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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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美国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美国宪政法治的特点、司法违宪审查权、司法制度的特色、反垄断法等制度。
【关键概念】
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 美国1787年宪法(American Constitution 1787) 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
【引导案例】
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由来
【分析提示】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虽然马歇尔大法官主要基于当时党派斗争、政治因素的权衡,可能并未刻意追求创建一种制度,也没有过多地预见其判决对后世的影响,但该案被公认为是美国司法审查制正式确立的标志,是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有对联邦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被誉为司法审查制的开端和起源。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19世纪末)
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表现为:
(1) 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为公民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保障。
(2) 在财产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 对烦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 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 法学教育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创造了判例教学。
(6) 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的趋势。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4.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法较19世纪末之前有了较大变化。
(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
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此外,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得到加强。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普通法
3.衡平法
4.法律学说
1)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2) 约翰·马歇尔
3) 詹姆斯·肯特
4) 约瑟夫·斯托里
第二节宪法
在西方宪法史上,美国人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美国开创了普通法系成文宪法的先河,最先制定成文宪法,同时这部宪法自颁行以来一直适用至今,是世界上最稳定的宪法。
这部宪法非常简单,除序言只有7条,是世界上最短的宪法。
同时,它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确立联邦制与总统制的宪法,是最早严格按照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组织国家政权的宪法。
此外,美国作为最早建立的宪政国家之一,还创建了最具特色的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法审查权制度。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1.《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1776年7月4日由十三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的,由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宣言》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宣告“天赋人权”原则,第二,宣告“人民主权”原则,第三,列举英国的罪状。
2.《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即《邦联条例》)。该条例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在美国成立了邦联政府。
《邦联条例》全文13条,其主要内容为:宣布13个州“缔结邦联和永久联合”;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条例宣布,建立同盟的目的,是为着“共同的防御,自由的保证和相互间的公共福利”,邦联各州之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二、1787年宪法
1.宪法的制定背景
2.宪法的主要内容
3.宪法的原则
1) 分权与制衡原则
2) 联邦主义原则
3) 司法审查原则
【案例12-1】布朗教育案
4.宪法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第二,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第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5.宪法的修正
6.美国宪法的影响
一方面,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另一方面,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民商法
美国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惯常所用的民商部门法典,而是以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形式独立存在。
根据美国宪法原则,美国民商法领域的立法权由联邦与州共同行使,有关税收、通商、归化、破产、币制与度量衡、著作权和发明权的保护以及合众国已接受或购买的州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的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其他的民商事问题的立法权由各州行使。
立法主要有:《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合伙法》、《统一信托收据法》、《统一商业公司法》。美国各州或采纳标准法或以标准法为蓝本制定相应的州法调整整个州的民商事活动。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1.法典的制定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并于1952年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的50个州都采纳之。
2.法典的基本原则
(1) 灵活性原则。
(2) 现代化原则。
(3) 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3.法典的主要内容
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8年公布的文本。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4.法典的主要特点
(1) 这部法典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或“标本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支配和统领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
(2) 从法典内容上看,这不是一个纯粹的商法典,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但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和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民商法合一的法典。
二、《美国统一信托法》
1.制定
目前已有美国国会通过的四部成文信托法,分别是《信托公司准备法》(Trust Company Reserve Law)、《统一信托收据法》(The Uniform Receipt of Trust Act)、《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Law)和《信托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2.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定义和贯穿整个法典的原则。
第二章是与信托相关的程序问题,特别是信托关联到一个以上的州或国家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第三章是关于受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人,包括他们的代理人(私人代表、监护人、福利监督官)和其他合法代表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