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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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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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论刑法中的“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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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入户”中文我国刑法中“入户”型犯罪包括“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
其中“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而“入户抢劫”在抢劫犯罪中属于加重情节。
该类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实践中对“户”的若干具体问题争议较大。
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界对于“户”的范围的争议的研究,得出“户”的定义:“户”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是具有供人家居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能排除他人进入的场所。
由此可知,“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
“户”的场所特征是指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且能排除他人进入,即指“户”的专属性,包括封闭性、排他性。
封闭性是“户”的外表特征,即“户”是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封闭性场所;排他性是“户”的权利特征,即居住者具有合理排除他人非法进入的权利。
“户”的功能特征是指“户”是供他人家居生活使用的场所。
之所以强调家居性,是因为“家”足以给人提供权利的保障和秩序的安全感,是我们享受自由的最踏实的地方。
在“户”内,权利人可以享受生活上的安宁和安全上的保障,不受任何人的干扰。
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场所均应认定为“户”。
但对于实践中的一些场所能否认定为户,则要做具体的分析。
司法实务中认定入户抢劫,必须考虑“入户”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象要件。
同时对比了“入户”与“在户”的区别。
最后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对刑法中的“入户”的理解。
译文China's criminal law, "home" type of crime, including "burglaries" and "Burglary." The "home theft" constitutes a theft, and Burglary 'in robbery crime ar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Such crime has considerable social harm, and the practice of "family" number of specific issues more controversial. By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theoretical circles for the "family" of the scope of the controversial study found "family" is defined as: "family" means a private residential living and not including other places, is home for people living with the use of relatively isolated with the outside worl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the premises. It can be seen, "family" place and functional traits. "Household" means a place characterized by a relatively isolated place with the outside world an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referring to "households"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including closed and exclusive. Closed is "family" in appearance, that "family" is independent of the other buildings of closed spaces; exclusive is the "family" of the right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occupants have a reasonabl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Households" refers to the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home life is for others to use the site. The emphasis onhome, it is because "home" is suffici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eople to provide security and order, is the freedom we enjoy the most practical place. In the "family", the right people can enjoy life to the protection of peace and security,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Simultaneously satisfy these two features of the plac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family." But in practice some of the sites can be identified as households, then do a specific analysis. Judicial practice identified in home robbery, we must consider "home" behavior of the subject, subjective, object, objective, target elements. Also contrasts the "home" and "the family" differenc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cas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law in" home" understanding.。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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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院对于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
“当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相连的、在犯罪当时或者行为实施后当即被发现追捕的过程中。
这一解释有助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其次,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最高院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从犯的量刑应当与主犯有所区别。
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院还对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如果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一加重情节的认定中,最高院明确,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均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不仅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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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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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是比较突出,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口、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了明显上升的趋势。
未经允许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居住者真实意思,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为“入户”;开始侵入住宅即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但出于抢劫的目的开始侵入的,认定为抢劫预备为宜;无论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不管财物体积大小,均应以财物转移到户外为既遂。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入户盗窃;盗窃引言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
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
“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著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入室抢劫案例及分析
![入室抢劫案例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6c122c40722192e4436f6bf.png)
Encounters are always caught off guard, and parting is mostly planned for a long time.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people who will slowly fade out of your life. You have to learn to accept rather than mi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入室抢劫案例及分析“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里面加重刑罚的一个罪行,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者还会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入室抢劫罪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便为您提供一个入室抢劫案例。
学生入室抢劫并杀死人的案例湖南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
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
经现场勘查和走访排查后发现,廉桥镇在校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5年10月19日,办案民警分别在邵东县城和廉桥镇将刘某等3人抓获。
通报称,经查,10月18日,刘某、赵某、孙某三人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
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
随后,三人将李某云手机及余元现金抢走。
三少年两人为留守儿童,一孩子曾学习成绩优秀。
通报显示,3少年均来自廉桥镇长龙村,赵某和孙某同属一个村民小组。
浅析“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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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与基本理解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入户抢劫”等11个问题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其中,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其中,在第二个问题中,《意见》认为,“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即使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却是在户内的临时起意,与“入户”的目的性并不一致,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由此说明,“入户抢劫”并不等同于“在户抢劫”,二者在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与“户”的状态上存在差别:“入户抢劫”存在“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而“在户抢劫”的“入户”则可能是合法性的。
国内部分学者对“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存在异议,认为“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在本质上、危害程度上、立法本意上等方面并无区别。
本文认为,“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在“入户”的状态和词义逻辑上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首先,“入户抢劫”必然是“在户内抢劫”,而“在户内抢劫”未必就是“入户抢劫”;其次,“在户内抢劫”的“户”只是抢劫行为的环境条件,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入户抢劫”的“入户”具有比简单的“户内抢劫”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意见》中将“入户抢劫”特别加以强调,并在刑法第263条中,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量度。
2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基本语义与司法解释“户”在汉字中具有多个解释。
例如在《新华字典》中,“户”被解释为:①一扇门;②人家;③户口。
在日常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室”与“户”的含义相近,并常有“入室抢劫”的表述。
虽然“户”与“室”含义相近,都意指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房间或空间。
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却有明显的差别:“室”可以是“户”的组成部分,例如多居室住宅的某一个房间;“室”也可以是“户”之外的其他公共空间或场所,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营业室、财务室或其他性质的工作室等。
入户抢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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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户; 入户 ; 入 户 抢 劫
中图分类 号 : D9 2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4 -1 0 5- 0 2
入 户抢劫 的认定
李 乐
( 南京大学 法律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入 户抢劫 既侵 犯 了公 民的财 产权 , 又侵 犯 了公 民的人 身权 , 同时还侵 犯 了公 民的住 宅权 , 对 社会 的 安 定和谐 造 成 了重 大 的影 响 。虽 然最 高人 民 法院 专 门针 对抢劫 案件 出过 几次 司法解释 , 但是 对 于入 户抢 劫 的认识 , 在现 实办案过 程 中仍存 在很 多分
个家庭共居一“ 户” , 合租房也应 当认定为“ 户” 。
3 、 房 车
房车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 这种流动的家是 否属 于“ 户” ?笔
者认 为如果 只有 这一个家并长期生活于此的 , 和牧 民的帐篷 、 渔
民的渔船一样 , 应 当认定 为“ 户” , 如果 只是偶尔住 两天消遣 的 , 就 和搭 帐篷野营一样 , 属 于临时性 的, 不应认定为 “ 户” 。
劫罪 中的一种加重处罚 的类别 , 人户抢劫起点刑就是十年 。
为何要认定入户抢劫?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人户抢劫? 笔者认
为应 当从几方 面加 以把握 :
一
个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定为户 ” , 到底哪些算是特定情况 , 司法解释
没有给 出明确的说法 , 这就赋予 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 。 这三种形式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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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抢劫罪这种比较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而言,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其进行了诸多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抢劫罪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吧。
小编为您具体整理本篇文章。
▲一、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1cd9bf04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f6.png)
⼊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活中,我们对于⾃⾝安全看的特别重要,很多⼩区都会有保安,⽽且进出门都会有门禁,为的就是防⽌有⼀些不法分⼦进⼊从⽽实施抢劫,我们对⼊室抢劫并不陌⽣,但是对于⼊室抢劫的标准和⼊室抢劫如何处理我们可能还有些疑惑,所以接下来店铺⼩编解答你的疑惑。
⼊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是“⼊户”⽬的的⾮法性。
进⼊他⼈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
抢劫⾏为虽然发⽣在户内,但⾏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进⼊他⼈场所,⽽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户抢劫”。
三是暴⼒或者暴⼒胁迫⾏为必须发⽣在户内。
⼊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相威胁的,如果暴⼒或者暴⼒胁迫⾏为发⽣在户内,可以认定为“⼊户抢劫”;如果发⽣在户内,不能认定为“⼊户抢劫”。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法占有为⽬的,对财物的所有⼈、保管⼈当场使⽤暴⼒、胁迫或其他⽅法,强⾏将公私财物抢⾛的⾏为。
抢劫罪的暴⼒,是指对被害⼈的⾝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的反抗,从⽽劫取他⼈财物的⾏为。
抢劫罪如何适⽤死刑1、《刑法》第263条规定具有⼋种情形之⼀的,量刑幅度为⼗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法官⾃由裁量的空间也较⼤。
法定刑的可选择性和法官较⼤的⾃由裁量权是⼀柄双刃剑,运⽤得当,可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运⽤失当,也可以扩⼤死刑的适⽤。
从这个⾓度讲,也应当注意慎⽤死刑。
2、《刑法》第263条采⽤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起刑点是⼗年,最⾼刑是死刑。
因此,并不是只要⾏为⼈具有⼋种情形中的某种情形,就可以判处其死刑,综合加以分析、判析,看其罪⾏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必须处以极刑。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65e7cf06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be.png)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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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户” 节的 , 入 情 该种情 况 可分 为两 种情 形 : 一 , 其 甲为拿 回赌
企 事业 单位 、 民团体 、 人 社会 团体 的办共 场所 、 公众 生产 、 生活 的
封 闭性场 所 。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院 的 《 释》 “ 解 , 入户 抢 劫” 足指 为
、
“ 户” 入 的定 义
对 “ 户抢 劫” 入 的认 定 , 关键 问题 足对“ 的理 解 。 户” 目前 理 论 如 粜在 自己家中人 身和 财产都 得不 到有效 障 , 人们 征家 中都没
上 有几 种观 点 : 其~ , 户 ” “ 是指 公 民私人 住宅 , 包括 其 他场 所 。 不
文 献标 识码 : A 的权 利 。
三 是 由于 便 于生 产经营 的缘 故, 民( 公 如个 体经 营户) 在其 开
误 。本 文 就 审判 实践 中应如 何 理解 与认 定 “ 户抢 劫” 入 发表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05 D 2. 文章 编号 :0 90 9 (0 0 1 -9 — 2 l 0 —5 22 l )20 30
近 年来 , 国侵 犯财 产和 人 身权利 的 犯罪 还 比较 突 出 , 其 我 尤
在农村 , 由于许 多男 子入 城打 工 , 里 留守妇 女住 往 容 易成 为犯 家 罪 对象 ; 在城 市 , 动人 口、 流 就业 、 价高涨 、 富差距 扩大 等社 会 物 贫 问题 在相 当时 期 内还 比较尖 锐 , 入户 打劫 、 骗 、 诈 盗窃 、 奸等 犯 强 罪 有 明 显上 升趋 势 。“ 户” 为抢劫 罪 的』 重处 罚情 形 之一 在 入 作 J u 我 国刑 法中确 定下 来 , 入户 抢劫 ” 对“ 含义 的不 同理解 会 导致行 为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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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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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户抢劫,是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争议较多的⼀个问题。
根据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6年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户抢劫的认定,应当围绕以下⼏个⽅⾯。
01⼊户抢劫的认定⼀是“户”的范围。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该解释不仅对“户”进⾏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户与抢劫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通过⼊户这⼀⼿段达成抢劫之⽬的,说明了⼈户的⾮法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先,“⼈户”抢劫并⾮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个⾮法侵⼊他⼈住宅的⾏为;其次,“户”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犯罪⾏为不易被发现,被害⼈孤⽴⽆援,⼈户抢劫更易得逞;再次,⼊户抢劫严重地危害了公众的安全⼼理和社会稳定。
“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的车、船等交通⼯具。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分析、判定。
现实⽣活中,⼀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区分、判断,⽽不能⼀概⽽论。
⽐如,有⼀些个体⼯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供家庭成员⽣活起居。
张明楷: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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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入户抢劫●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认识;入户目的;入户方式;入户主体《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加重构成要件)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如果不对此规定进行限制解释,仅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适用该规定,必然导致诸多判决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例一: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呼国友、肖奎伙同齐乃君(在逃)窜至辽源市电机厂舞厅内,由齐乃君将被害人展某骗出,呼国友、肖奎尾随其后,齐乃君进入展某家中,呼国友、肖奎在外等候。
齐乃君用呼国友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溶有“三唑仑”药物的巧克力糖将展某麻醉后,抢走皮夹克一件、BP机一个、电话子机一个、半导体一个、香烟、身份证及人民币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既遂,判处呼国友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肖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从形式上看,这样的判决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如果一个法律形式主义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白文义,那么可能会损害制法者的意图,甚至与其背道而驰。
这就是所谓…草率的‟或者…机械‟法学。
”{1}质言之,如果根据《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评判上述判决,不能不认为法院量刑畸重。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都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个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不过问其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换言之,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必须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认为,只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反之亦然。
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12cc46427d3240c8447ef5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1308b5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0.png)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入户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经常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问题。
然而,由于案件发生时往往没有目击者和直接证据,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十分具有挑战性。
因此,研究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以提供司法部门的参考和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论证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以使司法部门在处理入户抢劫案件时能够客观、准确地确认案件的性质,并依法进行判断和判决。
3.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如下研究方法: - 搜集入户抢劫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分析现有认定标准; - 对入户抢劫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案件中的特征和共性; -结合心理学知识,探讨入户抢劫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 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和重要证据的获取方法; - 规划一套准确可行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
4. 预期结果和意义预期结果: - 形成一套完备、准确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 - 揭示入户抢劫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 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和技巧,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入户抢劫案件。
意义: - 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准确的认定; - 增加司法机关处理入户抢劫案件的效率,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完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基础。
5. 计划进度安排•第一阶段:搜集入户抢劫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心理学相关知识。
预计耗时1个月;•第二阶段:对入户抢劫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案件的特征和共性。
预计耗时2个月;•第三阶段: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和关键证据的获取方法。
预计耗时2个月;•第四阶段:制定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内部试行。
预计耗时2个月;•第五阶段:优化和完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撰写最终报告。
预计耗时1个月。
6. 参考文献•张一凡. (2018). 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分析与破案探索[J]. 凤凰学术, 14(3): 78-82.•李志明. (2019). 入户抢劫犯罪的心理特征及预防策略[J]. 河北警察学院学报, 28(6): 101-106.•刘子铭, 张三疊. (2020). 刑法视角下入户抢劫认定困境与对策研究[J].法治论坛(上海: 1994), (6): 88-94.以上报告为开题报告的标题和目录,主要介绍了研究入户抢劫认定的背景、目的、方法和进度安排,以及预期结果和意义。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a7110479563c1ec5da712e.png)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摘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而“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为准确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做到对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文章结合案例,予以评析。
[关键词]抢劫;入户抢劫;户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迷幻药及注射器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用迷幻药注射麻醉被害人王某,趁王某昏迷不清,拿走其银行卡等并逼问出密码,后从卡内取走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是在入户之后才产生抢劫的犯意,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经网上聊天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并相约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二人醒来后,王某背对着李某上网,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注射器装入迷幻药注射王某,趁王某被麻醉意识不清之际,翻其背包拿走银行卡等物,并向王某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逃往泉州市。
李某在泉州市内邮储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先后取走王某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提取塑料瓶装浅黄色液体(迷幻药)一瓶,从中检出阿托品、氯氮平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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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关键词】入户抢劫新形势下,我国犯罪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入户抢劫案发率不断上升,在司法解释不明确时,如何具体认定入户抢劫提上日程。
对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入户”、“抢劫”等的理解与认定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定罪与量刑,还体现着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要使行为人罚当其罪,除此之外,仍需明晰入户抢劫的犯罪转化形态与停止形态。
一、对“入户抢劫”的概念的理解与认定20XX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私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罪在我国刑法典中作为一种重罪加以规定,而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理论界仍有些许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司法环节的一些具体做法不尽一致。
据公安部门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共发生入室抢劫万起,占全部抢劫罪案件的%。
因此,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概念及特征就显得格外意义重大。
(一)对“户”的理解与认定准确把握“入户抢劫”中“户”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有利客观公正的评价行为人,使其罪刑相一致。
根据我国《辞海》中对“户”的解释有以下几种:(1)引申为入口的统称;(2)人家;(3)账册;(4)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成员组成。
由此可见,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户”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即“家”或“住宅”的意思。
理论界对“户”有以下几种观点:(1)“户”是指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渔民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以及病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2)“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除了私人住宅外,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3)“户”是指允许特定人员进入,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以及旅客在旅馆居住的房间。
以上各家之言在界定“户”的内涵与外延时各有差异,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户”应有“家”和“私人住宅”之意。
从立法本意出发,“入户抢劫”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益,其次是人身权益和居住的安宁状态。
人们对自己的私人住宅具有极大的依赖感,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环境中人们的警觉性降到了最低程度,人们“解除”了所有的设防,抵御能力也显得较弱,如果在此时,遭到来自外界的侵害,人们往往极易陷入极度恐慌而手足无措,长此以往,人们的生活秩序就被严重打破,导致身心疲惫,对国家的信任感就会大大削减。
因此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加以重点规范,且配置了较高的法定刑,来保证使得行为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对其施加的惩罚力度相适应。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需要在高节奏的工作之余充分放松,使得体力与脑力得到恢复和补充。
因此“家”就成了人们不可或缺的栖息之所,也是对人们的必要保护。
在这个空间应当极力避免外界的一切不合法的窥探,杜绝破坏其安宁与自由的状态。
基于此意义上来讲,“户”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私密性。
住宅是供公民休息的个人场所,公民有权利排除一切非法干扰,且未经户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的条款,加强保护公民的住宅权。
(2)非经营性。
非经营性主要区别于用于日常经营的店铺,杂货店等场所。
倒也有例外,如店铺与居住混合型的就要具体分析。
甲男进入一普通店铺行抢,进入后发现是他人的家庭住所,仍然实施抢劫的就属于入户抢劫。
如果退出则不应该认定为入户抢劫。
(3)相对封闭性。
“户”与外界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正因为相对隔离一般不易受到侵扰,所以一旦遭遇抢劫被害人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犯罪分子此时也极易得逞。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从重处罚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对“入户”的理解与认定一般意义上的“入户”,从主体身份看,有进入他人之“户”和进入自己之“户”的区分;从进入的方式看,有合法“入户”和非法“入户”的区别;从入户的目的看,有合法目的“入户”和非法目的“入户”的不同。
1、“入户”的范围行为人进入的“户”必须是“他人”之“户”。
20XX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情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这句或包含了两个内容:(1)“户”的范围指住所,应该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功能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
二是场所特征,即与外界相对隔离。
一般情况下,如大学生集体宿舍,旅馆的房间,临时搭建的工棚就不属于有“户”的范围。
(2)须为“他人”之“户”。
如被告人明某某与其继父李某素来不和,于1999年5月4日,明某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某未给,明某某十分恼怒,次日凌晨1时许,明某某手持铁棍,翻墙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某的卧室,再次向其要钱,遭拒后,即用铁棍向李某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某欲呼救,明某某又用手掐住李某颈部,致其昏迷,随后明某某找到保险柜钥匙,取走现金6。
3万元逃走。
本案例中,由于明某某与李某有共同生活的内容,在认定过程中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明某某此时的“入户”也不宜认定为“他人”之“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须以抢劫、盗窃、诈骗和抢夺等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之“户”,20XX 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抢劫等犯罪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如行为人因索要合法债务而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之内,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对户主实施了抢劫行为,此时,虽然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进入他人之“户”是合法的,据此造成的损害与在户外造成的损害实质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也就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行为人基于违法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适用抢劫罪升格的法定刑,此处的违法犯罪目的不仅仅指入户实施抢劫,它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行为人为了泄愤而破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而进入他人住宅,在这个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抢劫的,统统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对“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给“入户抢劫”配置了普通抢劫罪升格的法定刑,要使罚当其罪,就要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
1、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入户抢劫”中行为人锁定的目标在户内,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救援被阻断,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导致不敢或不能反抗,从而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为了抢劫而入户后,使用暴力将户主赶出户外,然后拿走户内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为了抢劫将户主骗至户外,然后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在户外将户主打晕在地,然后入户拿走财物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被害人必须在户内入户抢劫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必须发生在户内,而强制手段指向的对象即被害人也必须在户内。
要在罪与刑均衡中去认定入户抢劫,适用法定刑升格的刑罚就要对入户抢劫更细致的去判别。
如犯罪行为人入户后准备实施抢劫却发现被害人不在户内,而以恶害相胁迫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应该认定为普通抢劫罪。
因为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距离相对较远,恶害不可能马上转化为现实,因此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感就不是十分巨大,且也可能避免遭受更大的侵害,有救助自己的机会,甚至可能反击行为人。
3、抢劫的对象须是户主入户抢劫案件中遭到财产权、人身权受损的必定是户内的人,然而是否只要是户内的人遭到抢劫行为的侵害就应该一律认定为入户抢劫呢?本文作者认为“入户抢劫”的对象必须是户主才能成立其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已入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在户主的财产权,人身权没有受到极大损害时,给行为人如此重的刑罚就很难达到罪刑相适应。
正由于在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因此它所保护的范围仅涉及户主。
(四)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范表述,如此看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须成立,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成立要素。
二是客观条件,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后,当场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
三是目的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此三个条件的理解仍有不同看法,具体到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上,分歧尤为突出,比如对于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在认定其是否能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时,《解释》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该行为被评价为转化型入户抢劫。
问题在于《解释》仅规定了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一种具体形态,却未曾对入户诈骗和抢夺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既然对诈骗和抢夺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将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
只有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才能做到刑与罚相适应。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款规定是为列举式条款,在具备转化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时,可以根据《解释》的立法精神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
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入户抢劫属一种具体的犯罪情形,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经规定了盗窃、诈骗和抢夺均可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下,将符合“入户”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这样的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意旨。
在同一条款下,盗窃、诈骗和抢夺是并列式列举,立法者对此排列即等同视之。
因此,在符合《两抢意见》规定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件时,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应该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