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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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禁止的证 券交易行为
第一节 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又称内部人交易、知情人交易。
内幕交易的本质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得额外利 益或者避免损失。 “行为人获利的关键就在于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 普通投资者所没有的也恰恰是信息优势。从这个意 义上说,在证券市场中,谁比别人先知悉有关信息, 谁就已经成了半个赢家。当普通投资者还在像猜谜 一样猜测价格走势时,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已经将谜 底捏在手心里。”
内幕信息的特征
(1)必须是非公开的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公开, 根据证监会《指引》规 定,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 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 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2)内幕信息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或精确的; (3)必须是价格敏感的信息,是能够对证券 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必须是与某特定的证券发行人或证券相 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种: (1)公司内幕人:证券法第74条第(一)至(四) 项; 注意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5﹪ (2)市场内幕人:第(六)项; (3)政府机构内幕人:第(五)项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监会《指引》 将 其界定为利用骗取、套取、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 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对于内幕交易的禁止最早源于1933年和1934 年,美国相继制定的《证券法》和《证券交 易法》
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2007年 《刑法》:180条的内幕交易罪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2年实施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 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 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 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 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 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人的分类
第一种: 按照 获得内幕信息的合法性与否。将知情人分为:
1.合法知情人:依其职务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2.非法知情人:故意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盗窃等非法方式。 3.正当知情人:因其他原因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如公 司职员因他人偶尔谈论而获知内幕信息,其占用或 知晓内幕信息并无可谴责之处。
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要素
重大性:信息一旦公开,任何理性投资者都 不得不重新考虑其原有的投资决策。
未公开性:未经市场吸收或尚未反映到证券价 格中的信息。
三、内幕人(知情人)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含义: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内幕人员的 范围包括:
内幕交易的构成
又称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是指成立内幕 交易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认为由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 主观方面、内幕交易行为四要素构成。
(1)内幕证券:所有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 上市的证券。 (2)内幕信息:最核心要素。 (3)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 人。 (4)内幕交易行为:
第一节 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又称内部人交易、知情人交易。
内幕交易的本质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得额外利 益或者避免损失。 “行为人获利的关键就在于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 普通投资者所没有的也恰恰是信息优势。从这个意 义上说,在证券市场中,谁比别人先知悉有关信息, 谁就已经成了半个赢家。当普通投资者还在像猜谜 一样猜测价格走势时,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已经将谜 底捏在手心里。”
内幕信息的特征
(1)必须是非公开的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公开, 根据证监会《指引》规 定,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 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 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2)内幕信息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或精确的; (3)必须是价格敏感的信息,是能够对证券 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必须是与某特定的证券发行人或证券相 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种: (1)公司内幕人:证券法第74条第(一)至(四) 项; 注意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5﹪ (2)市场内幕人:第(六)项; (3)政府机构内幕人:第(五)项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监会《指引》 将 其界定为利用骗取、套取、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 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对于内幕交易的禁止最早源于1933年和1934 年,美国相继制定的《证券法》和《证券交 易法》
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2007年 《刑法》:180条的内幕交易罪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2年实施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 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 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 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 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 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人的分类
第一种: 按照 获得内幕信息的合法性与否。将知情人分为:
1.合法知情人:依其职务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2.非法知情人:故意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盗窃等非法方式。 3.正当知情人:因其他原因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如公 司职员因他人偶尔谈论而获知内幕信息,其占用或 知晓内幕信息并无可谴责之处。
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要素
重大性:信息一旦公开,任何理性投资者都 不得不重新考虑其原有的投资决策。
未公开性:未经市场吸收或尚未反映到证券价 格中的信息。
三、内幕人(知情人)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含义: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内幕人员的 范围包括:
内幕交易的构成
又称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是指成立内幕 交易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认为由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 主观方面、内幕交易行为四要素构成。
(1)内幕证券:所有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 上市的证券。 (2)内幕信息:最核心要素。 (3)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 人。 (4)内幕交易行为: