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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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轰动香港全城的网上疑似艺人淫亵照案件真相 大白。警方查出淫照的源头,怀疑有人借维修事件中男主角的计算 机时窃取数据。警方表示,已落案起诉其中一名23岁男子,指控他 不诚实取用计算机。警方澄清将该类相片发布给公众,包括“网友” 间传阅即属违法,但在朋友间传阅不算违法。 • 据悉,被警方落案起诉的23岁男子姓陆,在中区落网。该男子将被 控不诚实取用计算机罪,今早在东区法院提堂。警方连日来共拘捕8 名疑与案有关的男女,其中3男2女经扣查后,获准以现金两万元保 释候查,另有一名男子稍后可获保释。
•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公众人 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 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其二,部分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 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 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借此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 利益。正因为如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 其三,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 程度上是社会的榜样与楷模,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实际是一种社会监 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受限制。
• 虽然隐私的范围不能穷尽,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确定若干原则来界定 隐私的范围: • 1. 在充分保护公众人物隐私的基础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做出 不同于普通公众的特别规定。“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 作为相等来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 • 2. 公共利益是确定公众人物隐私范围的根本标准,但对不同的公众 人物应基于其特殊身份和地位而给予特别对待。
反思
• 以隐私和偷拍这样的噱头来炒作,不仅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更 是触犯了法律。 • 在整个事件中,明星既是遭到指责的人,同时也是受害者,最终控 制事态的还是金钱利益。陈冠希等人不过是亿万人中的一个代表, 他们的行为也只是当下社会的一个缩影。当摄像头和照相机无孔不 入,当互联网和通讯设备铺天盖地,我们不得不绷紧神经,保护好 自己的隐私。
Baidu Nhomakorabea
• 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 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公众人物由于担任公共 职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其身上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 其言行品德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故无论其是否愿意,法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或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等考量,都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作出 必要的限制。 •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 同时,牺牲一部分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当然,对公众人物的限制也不是毫无边际的, 其根本标准是公共利益。其次,隐私权的客体也随着社会的差异、具体情况的不同而 不断变化,对不同的公众人物,限制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如相对于公务人员而言,财 务状况不是隐私,而三围也许就是隐私。
公众隐私权
• 国内学者根据人物参与介入公共事务是否出于自愿而将其分为自愿 性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 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官员、公 职候选人、罪犯、作家、艺术表演家以及其它易受注意的人物;非 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 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与这些 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
• 最后,回头再看“艳照门事件”
• 当事人绝大部分是公众人物,对于他们的隐私权,的确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艳照”本身极其 私密,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人将照片发到网上公开,侵犯了明星们的隐私权自不待言。 行为人不能以陈冠希等人系公众人物来抗辩免责。 • 其次,艳照的发布显属恶意,不仅违反了民法,而且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制裁。
法律保障
• 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 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 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 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 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 向社会公开道歉。 记者了解到,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 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 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列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开幕式时提到网 络盛行的艳照门事件时说,生产创造这些照片的人有其自由,但是对照片进行 传播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国家权威部门官员对香港“艳照门事件”作出 的明确回应。
案件发展
• 1月30日 涉及明星不出面 香港警方抓获一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有12 张涉事照片,但初步判定并非最初发放者 • 2月1日 涉嫌在网上发布不雅照片的男子,被控发布淫亵物品罪名, 3月28日再审 陈冠希更新博客 • 2月2日 陈冠希再发博文声称被误解 警方再拘7名嫌犯人 • 2月5日 警方称艳照案侦破 网上再现6张女艺人不雅照 • 2月15日 “艳照案”疑犯钟亦天当庭释放 陈冠希周六回港开记者 会公开道歉并宣布退出娱乐圈
从“艳照门事件”看 公众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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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3
案件回顾:
• 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极速流传两张疑是香港艺人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 (阿娇)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嫒的床上照,大胆暴露的程度令人咋舌,震惊了 香港娱乐界。香港警方立即全力跟踪并提醒市民,任何人发布淫秽及不雅物品,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可判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 但随后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平息,相反关于陈冠希不雅照片每天都有新剧情发生, 而且高潮迭起、风起云涌、一浪高过一浪,桃色新闻天天占据了香港媒体的头 版头条,成为受害明星挥之不去的梦魇。 • 陈冠希近乎哀求式的请求,钟欣桐的出面说明,并没有让不雅照风波画上休止 符。29日网上再度公布张柏芝的不雅照片,31日香港警方逮捕了相关涉案男子, 2月2日警方再度出击,逮捕6名嫌疑犯,但不雅照片的传播如星星之火,呈燎原 之势,还是无法遏止。 • 4日陈冠希自拍录像带公开向受害人道歉,但6日新的不雅照片再次被公开,多 名受害女明星牵涉其中,这就是媒体所谓的“艳照门”事件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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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 社会知情权赋予公民有权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公民 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文化、娱乐界新闻及其所感兴趣的公 众人物,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 体育明星们也享有隐私权,如住宅不受非法侵扰,夫妻性生活不受 他人干涉等。现实生活中,追星族、狗崽队以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 往打扰了明星们宁静的生活。明星们面对这些爱恨交加的追星族、 媒体记者常常怀有一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无奈。由此社会 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油然而生。
• 第三,艳照爆光后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各大网站争相报道,但这还属于新闻自由和自然人的社会 知情权范畴,因为事件本身受到“公众关注”,并不违法。但如果媒体在介绍事件时将“艳照”作 为主要看点,那么其合理性就会受到怀疑,行为就有了可责性。 • 第四,公民在私人领域上网浏览、下载艳照也不构成对明星们隐私权的侵犯,这还属于“卧室里的 宪法权利”但如果将下载的艳照又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转发,这属于非法传播艳照行为,当然构成侵 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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