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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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
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 • 化学因素 包括:①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 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 ②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粉尘、 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 • 物理因素 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 气压、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续)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 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 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 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 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 •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 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 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三)职业病与分类
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病与分类(续)
分类: 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共115种。 职业病的10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 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 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

序言
二 法律法规
三 危害辨识
四 检测评价
五 工程防护
六 个体防护
一 序言
(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 (三)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 重 ;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 往往被忽视 。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
定义: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 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 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 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 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 害因素。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
分类: 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5.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 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织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 价管理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劳动者公 布。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续)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 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法律法规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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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 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4.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其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要求的规定: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续)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 的规定(续):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 价应当客观、真实。 •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 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 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 可重新作业。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 高毒作业场所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 区。 •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 标识和汇总问警示说明,并设臵通讯报警设备。 •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必须严 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臵警示标志。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 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 因素检测;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 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 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淋 浴间和更衣室,并设臵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 事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 物品的专用间。 •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 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物品作业区域内,不 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 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3.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 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 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续)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臵或者指 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 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 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操作规程。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续)
•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 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 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 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工程预算。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 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 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 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 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 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续)
•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 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 权拒绝操作。 •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 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 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 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
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续): • 生物因素 如引起职业性传染病的细菌、病毒 等,引起谷痒症、稻田皮炎等的昆虫和尾蚴。 • 职业损伤性因素 如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 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 过度紧张等。 • 社会心理因素 如职业性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 因素等。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续)
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续):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 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 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 设臵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 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 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 准。 •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 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 用。 •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 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 粉尘作业。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
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 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 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 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 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的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十大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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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
7.关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的规定: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 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 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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