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 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 Q.能否将硫酸解释成武器?
3.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联
❖ 例如: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竟撞伤了一个人还 是两个人?
❖ 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 题。
❖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 造法律——卡多佐。
❖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假法 院之手而实现的公共权力其发生作用的几 率——霍姆斯。
❖ 文本 ❖ 逻辑 ❖ 经验 ❖ 价值 ❖ 历史 ❖ 目的
❖戴马尾头套的英国出庭律师
5.司法过程的自治与开放
❖ 柯克vs.詹姆斯一世
❖ ——体现法律职业尊严与自治的经典对话
❖ 国王(大怒):“要我受制于法律,说这 话就是叛逆!”
❖ 科克:“布雷克顿是这样写的:‘国王不 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 只要经过恰当的经验检验之后发现一个 法律规则与正义感不一致或者与社会福 利不一致,就应该较少迟疑地公开宣布 这一点并完全放弃该规则——卡多佐。
❖ 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 人(black-letter man)是属于现在的, 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 的人——霍姆斯。
第二讲 司法过程 的性质与法律思
维的要义
一、司法过程的性质
科学
认定事实
建 构
往返流转
寻找法条
立法
解 释
事实构成
往返流转
法律规范
涵摄
涵摄
判决
后果
1.事实建构的过程
❖ 例:凡使人受重伤者(事实构成),应处五年以上 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效果)。
❖ 事实发现:甲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 中指。
❖ 事实构成: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 指属于重伤行为。
❖ 当甲将乙的笼中一鸟(价值数额较大)放走时,我们不 能离开刑法规定,得出“甲的行为是使美丽的小鸟回 归美丽的大自然,因而无罪”的结论,而应以刑法规 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认定甲的行 为毁坏了乙的财物(使乙丧失了财物的价值) 。
4.司法过程诸合成要素
❖ 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 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 律的效力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孟德斯鸠。
❖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 论未必是合理的。
我国司法过程的性质
❖ 最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 胜俊说:“判不判死刑,一 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 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 众的感觉为依据”。
❖ Q.三项标准各自代表了何种 因素?如何确定?
❖ Q.如何将这三者统一起来? ❖ Q.处理不当对司法过程的有
❖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 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 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 确定的。
❖ (4)形式理性
❖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 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 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 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
❖ 从“事实”到“事实构成”是如何完成的?
❖对建构过程的分析:
❖ (1) 凡使人受重伤者,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2) 毁败一肢之机能者,属于重伤。 ❖ (3) 丧失手之作用,系属毁败一肢之机能。 ❖ (4) 若手指失去效用,则丧失手之作用。 ❖ (5) 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则其手
何影响?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立法、司法、行政等过程的区别何在?
广元市工商执法人员正在流动检测车上检测食品
二、法律思维的要义
❖ 1.实践智慧与技艺(实践智慧要求 我们身体力行地去实现人类的善, 它不是一门只求知识的学问)。
❖ 2.前瞻与后顾(Ex Ante/Ex Post )。 ❖ 3.概念、类型和体系。 ❖ 4.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 ❖ 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
参考:不同类型的司法过程(韦伯)
❖ 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形式非理性;实 质非理性
❖ 形式: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相当于我们 所说的规则、程序等。
❖ 实质:具体的,个别的,不系统的。 ❖ 理性:在目的明确的条件下,对于最佳
手段的合理选择(工具理性)。
❖ (1)实质非理性
❖ 例子:所罗门国王对于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 子的判决。“卡迪司法”
指即失去效用。 ❖ (6) 甲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 ❖ 甲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Q. 你如何证立前提(1)-(6)的真实性或正确性? ❖ Q. 你如何得出(2)-(5)这些前提? ❖ Q. 这其中的过程完全是科学的发现吗?
该行为构成“抢夺”吗?
❖ 一位弱女子发现迎面而来的男子鬼鬼崇崇,估计男 子会抢夺自己的手提包,于是双手紧紧地抓着手提 包,双眼也死死地盯着自己的手提包,可是,男子 与女子擦肩而过时,还是使劲将女子的手提包夺走。
❖ (2)形式非理性
❖ 例子:神明裁判,“克里斯玛型”的天启法 律,英美陪审团
❖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 (3)实质理性
❖ 例子:法院把公愤带进审判。僧侣或教士控制的 法律体系以及“家族制的司法体系”。
❖ 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关于抢夺的含义,现 在通行的定义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 Q.上述事实建构的过程是否又可以看作是法律解释 的过程?
2.法律解释的过程
❖ 乙,女,在一个夏日的雨后,带一瓶1000毫 升硫酸参加被批准的室外集会,他的行为是 否构成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罪?
❖ 国王:“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与 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
❖ 科克:“陛下所言极是,上帝赐予陛下丰 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我以为陛下对 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 的生命、财产、继承权等的案件并不是按 天赋理性(natural reason)来裁断的, 而是按照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 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 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 刑法第297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 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 Q.能否将硫酸解释成武器?
3.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联
❖ 例如: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竟撞伤了一个人还 是两个人?
❖ 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 题。
❖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 造法律——卡多佐。
❖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假法 院之手而实现的公共权力其发生作用的几 率——霍姆斯。
❖ 文本 ❖ 逻辑 ❖ 经验 ❖ 价值 ❖ 历史 ❖ 目的
❖戴马尾头套的英国出庭律师
5.司法过程的自治与开放
❖ 柯克vs.詹姆斯一世
❖ ——体现法律职业尊严与自治的经典对话
❖ 国王(大怒):“要我受制于法律,说这 话就是叛逆!”
❖ 科克:“布雷克顿是这样写的:‘国王不 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 只要经过恰当的经验检验之后发现一个 法律规则与正义感不一致或者与社会福 利不一致,就应该较少迟疑地公开宣布 这一点并完全放弃该规则——卡多佐。
❖ 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 人(black-letter man)是属于现在的, 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 的人——霍姆斯。
第二讲 司法过程 的性质与法律思
维的要义
一、司法过程的性质
科学
认定事实
建 构
往返流转
寻找法条
立法
解 释
事实构成
往返流转
法律规范
涵摄
涵摄
判决
后果
1.事实建构的过程
❖ 例:凡使人受重伤者(事实构成),应处五年以上 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效果)。
❖ 事实发现:甲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 中指。
❖ 事实构成: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 指属于重伤行为。
❖ 当甲将乙的笼中一鸟(价值数额较大)放走时,我们不 能离开刑法规定,得出“甲的行为是使美丽的小鸟回 归美丽的大自然,因而无罪”的结论,而应以刑法规 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认定甲的行 为毁坏了乙的财物(使乙丧失了财物的价值) 。
4.司法过程诸合成要素
❖ 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 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 律的效力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孟德斯鸠。
❖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 论未必是合理的。
我国司法过程的性质
❖ 最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 胜俊说:“判不判死刑,一 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 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 众的感觉为依据”。
❖ Q.三项标准各自代表了何种 因素?如何确定?
❖ Q.如何将这三者统一起来? ❖ Q.处理不当对司法过程的有
❖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 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 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 确定的。
❖ (4)形式理性
❖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 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 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 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
❖ 从“事实”到“事实构成”是如何完成的?
❖对建构过程的分析:
❖ (1) 凡使人受重伤者,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2) 毁败一肢之机能者,属于重伤。 ❖ (3) 丧失手之作用,系属毁败一肢之机能。 ❖ (4) 若手指失去效用,则丧失手之作用。 ❖ (5) 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则其手
何影响?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立法、司法、行政等过程的区别何在?
广元市工商执法人员正在流动检测车上检测食品
二、法律思维的要义
❖ 1.实践智慧与技艺(实践智慧要求 我们身体力行地去实现人类的善, 它不是一门只求知识的学问)。
❖ 2.前瞻与后顾(Ex Ante/Ex Post )。 ❖ 3.概念、类型和体系。 ❖ 4.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 ❖ 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
参考:不同类型的司法过程(韦伯)
❖ 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形式非理性;实 质非理性
❖ 形式: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相当于我们 所说的规则、程序等。
❖ 实质:具体的,个别的,不系统的。 ❖ 理性:在目的明确的条件下,对于最佳
手段的合理选择(工具理性)。
❖ (1)实质非理性
❖ 例子:所罗门国王对于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 子的判决。“卡迪司法”
指即失去效用。 ❖ (6) 甲砍断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与中指。 ❖ 甲应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Q. 你如何证立前提(1)-(6)的真实性或正确性? ❖ Q. 你如何得出(2)-(5)这些前提? ❖ Q. 这其中的过程完全是科学的发现吗?
该行为构成“抢夺”吗?
❖ 一位弱女子发现迎面而来的男子鬼鬼崇崇,估计男 子会抢夺自己的手提包,于是双手紧紧地抓着手提 包,双眼也死死地盯着自己的手提包,可是,男子 与女子擦肩而过时,还是使劲将女子的手提包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